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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湘:朱令去世一周年,清华学子控诉清华在朱令案中的冷血和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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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宜雪的良知卖了2万元,真正需要声援的是罗灿宏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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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享受自由,就必须同时忍受肩负它的疲惫
爱上读书
吃果读书
2020-09-16
这段时间,一打开美国电视台的新闻频道,或者翻开美国报考的新闻栏目,就总会碰到一个词:窃听。围绕着这个词,还有以下词汇在上下翻飞:总统,国家安全局,反恐,国会,听证。把这些关键词连起来,就是当前美国政治的焦点新闻:美国国家安全局的窃听案。这个案件,简言之,就是美国总统布什曾在“9.11”之后,秘密下令国家安全局对“恐怖分子嫌疑人”进出美国的电话、电邮进行窃听窃取。
按一般人的直接来说,总统下令国家安全局对恐怖嫌疑人进行秘密监控,似乎也不是什么特别大不了的事情。为了国家的安全而盯梢“嫌疑人”,这也是政府“为人民服务”的一部分吧,更何况这个行动发生在举世震惊的“9.11”事件之后。在当时的恐怖气氛中,政府对神出鬼没的恐怖分子嫌疑人进行神出鬼没的调查,似乎也属于情有可原之事。
但是,美国人对自己的政府、对自己的领袖么样这么“宽容”,在这个以自由和法治立国的国家,人们对自己的隐私权利、言论自由以及法律程序,有一种“神经质”的警觉。在他们的眼里,自由、权利、法律,“娇嫩”如婴儿的肌肤,需要一丝不苟的呵护。
应该说,民众对“窃听案”的不满,有两个层次。一个就是对窃听本身的不满。在许多人看来,对民众言论广泛的监控,是极权统治的起点,是对自由原则的背叛。虽然政府号称其监控对象是“恐怖分子嫌疑人”,但是谁又能保证它监控的仅仅是“恐怖分子嫌疑人”,而没有越位到政治异见者、新闻记者,乃至普普通通的公民呢?第二层不满,集中在窃听的法律程序上:按照美国1978年制定的“外国情报监控法案”,美国政府对其公民的信息监控,必须首先申请一个特别法庭的批准,而布什在批准“9.11”之后的监控行动时,并没有依法申请特殊法庭的批准。这在法理上,严重违背了既定的法律程序。
当然,布什也宣传他的行动有法理基础。他的法理论据有两条。一个是“9.11”之后,国会给他的授权。根据这个授权,他有权采取“一切必要和合适的手段”来预防、反击恐怖分子的袭击。在布什政府看来,窃听、关押嫌疑人,属于这个“必要的、合适的手段”范围。第二个法理依据,据说是宪法。根据宪法规定,在战争期间,美国军队的最高司令,也就是美国总统,有权越过国会和法庭的批准,下令采取紧急军事行动,而反恐,布什政府论证,就是一场战争。
当然,他的这两个说法,很快引来了嘘声一片。首先,“一切必要和合适的手段”不能被无限地、任意的解释。而且,根据美国法律的惯例,当一个新法的含义(“9.11”之后的国会授权)可能抵消一个旧法(外国情报监控法案)的内容时,新法必须明确、具体地指出这个抵消的内容。其次,说反恐是一场战争,所以总统可以为所欲为,显然也是混淆了反恐战争和一般常规战争的区别。反恐战争中的决策,并没有一般战争中的紧急性,而且,它是无限期延伸的。如果用它来为布什政府的独断辩护,那么美国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就得无限期的搁置了。
然后,对于真正关心这个国家走向的人来说,他们关心的不仅仅是那被监控的几千个人,或者被拘留的那几百个人的权利,甚至不仅仅是这其中涉及到的被践踏的法律程序,而是美国这个国家的立国之本——三权分立的失衡。在这个失衡的过程中,总统权力越来越大,国会和法院的权力越来越萎缩,从而使支撑美国政府制度的“三角架”越来越向一边倾斜,出现摇摇晃晃的迹象。如果说一个具体的法律程序被践踏,可以及时修补,宪政框架的倾斜,却可能是灾难性的。
美国的开国之父们当初制定宪法时,初衷并不是建立一个强总统的制度。美国宪法的第二章,明确规定的总统权限是“保证法律被忠实地执行”。换句话说,按照宪法的原意,总统拥有的是“执行权”,他本身并没有立法权,不能自由地去“开发”权力。美国宪法的精髓,不是某一个具体的法律条文,而是它所构架的权力制衡。
历史学家Athur Schlesinger在尼克松当政期间写了一本影响力很大的书,叫《帝王总统》,声称美国的总统已经从“宪政总统”变成了“帝王总统”。许多人认为,小布什是自尼克松以来最“猖獗”的总统,直接传承了尼克松的“帝王总统”风格。这不仅仅体现在他屡次绕过适当的法律程序,推行他所主张的政策,更体现在,即使他按照法律程序推动其政策时,国会和司法部门在小布什政权面前的软弱无力,从而从内部蛀空三权分立这个理念,破坏美国宪法的精髓。
美国社会是一个对政府权力高度“过敏”的社会。正是这种“过敏”,使得这个国家两百年来能够不断“狙击”专制的病毒,防患于未然,维系社会的健康。对于一个将宪政和法治视为灵魂的社会来说,面对灵魂里的杂志,小题大做、大惊小怪、吹毛求疵,可以说是一种美德。潘恩曾经说过,那些试图享受自由的人,必须同时忍受肩负它的疲惫。
摘自《动什么,不能动宪法》
作者:刘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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