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研究】大成南京 |企业清算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拒不移交证照公章、财务资料行为的法律分析及解决方案建议

廖建军 破产重整那些事 2023-02-03

本文作者:廖建军,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方向:破产与清算、公司法


企业清算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拒不移交证照公章、财务资料行为的法律分析及解决方案建议

感谢作者授权本公众号转载



笔者在代理某大型国有企业清理僵尸企业过程中,因历史遗留问题,有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拒不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证照、财务资料,导致清理工作无法取得进展。因国资委有清理僵尸企业的时间节点要求,该国有企业僵尸企业清理负责人要求笔者及团队提出上述问题的解决方案。拟清理的僵尸企业,该国企作为唯一出资人,已作出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成立清算组并已经工商部门备案核准。


1、企业在没有掌握公司证照及财务账册的情况下注销的法律风险;

2、法定代表人拒不移交公司证照、财务资料行为的定性;

3、如何有效行使权益,取回企业证照及财务资料。



财务账册、证照资料不能完整提交意味着清算工作无法在正常情况下按法律规定进行,是典型的未经清算而注销,现行法律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如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21号】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9号所作出的裁判要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股东、出资人未履行清算义务就注销公司、未正确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清算不能或违反法定程序未经清算而注销,均有可能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经笔者搜寻裁决文书网上相关案例,达一千多起。清算是一个过程,注销是清算的结果之一。法定的清算义务要求清算责任人按法定程序,对企业相关债权债务、资产等进行综合清理进形成清算报告,如果发现资不抵债的还应转为破产清算程序。只有在符合法定程序并具备清算条件的情况下,对债权债务和资产进行清理后,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才不会承担清算责任。



1、刑事方面,该行为可能已经违反《刑法》第162条第2款之规定,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清算组可以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相关法律规定及依据如下:



《会计法》第23条“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会计法》第44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甚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刑法》第162条第2款“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而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7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行政处罚在实践中意义不大,配套规定有限,可操作性不强。刑事报案程序表面上可能会给对方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但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实际操作过程中,因为案涉金额无法确定、违法情节并非十分恶劣等原因,公安机关予以正式立案的可能性并不大,而且跟公安机关沟通的时间周期可能较长,并非解决此类纠纷的首选项。


2、民事方面,该行为侵害了公司财产,清算组可以僵尸企业名义向其提起侵权之诉,要求法定代表人向企业移交相关证照、财务账册等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不仅包括公司享有的货币、固定资产、债权、对外投资的股权、知识产权,还包括公司经营中依法建立的公司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会计账册等财务资料。企业在按照法律规定进入清算程序并成立了清算组后,原企业的负责人有义务向清算组移交相应证照、财务账册,如果拒不移交,相应企业的清算组可以企业名义向其提起侵权之诉。



《公司法》第184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根据该规定,清算组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如上所述,公司证照、财务资料也属于企业的财产,证照对外代表着企业意志,财务资料记载企业经营管理数据,尽管企业拥有上述证照及财务资料的所有权,一般而言,为方便公司内部的经营管理,公司证照往往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公司指定的其他专人实际占有、控制,当公司发生重大变化,尤其是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以前有权保管、持有公司证照的人员则不应继续保管、持有,应将其返还给公司。尤其在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更应将其返还给企业,否则企业的清算程序将无法正常进行,就是对企业权益的实质侵害,清算组有权代表企业向其提起侵权之诉。



如上所述,在企业进入清算程序后,法定代表人仍然擅自控制公司证照、财务账册,将直接导致清算不能正常进行,如果未经清算而注销相应企业,将给股东或出资人带来极大的风险。有鉴于此,在上述对相关问题所进行的法律分析前提下,可建议企业采取以下措施:


1、向法定代表人正式发函,表明作为国有企业处理此类问题的态度和决心,讲明该行为的性质是对企业权益的严重侵害,甚至涉嫌刑事犯罪,限定时间要求他们交出企业证照及财务资料,否则将采取民事起诉、刑事报案等一系列措施处理此事。


2、相应企业的清算组以企业名义向法院提起公司权益侵害纠纷之诉,要求法定代表人向企业移交证照及财务资料。


3、以法定代表人拒不移交行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报案。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大成律师事务所南京办公室”

推荐:【干货】《破产法司法解释三》暨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涉税法律实务高研

推荐:【研究】大成 | 我国预重整制度的实践与探索

推荐:【权威】最高院、最高检 |破产案件中申报捏造债权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推荐:【实务】盈科 | 破产中的职工债权处理的注意点

推荐:【重磅】金杜 | 掘金困境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房地产投资

推荐:【随笔】中伦 |由破产法庭建制而引发的感想

推荐:【研究】中豪| 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推荐:【观点】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网签备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推荐:【实务】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是否能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推荐:【实务】涉清算义务人责任纠纷六个实务问题

推荐:【研究】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适用标准探析

推荐:【先锋观点】债权申报应注意的问题

推荐:【实务】浅析破产程序中债权的申报与确认

推荐:【实务】以破产管理人的视角初探企业在破产清算程序期间继续经营相关问题

推荐:【实务】华炬 |破产财产和债务人财产异同之刍议

推荐:【实务】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投后管理和处置要点

推荐:【实务】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连带保证人的责任范围

推荐:【实务】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民事责任探析

推荐:【实务】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与协调

推荐:【实务】破产租赁合同解除后预付租金债权如何认定?

推荐:【实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重整利益平衡实务分析

推荐:【实务】浅析破产程序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推荐:【实务】破产企业贷款保证金账户性质及权利行使

推荐:【实务】破产重整过程中隐形债权的处理

推荐:【实务】大成 |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确认和顺位

推荐:【实务】试论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投资人的注意事项 

本文已注明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仅供读者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本平台转载文章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本公号将第一时间处理。小编微信号:13955189028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