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破产管理人的视角初探企业在破产清算程序期间继续经营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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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继续营业还是停止营业是广大破产执业者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比如有些破产的企业属于生产型或者服务型,即使进入到破产清算程序中,该破产企业的主营业务如果持续进行,将有利于破产企业的还债,可以更大程度上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法律上是允许其继续营业的,不是想当然地认为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就必须停止经营,只等清算退市。下面郝律结合法律与实操,分享几个与破企继续营业有关的话题。
一. 谁有权决定破产企业可以继续营业或者停止营业?
《破产法》第二十六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或者有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另,《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行使的职权范围,其中第五款是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由此可见,决定破产企业继续营业还是停止营业掌权人有二个,一个是法院,一个是债权人会议。分界点是是否召开债权人会议。根据《破产法》第25条规定的管理人职责,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的大小事务由管理人负责,那么在召开债权人会议之前有权提出破产企业是继续营业还是停止营业的人一定是管理人,但是管理人没有决定权,决定权在法院。
实务中,一般是由破产企业负责人向管理人提交具体明确的继续营业方案,继续营业方案一般应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基本情况介绍、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拟继续经营的业务范围、继续营业的业务可行性分析(如具备基本的经营场地、资质证件齐全、人员和资金配备到位、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拓展及市场行情较好、运行成本分析、预期收益等),然后交破产管理人初步研究决定,最后管理人向法院提出书面报告,由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书面裁定。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管理人就不向法院报告了,而是向债权人会议提出,由债权人会议许可。
二. 继续或者停止营业的价值考量(考量因素)是什么?
如果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继续营业可以使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使破产财产能够保值或者增值,是企业继续营业的基本价值考量。比如一家破产过程中的公司本属于行业龙头企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资不抵债进入到破产程序当中,但是它的客户群非常优质,公司的营业状态也非常好,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继续营业可以带来更好的收益,而这些收益恰恰可以解决破产程序中的大部分债务问题,使员工不至于拿不到工资报酬,提高清偿率,更可以降低破产财产立即停止使用带来的毁损风险。选择继续营业对于债务人企业、企业职工和债权人来讲益大于弊。但是有许多债务人企业如果继续营业反而会造成债务人的财产流失或者毁损加大甚至更加严重地侵害债权人的利益,乃致破产无法继续进行的结果,选择停止营业优于继续营业。
三.继续营业的期限有多长?
在破产程序中继续营业,一定是有期限的,即不能超过破产终结程序。具体来讲,企业破产势必要处理公司资产,公司的生产设备变价处置完成或者公司资产完成转让,赖以营业的硬件设施即告消灭,或者在公司变价之后,破产分配方案制定之前,企业再继续营业下去已从事实上不可能,继续营业的期限也便终止了。《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因此,从理论上讲破产程序的终结后,破产企业必定无法继续营业。但实务中一般是在继续营业的主营业务财产变价后,继续营业即告停止。
本文作者:郝勇晓,男,30岁,法学学士,工商管理硕士研究生,中共党员,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破产重组部门负责人,荣获2018年度“开封市优秀律师”称号。专注于公司破产重整、破产清算、公司并购重组、强制清算等领域的业务,担任开封市当地多家破产企业的破产管理人,承办了河南省亚细亚集团公司等12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开封市江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开封市江南帝州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开封市钢丝绳厂等3家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清算、开封卧龙置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开封鸿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兰考县双虹化工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河南省江山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开封市世纪嘉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开封市天丰面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等多家公司的破产清算或重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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