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徐阳光|广西高院为何屡创破产审判新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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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徐阳光,法学博士、博士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北京市破产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
广西高院为何屡创破产审判新纪录
徐阳光 / 感谢作者授权转载
2018年8月6日,广西高院发布的一则新闻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8月2日发布公告称,指定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为柳州正菱集团管理人,裁定受理51家关联公司与柳州正菱集团的合并重整申请,决定指定上述律师事务所担任51家关联公司管理人,定于2018年11月15日上午9点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这则新闻之所以引发热议,并在微信朋友圈“刷屏”,我想主要有两个重要的原因:一是合并重整的关联企业数量多达51家,这应当是广西之最,在全国也是非常可观的。二是广西高院亲自受理了该案创下了纪录。广西高院2017年8月15日裁定受理桂林广维文华旅游文化产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简称“印象·刘三姐”重整案),创下全国高级法院受理破产重整第一案的记录。今日,广西高院再次创下新纪录——全国高级法院受理关联企业合并重整的第一案,时隔不到一年。
据笔者的了解,全国高级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的第一案发生在广东。1999年1月11日,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国投公司”)以严重资不抵债、无法偿付到期巨额债务为由,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同年1月1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广东国投破产还债”,该案的破产程序最终在2003年3月8日裁定终结。广国投破产案是全国首例非银行金融机构破产案,也是当时全国法院受理的破产财产标的最大的破产案,被称为“中国破产第一案”,但这毕竟是旧破产法(《企业破产法(试行)》)时代的案件。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于2006年8月颁布,自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3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只是明确了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并未规定级别管辖。实践中,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还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以及下级人民法院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实践中,有些地方采取中级法院集中管辖破产案件的做法;有些地方采取中级法院审查受理,基层法院审理的做法;在“执转破”案件中,执行移送的破产案件原则上由中级法院受理。这些创新做法对原来的破产案件管辖规定做了一定的改变,但从全国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情况来看,整体上还是依照2002年的司法解释确定管辖权的居多。
根据上述关于破产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很少审理破产案件。前述广国投破产案件是旧法时代的个案,而现行《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简称北京海洋馆破产清算案)算得上是新法时代的一个代表,但又不完全是,因为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是在2003年申请破产清算并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此时还是旧法时代。不过,该案的审理过程跨越了旧法和新法两个时代,曾经一度想利用新法确立的重整制度来挽救北京海洋馆,最终未能成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裁定宣告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基于对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下属的北京海洋馆经营事业进行拯救的目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曾指导管理人采取在企业持续经营的状态下,将公司的全部财产、业务、正在履行的合同等整体打包,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变价处置。该变价方案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获全票通过。经过公开拍卖,北京信沃达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承接了利达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接后,北京海洋馆名称不变,拍卖价款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职工债权、税收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37.60%,307名企业职工全部得到了安置,最终挽救了北京海洋馆经营的事业。该案也入选了最高法院2016年发布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现行《企业破产法》实施至今,已逾十一载,在此期间,真正意义上的全国高级法院首例受理破产案件,应当是广西高院2017年8月受理的《印象·刘三姐》破产重整案。这不仅是新法时代全国高级法院受理重整案件的第一案,也是全国高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包括破产清算、破产和解与重整案件)的第一案。该案的审理进程非常快。