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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观点】债权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蒋先锋 破产重整那些事 2023-02-03

作者介绍:蒋先锋,男,籍贯云南省昭通市,现任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债权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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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但破产审判实践中通知已知债权人的相关程序性事项宜往往由管理人操作。那么在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时候,管理人应当注意哪些事项防范履职风险,维护债权人利益呢?

一、已知债权人的通知

1、管理人应通过发送出面通知、作询问笔录的方式要求破产企业提供已知债权人的名称、债权金额、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债权性质。

2、管理人可通过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网、企信宝、企查查等渠道,以及通过破产法院的内部系统搜集破产企业涉诉执信息,并延伸通过工商内档和诉讼、执行卷宗了解已知债权人的名称、联系方式、联系地址甚至委托代理人的信息。对于经过诉讼特别是经过执行的债权人,管理人务必要穷尽各种措施通知到位,通知的过程一定要留痕迹,形成工作日志,防范未申报债权的已知债权人以管理人未尽通知义务追究管理人责任。

3、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后新发现已知债权人。破产程序中,只要发现已知债权人,而管理人尚未通知的,就应当通知其及时申报,即使破产财产已经分配完毕。毕竟,如果这些债权人申报了债权,就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享有相关破产法的权利,特别是其债权如审核确定,在破产企业无法清算或者无法全面清算的情形下,有可能就未得到清偿的债权另行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管理人不通知,这些债权人不来申报,也就有可能丧失了相关的权利。

二、债权申报通知材料中告知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逾期申报和不申报的法律后果

1、管理人可在其官网设置破产案件专门通道、开立微信公众号。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送达债权申报的材料中将网站、公众号二维码载明,告知每一位债权人与破产案件有关的材料、进程都可以通过相关渠道了解、核查、下载。

2、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寄送的通知书明确说明逾期申报债权应当向管理人缴纳审查费用,并明确收费标准和所收费用的用途。管理人原则上不应以未缴纳审查费用为由迟迟不予审核。如有财产可供分配的,可在分配款中直接提取。如果无产可供分配,建议不再收取。如果债权人的债权明显应当不予认定的,通过收取审查费用可以把投机的排除在外。另外,管理人还应当考量债权人逾期申报的原因。

3、管理人向已知债权人寄送的通知书明确说明在破产程序中不依法申报债权,不得享有对相关事项的表决权、参与分配等权利。有一种情形,债权人会以享有物权为由抗拒债权申报。这种情况往往出现在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购房户、以房抵债的债权人会有申报债权就是放弃物权的理解。对此,管理人可以告知其在申报材料上明确主张物权,并且告知不申报的风险,也就是如果不申报并提供合同、付款凭证等证据,无法认定其是否系真实购房户,也就无法通过履行交房义务使得其权利得到真正的保护。

4、管理人除了书面送达债权申报通知书和在相关平面和网络媒体发布公告外,还可在破产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地张贴包括受理裁定书和债权申报通知书在内的法院和管理人制作的文书,便于与破产企业相关的主体特别是债权人知晓破产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事实,并提醒其及时向管理人联系主张权利。

三、其他注意事项

破产程序耗时,清偿率低。因此,债权人基于各种原因在申报债权后可能会出现撤回申报、债权转让、名称变更、注销吊销破产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对此,管理人一定要及时对债权申报人的相关信息和统计结果进行更新,特别是向法院申请裁定无争议债权和破产财产分配阶段。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蒋讲破事锋讽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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