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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中伦 |由破产法庭建制而引发的感想


本文作者:乃菲莎•尼合买提、王荐芹、李少颖。乃菲莎•尼合买提,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领域:破产与重组, 银行与金融, 收购兼并;王荐芹,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非权益合伙人,业务领域:破产与重组, 诉讼仲裁, 银行与金融 ;李少颖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争议解决部律师


由破产法庭建制而引发的感想 

感谢作者授权本公众号转载


1

破产法庭的设立与背景


破产法庭的设立

前段时间大家都被“破产法庭”的相关新闻一个接一个地刷屏了吧:

“2018年12月初,深圳法院率先提出创新设立独立运作的破产法庭,为营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强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2018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批复,同意设立深圳破产法庭。”


“2019年1月14日上午,深圳破产法庭正式揭牌成立。”


“2019年1月30日上午,北京破产法庭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揭牌成立。这是继深圳之后,全国成立的第二家破产法庭。”


“2019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关于设立上海破产法庭的请示》做出肯定性批复,同意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机构。”


“2019年1月29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刘晓云在上海市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专题审议会上透露,上海破产法庭将于2月1日成立。”


上海法院的专门破产审判机构——上海破产法庭于2019年2月1日正式成立。上海破产法庭的设立,旨在更好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积极稳妥地处置“僵尸企业”,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社会大局稳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面对深圳、北京、上海如雨后春笋般态势设立的破产法庭,“破人们”无不欢欣鼓舞,可以预见未来还将有更多的破产法庭设立,我国的破产审判工作将会更加专业化、制度化、常态化。


破产法庭设立的背景


“企业破产法具有特别的诉讼法、特别的债法、特别的商事组织法和特别的社会法的属性”。[1]


破产案件尤其是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被形象地称为“办案与办事的结合、开庭与开会的结合、裁判与谈判的结合”,对法官的综合素质要求极高,需要专业审判队伍作保障。[2]


然而,新中国企业破产法施行30余年来,除了北京、深圳、上海、温州等个别地区,全国各级法院普遍没有设立专门的破产审判机构,而是主要交由民商庭法官兼理破产案件,这就造成长期存在破产案件立案受理难、审判队伍专业化欠缺、破产审判职能混乱、案件考核机制不合理等问题。加之民商事案件呈爆炸式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愈发突出,很多法院都将有限的审判力量全部投入到普通案件审理中,未建立专门破产审判组织。所以,在破产工作中就形成了“由于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所以法院不愿或不会处理破产案件;由于不处理破产案件,就更不需要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的不良循环。[3]


鉴于上述问题,为加快推进破产审判组织建设,201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工作方案》,要求直辖市应当至少明确一个中级人民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应当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方案还明确了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的职能范围、案件管辖、人员配备和配套措施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报,截至2017年2月底,全国共有73家法院新设立了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中包括4家高级法院、47家中级法院、22家基层法院。[4]上述措施对于增强破产审判力量、提高破产审判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对我国破产法制的发展做出了极大贡献。 


破产法庭的建制与管辖

本次深圳、北京、上海破产法庭的专门设制可以看作是对上述破产审判庭的进一步升级加强。

(1)深圳破产法庭的建制与管辖

其实,早在1993年12月,深圳中院便已设立了全国第一个破产审判庭,最早开始了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审理的实践探索。二十多年来,效果卓著,为各地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本次全国首家破产法庭在深圳揭牌,实属意料之中。


据悉,深圳破产法庭为副局级建制,核定庭长1名(副局级),副庭长2名(正处级);内设1个司法行政机构,即综合办公室。法庭暂时选址在深圳市天威视讯股份有限公司广电文创中心大厦17楼。[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深圳破产法庭管辖以下案件:一是深圳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二是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三是跨境破产案件;四是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6]


(2)北京破产法庭的建制与管辖

2016年9月,北京市一中院成立了北京法院首个也是唯一一个清算与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庭,对原由北京市各中级法院受理的公司强制清算、破产案件进行集中管辖。而此次北京破产法庭便是北京市一中院在其原有的清算与破产案件专业审判庭基础上组建的,设有3个工作室、4个诉讼服务中心、5个法庭和6个审判辅助场所。北京破产法庭将管辖以下案件:一是北京市辖区内市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二是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三是跨境破产案件;四是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7]