2017年12月4日,广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批准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终止该公司重整程序。按照重整计划草案,广维公司可以继续经营,重整投资方也将充分利用自身在资本市场运作的专业优势和文化产业打造的资源优势,对该公司的核心项目进行全面、系统的升级改造,丰富项目内容,提升项目品质,加大推动当地旅游产业发展力度,充分发挥项目营运价值,取得更好的社会效益。该案的社会效果也很好,最终也入选了2018年3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全国破产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与广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省份相比,位于祖国西部地区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无论是在经济发达程度还是破产审判的经验积累方面,都不具有优势,但最近几年,广西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取得了可喜的进步,“经历了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粗放到规范再到精品的发展过程”,并一再创造破产审判新的记录,成为中西部地区破产审判的典型代表。究其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第一,广西高院的院领导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
一方面,广西高院重视破产审判的制度建设,重视管理人队伍的建设,对全区管理人队伍进行了分级管理,破产审判工作也得到了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意见》(2018年5月27日)中也专门对破产审判工作做了要求:“推进完善破产制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破产启动机制、府院联动机制、破产重整企业识别机制,切实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审理难、协调难问题。探索建立破产简易程序,促进简易案件快速审结。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探索由指定法院设立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或审判团队,对破产案件实行集中管理、加快审结。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引入具有工程技术、科学知识、企业管理经验等非中介人员参与管理,推动成立破产管理人协会。”
另一方面,广西高院重视以个案推动破产审判工作,院领导亲自参与个案的审理。例如,在“南宁金通公司对贺州鼎富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上诉案”中,时任广西高院院长黄克同志以身作则、身先士卒,选取该起涉及申请债务保证人破产重整的疑难复杂破产上诉案件,亲自担任案件审判长及主办人,并组成了由蒋太仁庭长和李娜法官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等共150多人进行旁听。这是黄克院长担任广西高院院长以来第二次进行大法官开庭,也是第一位当审判长并兼主办人审理破产案件的全国高院院长,在全区法院系统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如本人主编的《中国破产审判的司法进路与裁判思维》一书收入的“广西法院破产审判报告(2007-2017”所言:“广西高院大法官黄克院长以身示范率先攻克破产案件审理难题,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打消了我区各级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上的为难情绪和负面顾虑,自黄院长开庭以后,全区破产案件受理呈雨后春笋,多个中院向我院请示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或表示受理破产案件的高度积极性,一些受理经验成熟的中院也进一步表示今后将更有信心、更有底气、更有意愿受理并处理好各类破产案件。”
第二,广西高院民二庭对破产审判工作指导得力。
相信参加过中国破产法论坛及其专题研讨会的同仁都会对广西高院民二庭的蒋太仁庭长有着深刻的印象。蒋庭长对破产法充满了热情,对破产案件的审理倾注了心血,对广西破产审判工作的现状、问题和发展方向,有着清醒的认识,其所带领的商事审判团队,推动举办全区法院系统大规模的破产法专业知识培训,对个案进行指导,甚至是亲自操刀,为全区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
依稀记得蒋太仁庭长2017年6月在“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暨《企业破产法》实施十周年纪念研讨会”上的主题演讲“破产审判——小地方也有大作为”。他在演讲中指出要:“积少成多,彰显大作为”,“经济体量不大,但船小好掉头”“审判力量不足,但可以团队作战”“管理人队伍不强,但可以通过引进管理人来解决”“案件数量不多,但可以做精品”“破产基金少,但可以发展壮大”。他坚信“积跬步,可以成就破产审判事业的中国梦”,具体工作设想:一是通过一人一事一案一单位一县区的宣传,让破产理念深入人心、民心和党心,其中党心很重要,有各地党委政府大力支持,破产审判就有强大后备资源。二是通过一院一庭一人的专业化团队建设,逐步建立有专业、有激情、有担当、愿干事的审判管理队伍,以适宜不断增多案件数量和难度系数,确保各类破产案件及时高效审理好。三是通过一所一室一团队的建设、呵护和支持,逐步建立一支懂管理、懂经济、懂协调、懂金融、懂融资的审判管理队伍,协助人民法院和破产企业通过破产清算清收财产、清偿债务,通过破产重整拯救企业,通过安置职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四是通过一万、十万、百万之积累,逐步建立形成一个适宜经济发展要求,支持破产审判、跨国资民企、律师、法院的复合型破产审判基金,为破产审判特别是执行移送破产等工作提供强大经济支持。五是通过一件十件百件案件的积累,让人民法院探索出一套医治生病企业,重整困难企业,祛除僵尸企业,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方针落实到具体审判工作中,聚全区之力,共同构筑和实现广西破产审判事业的中国梦。
第三,广西法院系统对破产审判工作热情高涨。
