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课题组 朱卫东、刘晨、高建清
本文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上海法院破产案件情况大数据深度分析报告重磅推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中央正稳步推进以“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为重点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新形势下,如何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退出和救治机制、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促进资源优化配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更好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是人民法院新时代面临的重要课题。对此,2017年12月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了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要求。在此背景下,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在市高院的指导支持下,发挥破产案件集中管辖优势,研发了“上海法院破产案件大数据分析系统”,即时动态反映上海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和相关企业情况,为破产审判的信息共享、数据检索、审判管理、科学决策等提供有力的信息化支持。本报告系应用该系统,通过大数据总结分析上海破产审判的特点、规律和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期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更好发挥新时代人民法院的破产审判职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本报告获2018年上海法院司法大数据专题分析评比一等奖。)
(为网络发布方便之宜,已删除脚注)
一、案件基本情况
(一)整体情况分析
自2007年6月《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截至2018年6月,上海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628件,审结450件,存案229件。通过破产程序,上海法院共化解破产债权417亿元,处置破产财产75.7亿元,妥善安置职工2.7万余人。
1.案件量变化趋势
十年来,上海法院破产案件从收案量看,呈现先抑后扬的总体趋势。其中,第一阶段(2007年6月-2012年底)为逐年稳步上升,收案量从《企业破产法》实施第二年的28件,到2012年的54件,增长近一倍;第二阶段(2013年至2016年)收案量较2012年有所回落,最大回撤幅度近40%;第三阶段(自2017年至今)收案量呈现井喷式上升,其中2017年收案量为140件,相比2016年增长了225.6%,为此前近十年年平均收案量的3.4倍。此外,若按照今年上半年增长速度,2018年全年收案量将比2017年增长近40%。该变化趋势反映出在近年来宏观经济背景下,破产审判在助力市场主体退出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从结案量和存案量来看,近十年整体呈现与收案量相同的变化趋势。其中,2017年结案量、存案量分别为前十年年平均量的176.1%、275.4%,存案量增长幅度高于结案量增长幅度99.3个百分点,显示出近年来法院存案、结案压力明显增大。
2016年9月破产申请登记制实施后,破产案件申请量先是在小幅升降波动中呈现一定上升趋势,而2018年第二季度从前三个季度每季度50件左右的收案量水平,猛升到155件,环比增长216.3%,同比增长761.1%,增幅非常明显。
2.各法院收案量比较
上海各基层法院中,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院名称以下简称“浦东法院”等)收案量为139件,明显多于与其它基层法院,而徐汇法院73件、静安法院53件、青浦法院52件、嘉定法院50件,分列收案量前二至五位。
三家中级法院共计收案9件,占所有收案量的1.4%。基层院共计654件,占98.6%。
3.申请主体
上海法院近十年来受理的628件破产案件中,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为256件,占40.8%;债权人提起的破产申请为335件,占53.3%,高于债务人12.5个百分点;清算责任人申请的有37件,仅占5.9%。
4.案件类型
从案件类型看,破产清算案件611件,占97%,占绝大部分比重;破产重整案件17件,仅占3%;目前尚无破产和解案件。
5.审理周期
实践中,破产案件一般审理周期较长。从具体数据来看,已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长达437天(1.2年)。其中,历年平均审理周期有所波动,但整体呈现一定下降态势,尤其是近五年来,审理周期最大缩短幅度达60.9%。
从审理周期分布,一年内审结的案件占64.2%,其中,六个月内审结的占比约为31.1%,6-12个月审结的为33.1%,即将近三分之二的案件均在一年内得到审结。但是,1-2年、2-3年、3年以上审结的案件量分别为20.2%、8.0%、7.6%,从整体上拉长了平均审理周期。其中,已结案件中审理周期最长的达3188天(8.7年),未结案件中审理时间最长的长达6276天(17.2年)。
