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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湖北山河 |破产中的维稳应对(壹):普通债权分段差额清偿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破产重组法务 Author 张亚琼

本文作者:张亚琼,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任职法院及党政机关,长期关注于破产重组相关理论研究和法律实务,主办多起具有广泛影响的破产及公司清算案件,持续为各级政府提供破产重组相关咨询服务,对房地产、航运、商业零售等行业领域的困境企业脱困复苏具有丰富经验和深刻理解


破产中的维稳应对(壹):普通债权分段差额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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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无锡尚德电力破产重整案。无锡尚德在模拟清算状态下普通债权所能获得清偿比例约为14.82%。经过重整投资人招募,管理人于2013年10月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其中明确:职工债权、税收债权、担保债权均以现金方式100%一次性受偿;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为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的债权全额受偿;10万元以上部分可选择以“现金”或“现金+应收款”的受偿方式:以“现金”方式受偿,受偿比例为31.55%;以“现金+应收款”的方式受偿,每家债权人除按照30.85%的清偿比例获得现金受偿外,还可以尚德电力账面9笔应收款受偿。该重整计划最终获得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高票表决通过。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对债权额在10万元以下的253个债权人予以一次性全额清偿,妥善化解大量中小债权矛盾。2014年4月18日,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完毕。

 

在其他上市公司重整实践中,对普通债权采取分段差额清偿的案例不在少数。据统计,在截止2017年涉及调整普通债权的48家上市公司重整计划中,23家采取了分段差额清偿方案。 


在杭州中润客运公司等四家公司破产重整案、安吉博时家具有限公司破产和解案等非上市公司破产实务中,采取普通债权分段差额清偿的分配方案也较为多见。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这种分段差额清偿一般是指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定一定的金额标准,规定在该金额标准以下的债权部分全额受偿或按较高比例受偿,而在该金额标准以上的债权部分按较低比例受偿的分配方式。


既有的实践案例表明,与所有普通债权按照同等比例打折清偿的分配方式相比,分段差额清偿有利于提高小额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比例,不仅可以使诸如集资类债权人等人数众多、但风险承担能力较小的债权人群体,最大程度得获得破产分配,而且可以有效地兼顾每个债权人每段债权清偿的公平性。


 


在实务操作中,适用分段差额清偿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其一,需合理设置分段标准。其中需要综合考量小额债权人的人数及其债权总额,以及小额债权占全部普通债权总额的比例,从而合理划线。例如在涉及小额普通债权较多的破产案件中,如果大部分小额普通债权人的债权额在10万元左右,且每个普通债权人1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清偿或按较高比例受偿时所需的资金总额占全部用于清偿普通债权的资金总额比例合适,不至于使10万元以上部分的债权受偿比例过低,此时可以10万元作为分段标准。

 

其二,应兼顾合法性底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第(三)项的规定,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普通债权所获得的清偿比例,不低于其在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能获得的清偿比例。除非普通债权组表决同意,采取分段差额清偿亦需遵从这一规定。如果使用分段差额清偿后,最大笔的普通债权综合清偿比例如果低于模拟清算状态下的清偿比例,若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方案的表决未通过,则此时的分段清偿方案即与第87条规定相冲突,应降低分段标准,以提高大额普通债权的综合清偿比例。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破产重组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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