(3)上海破产法庭的建制与管辖

上海作为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估的样本城市之一,一直注重破产案件的办理和破产审判的建设。2017年4月7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规定:2017年5月1日起,属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交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2017年5月1日起,原属于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交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目前,上海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均设有破产示范庭。


据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同意在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理破产案件的机构,管辖以下破产案件:(一)上海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本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上海金融法院[1]及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破产案件除外);(二)前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三)跨境破产案件;(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总览上述三家破产法庭的建制与管辖,均提到了跨境破产案件,展现了我国在国际跨境破产背景下深入探索破产审判应对策略的决心。相信破产法庭的成立,将进一步健全优胜劣汰市场化退出机制;有利于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体系,以破产法治建设助推高质量发展;有利于强化破产审判的专业性和体系完备性,提高破产办理水平,增强破产办理的便捷性,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2

破产法的春天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破产审判工作。2016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对于债权人、债务人等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立案部门应一律接收,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登记立案。2016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创建的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平台正式开通,有力地保障全国破产审判工作的开展。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颁布了《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从诉讼制度和诉讼流程上打通了执行不能案件通过法院移送而进入破产程序的通道。2017年12月25日至26日,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在深圳召开,如此高规格的破产审判工作会议,前所未有。


破产处理成效日益提升。世界银行2017年对全世界190个经济体营商环境的测评中,我国破产处理情况位列第53位,比2013年的第82位上升了29位。2016年,全国共受理企业破产案件5,665件,比2015年上升53.8%;2017年末,全国共受理强制清算和破产类案件共计8,984件。


地方破产管理人协会队伍日益壮大。自北京市破产法学会于2010年5月宣告成立之后,山东、上海、深圳、吉林、陕西等地纷纷成立了破产法学会,广州、河北、温州、济南、厦门、杭州、成都、无锡、泉州、南京、宁波等地纷纷组建了破产管理人协会。


3

未来的机遇


民国法学家吴传颐先生曾在《比较破产法》中感叹“破产法为一重要之法律,然学者研究之者,远不如研究民刑之法之夥”,由于中国传统文化对破产的桎梏,故至今仍似现实写照。当前,我国破产法制度迎来发展的黄金期,伴随着经济发展的下行周期,且破产案件受理门槛的降低、破产审判专门机构的建立以及执行转破产制度的推行,破产案件进一步井喷。无论是法官、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都有大量的机会。


以律师为例,传统的破产业务局限于担任破产管理人方面。但是随着破产法适用的纵深和外延的扩展,比如法庭外债务重组、预重整与庭内重整的融合;破产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协同发展,比如执转破的施行;以及破产法作为企业再生工具的推动等因素,未来破产律师可以大展拳脚:


1)可以作为AMC、AIC、不良资产投资基金等机构的顾问,参与特殊资产的投资、处置业务;


2)可以作为困境的企业、债权人、重组方或其他相关方的顾问,提供庭外债务重组、预重整、企业再生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3)可以作为政府机构的顾问,为“府院联动”机制提供法律支持,协助地方政府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出清“僵尸企业”,挽救有重整价值的企业;


4)可以作为债券持有人顾问协助处理债券违约,为资本市场稳定提供助力;


5)可以积极参与跨境破产、重整的交流与合作,协助中国债务人处置海外破产资产或协助外国债权人参与国内债务人企业的破产程序。


渊深鱼聚,林茂鸟栖。愿越来越多优秀的法律同仁投入破产法事业,共同推动我国破产法的完善与繁荣。


注:

[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关于完善企业破产审判指导、监督和协调机制的调研》,载张伟斌主编:《2015浙江发展报告》(法制卷),浙江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96页。

[2] 温州中院课题组:《温州法院企业破产审判报告》,载徐亚农主编,潘光林、徐阳光副主编:《破产审判的温州探索》,法律出版社2018年版,第8页。

[3] 徐阳光:《破产案件审判庭设置的正当性证成》,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5月25日第7版。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破产审判工作情况》,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762.html。

[5] 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szcourt)2019年1月14日文章《Wow!这十一点告诉你为什么要设立深圳破产法庭》,https://mp.weixin.qq.com/s/deppcYv6tQQ-3CjZgblZGA。

[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38991.html。

[7]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41372.html。

[8] 2018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法院案件受理范围包括“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中伦视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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