从审理阶段来看,已结的破产清算案件,从裁定受理到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申报、核查债权阶段)平均用时142.1天,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到宣告破产(清产核资阶段)为152.0天,从宣告破产到终结破产程序(破产财产的处置、变现和分配阶段)为147.3天。
6.结案方式
已结的破产清算案件中,从结案方式看,财产分配完毕的为157件,占35%;因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为161件,占36%;因无账册、无人员等原因无法清算、无财产可供分配的共74件,占16%。即超过一半的案件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支持其进行分配。
7.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案件涉及巨额资产处置和广大投资者利益,法律问题众多,社会影响大。自2007年以来,上海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案件17件,仅占所有破产案件的2.7%,但是,平均每件重整案件化解债务7.4亿元,平均清偿率达55%,高于破产清算案件平均清偿率近38.5个百分点。
从申请主体看,债权人申请的破产案件占80%,债务人申请的仅占20%,表明相比债权人来说,债务人自行申请重整的动力存在不足。
重整案件成功率达80%以上,因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未通过、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等原因失败的为20%。
(二)债务人分析
1.所属行业及性质
从行业分布看,破产企业所属“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居前两位,分别为161家、101家。此外,涉金融机构2家、涉上市公司3家,涉中央企业3家,涉国有企业112家。
2.债务人住所地
与辖区内法院收案数类似,破产企业住所地最多的前五位为浦东新区、徐汇区、静安区、嘉定区、黄浦区,分别为143家、53家、37家、34家、23家;数量最少的为金山区、崇明区、奉贤区,分别为11家、6家、6家。
3.注册资本
从债务人注册资产情况来看,比例最多的为注册资本在100-500万的企业,占28%;其次为注册资本在1000-5000万的企业,占27%;此外,100万以下的企业占16%,5000万以上企业占15%。
4.资产拍卖
通过拍卖方式处置破产财产的,拍卖成功163次,成交价总额12.38亿元,平均成交价754.95万元,平均溢价率12%,流拍总次数43次。
5.可供清偿的资产总额
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资产总额是指管理人处置变现财产后,可用于实际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破产债权的资产总额。已结案件中,债务人资产为0元(即“无财产案件”)的为185家,占全部案件的41.1%;资产在0—10万元的为88家,占19.6%;资产在10—100万元的有75件,占16.7%;资产在100万元以上的有102件,占22.7%。
6.企业平均存活年数
若以注册成立日期到宣告破产日期计算企业名义存活时间,则平均为15.0年。其中,金融业企业的平均存活时间最低,仅为5.6年;其次为软件和信息技术行业,为9.1年;而批发和零售业以及制造业均超过15年。
7.破产企业注销问题
工商注销是企业从法律上正式消灭和终止的标志。数据显示,已结的破产案件中,已完成注销的为247家,占54.4%;尚未完成注销的达207家,占45.6%。
其中,破产企业已完成工商注销的,平均用时达8.25个月。注销用时小于1个月的为16件,仅占6.5%;分布最多的为1-3个月,共90件,约占36.4%;注销用时超过6个月的占30.3%,其中,用时超过一年的达10.1%。
8.企业破产的原因
从相关企业破产的原因来看,因难以适应市场发展的为133家,占48%;其次是企业出现经营管理问题的,有67家,占24%;因改制遗留问题、盲目扩张、金融脱实向虚等问题引起的分别仅占3%、2%、3%;由其他原因导致的企业破产占破产企业总数的20%。
(三)债权人分析
上海法院已结破产案件中,涉及债权人共计31,080家,平均每件破产案件的债权人为69家,债权人最多的案件达6,830家。
1.债权人地域情况
从企业债权人的地域分布来看,本地企业占58%,外地企业占42%,本地企业高于外地企业约16个百分点。
2.破产债权概况
从破产债权的构成,法院裁定确认总额最多的为第三顺位债权“普通债权”,共计383.93亿,占92.01%;其次为担保债权,共计18.4亿,占4.41%;第二顺位税收社保债权7.92亿,占1.90%;第一顺位劳动债权6.99亿,占1.68%。
破产财产清偿的债权,金额最大的为第三顺位,占77.94%;最小的第二顺位,占2.65%。
从清偿率看,从高到底依次为第一顺位72.64%,担保债权45.03%,第二顺位22.94%,第三顺位13.97%。
3.劳动债权(第一顺位)
已结450件破产案件中,存在劳动债权的案件为127件,占28.2%。
劳动债权的清偿总额为5.08亿元,总体清偿率为72.64%。其中,清偿率为零的案件数量为18件,占有劳动债权案件总数的14.2%。
4.社保税款债权(第二顺位)
已结破产案件中,存在社保债权案件193件,占总数的42.9%,社保税款总额为7.92亿元,平均为410.4万/件。社保税收债权超过100万的有80件,占41.5%。金额最大的一笔为2,528万元。