笔者自2014年接手中国破产法论坛以来,至今已成功举办了三届大规模的“中国破产法论坛”和7次中国破产法论坛旗下的专题研讨会,广西法院系统的参会热情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包括参会人数(应该是全国规模最大的省级“代表团”)、参会论文数量都是非常可观的。“加强破产审判理论研究,并形成理论研究成果”已经成为广西全区破产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破产法领域中,由于破产案件的综合性和复杂性特征,加之法律规定尚存欠缺,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也就尤为重要。
第四,广西法院系统敢于直面破产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例如,蒋太仁庭长在第八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的大会发言中指出,广西与浙江、广东、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在经济体量上无法相比,表现出五大“小问题”:一是广西经济体量不大,与全国发达地区相比,2016年,广西GPD总额18245.07亿元,排名全国第17名。二是审判力量不足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也不能在短时间内解决,全区仅两个中级法院和一个县法院建立破产审判庭,其他法院都是由民庭负责,审理过破产案件法官不到员额法官5%。三是广西的破产管理人审判队伍力量参差不齐,全区仅有36个管理人做过破产案件管理人,其他在册和不在册管理人队伍不是没做过破产案件,就是根本没有专业人才储备。四是广西一年的破产案件大致保持在100-120件左右,破产案件数量仍然很少。五是破产基金零零散散分布不同法院和地区,缺乏统一布局和标准,难以担当破产审判的经济支持。
再如,在2018年7月14日于南通召开的“中国破产法论坛·执行转破产暨船舶企业破产专题研讨会”上,蒋庭长给大家介绍的是广西钦州中院受理的桂钦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该案于2014年12月25日进入程序,经过三年重整,至今尚未召开有效债权人会议。蒋庭长认为,该案是一起“不成功”的重整案件,并将原因归结为“仓促上马、准备不足”、“战略投资人引进渠道不畅”和“工作效率极为缓慢”。笔者认为,正是这种不回避问题、勇于直面问题的态度,提升了广西法院系统审理破产案件的勇气和担当。
以上是笔者本人的一点随性之想,无意去对比和评价各地的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只是了解到仍有不少人对破产法仍然存在严重的认识误区、对破产审判工作依然持怀疑态度,加之全国各地破产审判工作确实面临着发展极为不均衡的问题,基于此,笔者草就此文,既为广西高院勇于担当、开拓创新的精神点赞,更期待全国法院系统能够抓住难得的时代机遇,迎难而上,一起开创“破产法的美丽新世界”,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市场退出机制完善、企业家精神的塑造和营商环境的优化,做出我们“破人”的独特贡献。
-End-
以下是广西高院官方微信公众号对“柳州正菱集团51家关联企业合并重整案件”的报道:
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菱集团)于2003年9月正式成立,业务涉及汽车及零部件、建材、物流、房地产等多个领域。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廖荣纳2009年廖荣纳曾登胡润百富榜。
廖荣纳曾办过养猪场、建过发电站、组过运输车队,之后又涉足水泥、建材、建筑工程、房地产等行业。
上世纪90年代,廖荣纳先后参与收购20多家老国企。2005年,正菱集团从单纯的资产经营跨入资本经营领域,注册资金达两亿元创办柳州正菱担保有限公司,这也是广西第一家担保公司,集团正式进入金融非银行服务业。之后,又相继成立典当行、拍卖行等相关公司,进入金融服务业的各个领域。
2008年,正菱集团参股桂林银行,廖荣纳当上了银行董事。2009至2010年,正菱集团先后创办贺州鸿运小额贷款公司、柳南区运通小额贷款公司,参股柳江县柳银村镇银行。
2008年,正菱集团生产经营出现资金周转困难,廖荣纳在集团高层会议上,提出并决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来支持集团发展。
2008年至2014年2月期间,廖荣纳在明知正菱集团不具备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集团生产、投资需要资金为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2014年3月开始,一直以信誉著称的正菱集团竟然不能按月发放利息了。一些债权人开始将正菱集团告上法庭。
2014年4月,柳州警方介入调查,5月底对外公告称正菱集团涉嫌非法集资。
2014年8月,廖荣纳被国际刑警组织发红色通缉令全球通缉。同时被通缉的还有廖荣纳的妻子、曾任柳州正菱集团董事局副主席的叶祉群。
当时国际刑警组织发的通缉令显示,廖荣纳的英文名下提到“Wanted by the judicial authorities of China for prosecution/to servea sentence”,意思是“被中国司法机关通缉”。通缉令中指控(charge)其罪名为“illegally absorb public deposits(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014年12月13日,廖荣纳被劝返归案。当年12月31日,其妻子叶祉群也被劝返,在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向公安机关自首。
2018年7月6日裁定受理柳州正菱集团的重整申请,于7月9日决定指定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为柳州正菱集团管理人;
7月13日裁定受理53家关联公司与柳州正菱集团的合并重整申请,同日决定指定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担任53家关联公司管理人;
7月27日依管理人申请裁定准许2家关联公司撤回重整申请,同日决定撤销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担任该2家关联公司管理人。
8月2日,广西高院发布《柳州正菱集团有限公司及51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公告》[(2018)桂破申1号],指定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为柳州正菱集团管理人,裁定受理51家关联公司与柳州正菱集团的合并重整申请,决定指定上述律师事务所担任51家关联公司管理人,定于2018年11月15日上午9点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中国破产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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