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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纵火案”:“退庭”≠拒绝辩护!

2018-01-11 浙江舟山民商事海事法律工作部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辩护人党琳山律师因法庭不传证人出庭、不调取证据、不解决管辖问题,在2017年12月21日的庭审中愤然退庭。法院称其“无视法庭纪律、不服从审判长指挥”,认为其退庭行为是“拒绝辩护”,称15日内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法院依法为其指定辩护人。

随后在党琳山律师(以下称党律师)晒出的委托书中,有莫焕晶(以下称莫)“任何情况下都不解除党琳山律师委托”的字样,党琳山律师也表示决不放弃辩护权,哪怕被吊照,也将继续履行辩护职责。网络上也气势汹涌,绝大多数律师都认为法院无权剥夺党律师的辩护权。

经过10多天的发酵,很多人认为法院会纠正违法的做法,会收回成命改由通过常用的说服工作来劝莫解除对党律师的委托。没想到在2018年1月8日党律师跟莫的家属委托的何兵律师去会见受阻后,法院第二次发表《被告人莫焕晶放火、盗窃一案情况说明》,说2017年12月27日,莫向法院书面提出不再另行委托辩护人,由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此说明一出,舆论哗然。法院被指安排援助律师是“占坑式辩护”,这方面的文章网上已经很多,此处不说。我想重点说的是法院并未象料想的那样纠正自己随意剥夺党律师辩护权的做法,因为说明中并未提及莫已经解除对党律师的委托,可以判断是法院直接跟莫宣布了他们认为莫已经没有辩护资格的决定。其实辩护权是私权,法院无权剥夺,这个道理本不用太费笔墨,但看到很多不明真相的群众仍然搞不明白,着是急的上,细说如下:

“退庭”违规,这个不展开说,律师管理办法之所以要这样规定,是为了维护法庭权威,律师擅自退庭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此处不讨论此规定的合理性,我个人认为党律师退庭理由充分,不赞同处罚他)。但处罚的执行单位是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在法律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法院无权作出“剥夺律师资格”的处罚。

一、律师退庭是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法院只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称《法庭规则》)作出相应处理。《法庭规则》第十九条“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规定了在庭审中律师违反法庭纪律的处罚方式,其中包括“警告”、“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和“强行带出法庭”四种,并无“取消律师辩护资格”。而且,最高的处罚被法警“强行带出法庭”的后果也没有说会失去辩护资格。同理,律师自己退庭,等于自己给自己施加了严厉的处罚方式,当然也不会因此失去辩护资格。那么对退庭的律师法庭应如何处理呢?《法庭规则》第二十四条 “律师违反本规则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作出了明确规定,法庭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通报,并可以提出自己的处理建议。

为什么法庭只能提出“建议”,而不能自己进行处罚?不能剥夺律师的辩护资格?当法院向司法部门投诉律师时,如同律师投诉法官违法,这时法院跟律师之间成了投诉与被投诉的对象,应当由第三方来调查处理,任何人不能做自己的法官就是这个道理。而司法行政部门是可以通过停业或者吊照的方式间接剥夺律师已经接受委托的辩护资格,也无权直接对律师做出具体案件律师已经失去辩护资格这样的处罚。

可见,律师退庭了,法庭就剥夺了律师的辩护资格是法庭自我的扩权,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二、退庭是否等于拒绝辩护呢?

有人以《律师法》第 31 条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退庭了就无法行使上述职责,从得出律师退庭等于“拒绝辩护”的结论,是因为没有理解《律师法》第二条第二款“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对律师职责的的总的规定。

律师辩护不仅包括庭上的辩护,从接受委托那一刻起,律师所做的会见、阅卷、跟办案人员沟通、提交律师意见、投诉违法办案等所有工作都是在履行辩护职责。退出法庭的辩护,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虽然这种做法违规,要付出一定代价,但这也是一种辩护,这是一种程序辩护。从个案讲,在大数人认为莫死刑难逃的情况下,如果党律师配合法庭开完庭,死刑基本是没有疑问的。但莫律师冒着被吊照的风险退庭,却成功阻击了法庭违法继续审理,会让法庭重新审视莫律师提出的证人出庭、调取证据等申请的合理性,并且让此案得到了空前的关注,能够在公众舆论的监督下,一般会得到一个相对公平的判决。党律师的做法,最起码让莫有了不死的希望。即便最终莫被判死刑,她也有了程序正义的满足感,她会感觉到自己受到了尊重。而且,程序的正义,才能唤起广大民众对司法的尊重和信任。从这一点讲,莫律师功劳大焉!能以自己的“牺牲”换取民众对程序正义的重视,这种英雄可以做。成功不必在我,而功力必不唐捐。中国的法治进步,律师执业空间的拓展,就是由这种英雄推动的。擅自退庭固然是个严重的问题,但是证人出庭难、调取证据难不更是严重的问题吗?如能以一人之牺牲换取中国庭审实质化的一点进步,值。

三、法庭有诉讼的决定权是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和原意吗?

还有人认为法庭有诉讼的决定权是刑事诉讼法立法精神和原意,如果律师多次退庭,但又不明确表示是“拒绝辩护”,被告人也不拒绝律师继续辩护,那么法庭岂不无法继续审理?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岂不无法进行下去?——这纯粹是言伪而辩。

首先,律师一次退庭,就会面临严重的处罚,甚至可能会被吊照,怎么可能在同一案件中多次退庭呢?

其次,这些人根本没理解刑事诉讼法是干什么的。刑诉法不是打击犯罪的,而是最大限度给个人和国家机关进行理性对话、平等对抗的机会,是为了保障人权的。如果单纯为了打击犯罪,法院都不需要,直接采取无任何制约的军事化管理更容易高效打击犯罪。刑事诉讼法就是为了限制国家公权的行使才出现的,是通过限制国家公权力来保障人权的。国家公权力的滥用会使每个人陷入恐怖之中,在法律上没有安全感,这样的社会将是一个恐怖的社会。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决定了法院只能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法无授权不可违。在法庭是否有诉讼的决定权这个问题的更应依法行使,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可自己扩权,应遵循保障人权的原则作出决定,不可肆意侵犯人权。获得辩护的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是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基于民事协议达成的一种私权,法庭断无权随意剥夺!

那种认为“法庭自然有权剥夺律师辩护资格”的人,醒醒吧!不要等哪一天自己受到公权的侵害时才意识到自己认识的错误。每一个人,如果不关心他人,他人就不会关心自己,莫可能被判死刑,但当她受到公权的侵害时,我们应该跟她站在一起,让她受到审判时也会得到基本的尊重。

最后,推荐阅读《每一位公民的公益,改变每一个人的中国》。

希望2018年,我们每个人都能投身公益,都能关心中国的司法!

李仲伟律师于2018年1月9日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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