社保债权清偿总额为1.82亿元,总体清偿率为22.94%。
5.普通债权(第三顺位)
普通债权共计383.93亿元,清偿总额为53.62亿元,总体清偿率为13.97%。
6. 债权人性质及清偿情况
从破产债权人性质的构成中可以看出,其他企业和银行占了极大的比重,分别为总债权的59.20%和33%。
从债权主体的清偿率看,银行债权的清偿率最高,为25.14%;其他企业债权的清偿率却不高,仅为9.5%,低于自然人债权清偿率。
(四)改革成效分析
1.破产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进程情况
根据上级部署,上铁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起对原上海市闵行区、徐汇区、黄浦区、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执转破案件除外)。
从收案量看,破产案件集中管辖试点推动了破产案件收案量大幅增长。集中管辖一年来(2017年5月-2018年4月),上铁法院破产案件收案量为原管辖四区法院2016年收案总量的近3倍;与集中管辖前三年(2014-2016年)四区法院平均收案量相比,上铁法院集中管辖一年收案量为徐汇法院的3.17倍,为黄浦法院的9.5倍,为杨浦法院和闵行的19倍。
集中管辖后,上铁法院破产申请审查案件收案数呈现先逐步增长、后保持稳定的态势,平均收案量为2.33件/月。
从债务人住所地看,四区中分布最多的在闵行区,共12家;其次为徐汇区、杨浦区、黄浦区,分别为9家、6家、4家。其中,受理闵行区和徐汇区企业较多,合计占67.7%,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二。
2.执转破案件
近年来,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功能,推动化解“执行难”,上海法院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及最高法院相关指导意见,积极推进执转破案件审理。自2017年1月,上海法院共受理执转破案件(破产申请审查案件)141件。其中,虹口区受理执转破案件23件,徐汇、宝山、松江法院各受理15件,长宁法院14件,分列前五位。
上述执转破案件,共化解执行积案1,240个,平均一件执转破案件能化解执行案件9.39件,最多的化解274件执行案件。
(五)管理人分析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1.管理人数量
2015年初,上海法院编制了管理人分级名册,共计49家中介机构。其中,共有一级管理人10家,二级管理人39家。而实施分级管理前,担任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共计20家。
2.管理人的类型
从管理人名册中社会中介机构的类型看,律师事务所共计25家,占管理人总数的62.5%,为入选管理人名册数量最多的中介机构类型;破产清算事务所8家,占20%;会计事务所7家,占17.5%。
3.担任管理人的情况
自《企业破产法》实施至2014年底分级管理前,共有20家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每家管理人平均被指定数为8.5件。2015年1月实施分级管理以来,一级管理人被指定总数97件,占30.1%;二级管理人被指定的总数为225件,占69.9%。
从平均数来看,每家一级管理人平均担任管理人9.7次,每家二级管理人平均担任管理人5.8次。
从机构类型担任管理人次数来看,自《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律师事务所、清算组、破产清算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分别担任管理人282次、203次、85次、58次。
从特定机构担任管理人次数来看,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汇同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数量最多,分别为19次、18次、17次。
4.管理人报酬
管理人报酬占可供清偿财产总额的比例平均为4%。管理人平均取得报酬40.81万/件,其中,有报酬的案件数为263件,占58.4%,平均69.8万/件。无报酬的案件为187件,占41.6%。
从整体趋势看,无报酬的案件比例呈先升后降趋势,其中2013年管理人无报酬的案件比例高达55%。
二、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一)破产案件“立案难”,未能满足市场退出需求
近年来,破产案件呈现较大增长趋势,但从绝对量看,案件数仍然很少。与此同时,随着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取消、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市场主体数量呈现“井喷式”增长,但近一半企业存活期在五年以下,不少成立两三年即经营乏力、债务缠身。五年来上海吊销企业达36.5万户,而依法注销企业仅14.9万户,大量企业处于不经营的“休眠”状态,没有通过市场化、法治化途径退出,不仅占用市场资源,而且对债权人合法权益和市场诚信体系造成极大损害。
我们认为,这一现象的产生,既与当前社会对破产制度存在误解、当事人不愿申请破产相关,也与法院破产案件“立案难”密切相关。实践反映,破产案件周期长、矛盾大、事务杂、维稳压力大,法院不愿受理破产案件,法官不愿承办破产案件,长期以往,逐渐形成了破产案件“当事人不愿申请、法院不愿办理”的局面。
(二)破产成本高、效率低,与新形势要求不匹配
