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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用!父母全款买房登记小夫妻名下,离婚时5招要回!

2018-03-15 浙江舟山民商事海事法律工作部

作者:@谈典看法,新浪微博知名法律博主,头条文章作者

原文地址 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217245906637937#_0


昨天有网友私信问了这么一个问题:

结婚前为了满足女方要求,男方父母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子,并在房产证写上了他和女方两个人的名字。婚后,双方因感情不和欲离婚,分割财产时,女方坚持房子有自己的一半,要男方按照房子现价对她进行现金补偿。

▌男方该怎样才能要回房子?

这种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少见,尤其是一些地方的彩礼婚俗,男方不买房子不行。虽然白头偕老是我们的美好愿景,但无奈世事并不总遂人愿。我们该怎样规避这个风险呢?

【谈典看法】认为,这需要事前的预防和事后的补救。

首先,我们要明白婚前一方父母购房,房产证写双方姓名的法律后果。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一方父母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该房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应由男女双方按份共有(具体以房产证上登记的份额为准)。也就是说,婚前一方父母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的,就属于双方按份共有的财产。

事前的预防

如上所述,如果婚前男方父母全款购买了房子,要给儿子婚后使用,而又不想离婚时另一方分割房产,可采取的事前预防措施有:

1、房子登记在出资买房的父母名下,并约定(可通过书面协议)该房子借给儿子儿媳夫妻二人居住、使用;

2、房子登记在儿子名下;

3、房子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男方父母和儿子、儿媳三方书面约定:该房子由男方父母全款出资购买,赠送给儿子、儿媳,若双方以后离婚或感情不和,男方父母可撤销赠与。

只要采取以上三种措施之一,离婚时,房子就只是儿子个人财产或者男方父母的财产,女方无法获得该房产。

事后的补救

所谓事后的补救,就是没有采取以上三项措施,在结婚之前,男方父母直接将全款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了儿子和儿媳名下,而采取其他办法挽回损失。

办法有两个:

一是与女方协商,请女方不要分割房产,返还给男方父母;

二是男方父母收集购买房屋时的发票、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该房产不是儿子、儿媳所购买,起诉儿子、儿媳要回房产。

俗话说,“亡羊补牢为时不晚”,但事后的补救总是存在一定的风险,最好还是做好事前预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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