当前,破产程序成本高、效率低,与高效处置“僵尸企业”和市场化破产的新形势要求不匹配。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破产程序周期较长。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破产法设置了细致完整的程序和严格的表决规则,很多案件还涉及衍生诉讼及漫长的债权清收过程。二是破产费用较高。不少破产案件需要多次召开债权人会议,传统的现场会议成本高昂,而网络债权人会议并未普及,且有待进一步完善。三是审判组织要求高。破产案件无论繁简,均适用合议庭作为审判组织,耗费司法资源。
(三)破产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专业化建设不足
部分法院破产审判存在“案件少-专业审判能力不足-法院不敢收案-案件更少”的尴尬循环。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破产法实施后很长时间内,上海法院破产案件数量较少且分散在各法院,占比极低,难以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没有专门的审判机构和审判队伍办理破产案件,破产审判能力略为不足。实践中,破产案件通常由商事法官“兼职”办理,破产审判仅仅充当其“副业”,故法院难以建立稳定、专业、成熟破产审判队伍。2007年至2017年,上海承办破产案件的法官中,70.5%的法官办理的破产案件不足5件,约30%的法官只承办过一件破产案件,专业审判能力与审判要求有很大差距。
同时,专业化审判队伍建设需要与破产审判相适应的质效评估体系。尽管上海法院近年来一直在尝试建立破产案件权重系数为基础的绩效评估体系,但据调研反馈,很多基层法院尚未真正落实,仍将破产案件与其他案件等量齐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从事破产审判的积极性。如何将科学的考核机制落地见效,是下一步需要重点关注和推进的问题。
(四)破产管理人队伍和履职保障机制建设不足
管理人是破产程序的主要推动者和破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能否依法履职、勤勉尽责,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能否顺利推进。但数据显示,2015年至2017年间,上海每家管理人平均每年仅承办1.5件破产案件,难以满足一个专业破产管理人的业务需求量。案件量紧缺的现状之下,不仅不少管理人只能将破产业务作为“副业”,专业化能力提升缺乏现实基础,而且容易造成专业人才的流失。
此外,管理人依法履职的配套保障支持机制也存在缺失。一是破产费用保障机制缺失。大量没有财产或财产极少的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管理人得不到任何报酬,甚至可能倒贴破产费用才能完成履职行为。二是管理人的履职保障支持机制不健全。长时间来,社会对破产法了解不足,市场主体、政府部门等对破产管理人身份认可度低,不配合管理人依法开展工作,制约了管理人角色作用的发挥。
(五)常态化破产府院统一协调联动机制未有效建立
201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公报中强调:“要依法为实施市场化破产程序创造条件。”企业破产涉及清理税务、工商注销、职工安置、社会救济等问题,离不开政府的管理和服务,需要“科学的宏观调控,有效的政府治理,规范的依法行政,充分的政府服务”,需要法院与政府形成有效联动。
然而,分散管辖模式下,破产案件数量少,法院没有动力和精力逐个与政府职能部门对接协调;部分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门忽视了破产程序对于完善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意义,存在破产程序中公共服务职能履行不充分的情况;破产程序涉及的政府部门众多,没有一定级别的牵头部门推进,没有统一的对接部门,该项工作难以进行。对此,我们认为只有法院和政府形成有效联动,在法治化的要求下各司其职,才能共同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
三、相关对策
我们认为,上述问题制约了破产审判的发展,在破产审判制度改革过程中,要扭转不利因素,积极调动和保障破产程序参与方的积极性,让破产审判活力迸发、蓬勃发展。
(一)深化破产案件集约化审理,完善破产审判体制
如前所述,实践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破产案件分散审理相关。集约化审理模式下,破产案件比重增加,破产审判从法官的“副业”扭转为“主业”,有利于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也可变分散对接为集中对接,有利于构建府院统一协调机制;有助于有效破解破产“立案难”顽疾,促进破产在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司法裁判尺度,形成企业退出和挽救的统一标准。
随着知识产权法院、互联网法院、金融法院的设立以及破产法庭的建立,集约化管辖改革已有丰富的参考样本和实践经验。我们建议,未来可借鉴美国、英国、加拿大、韩国等国经验,建立专门破产法院,形成完善的专门法院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二)统一破产原因识别机制,畅通立案受理渠道
破产案件“立案难”的突出问题,制约破产案件数量增长。2016年7月,最高法院下发《关于破产案件立案受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法定主体提出的破产申请材料,立案部门应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然而,据调研反馈,很多法院尚没有完全按照破产立案登记制的形式审查标准依法立案受理,有些法院以设置隐形门槛的方式将破产案件拒之门外。
我们认为,集中管辖的法院依托专门审判机构和专业审判力量,可以抛开顾虑,准确把握立案标准,建立统一的破产原因识别机制,规范申请材料要求,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不设任何其他条件干扰和阻挠破产案件受理,严格依法立案,让具备破产原因的企业顺利进入破产程序。一年多以来,上铁法院严格贯彻破产案件立案登记制,破产案件数量较以往同期增长了约200%,畅通立案受理的理念和机制已经形成。
(三)完善破产简化审理机制,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审判实践表明,破产案件也有繁简、难易之分,尤其是在大力处置“僵尸企业”、出清“三无企业”的过程中,简单破产案件所占比重持续上升。对简单破产案件进行简化审理符合审判规律,有利于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破产审判效率,适应市场化破产的要求。集中管辖过程中,上铁法院积极探索试行简化审理机制,根据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简化方式,促进破产程序相关环节标准化作业、格式化处理,实现相关案件快审快结、优质高效审理,推进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四)打造新型审判团队,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
破产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多元,破产审判需要专业化、复合型人才,以妥善处理破产审判过程中遇到的综合性问题、多元化纠纷。对此,上铁法院在内设机构改革设置专门破产审判庭的基础上,构建跨民商事、行政审判领域的新型“跨域审判团队”,既改变分散管辖情况下以破产审判为“副业”的状况,又审理与市场监管部门密切相关的食药、行政案件,增强与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为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的构建夯实基础,力争达到“1+1>2”的效果。同时,严格实施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机制,根据市高院破产案件权重系数单列的规定,形成科学的激励机制,提高破产审判积极性。
(五)优化管理人保障和监督机制,发挥管理人作用
第一,通过集中管辖放开破产案件受理门槛,增加破产案件数量,以案件办理促管理人能力提升,为管理人队伍发展壮大提供案件基础。
第二,贯彻执行上海高院《企业破产工作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促进破产经费作用发挥,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同时,应通过增加破产案件数量、培育和积累破产文化,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破产,让有财产而又具备破产原因案件及时进入破产程序。
第三,通过常态化府院联动机制的构建,提升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对破产管理人职能的认识,保障管理人正常的履职行为。对于拒不配合管理人工作的,依法予以处罚或者出具司法建议,维护破产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畅通性。
第四,注重对管理人的监督管理。构建和完善管理人业绩档案机制,对管理人履职能力和勤勉程度进行评估,为管理人的市场化竞争选聘、管理人名录动态调整提供数据支撑,促进管理人队伍市场化良性发展。
(六)建立常态化府院统一协调机制,形成破产工作合力
推进府院协调的重要举措,关键在于建立“统一”的对接渠道。近期,上海高院联合市发展改革委等十九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构建常态化府院破产统一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实行)》(沪高法发﹝2018﹞6号),对府院协调的总体协作事项在政策层面进行了明确;上海市工商局、税务局、商务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意见》,将着力解决企业注销中的“难点”“堵点”。
此外,集中管辖破产案件的法院应充分发挥优势,可变“分散对接”为“集中对接”,提高协调的效率,形成府院常态化良性互动。
(七)加强信息化配套机制建设,重塑破产审判流程
破产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深化现代科技与破产审判的深度融合,通过构建信息化配套机制为破产审判提供支持。上铁法院在集中管辖过程中,根据破产案件当事人分布区域广的特点,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构建适应破产案件特点的诉讼便利机制,有效节约司法成本,减少债权人的时间、交通成本,“让数据多跑路,让当事人少跑腿”。在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通过“数据法院”“智慧法院”建设,完善信息化配套机制,重塑破产审判流程,以信息化手段促公开、降成本、提效率、助规范。
本文来源:搜狐号“浦江天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