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实务】破产案件中长期股权投资处置路径探析

尹悦红 破产重整那些事 2023-02-03

本文作者:尹悦红律师,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项目部负责人;江苏省律协破产清算与并购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破产案件中长期股权投资处置路径探析

感谢作者授权本公众号刊载


长期股权投资作为债务人企业的账面流动资产之一,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应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置方案。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破产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前,必须先处置完登记在册的长期股权投资,否则难以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手续。因此,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即应认真调查核实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状况,并尽早作出处置方案,以免影响破产企业注销手续的最终办理,影响结案。

一、债务人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几种情况

破产清算案件中,债务人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大致分为三类情况,第一类是公司账面有记载且经工商登记的长期股权投资;第二类是仅有账面记载但未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长期股权投资;第三类是已办理工商登记手续但账面未记载的长期股权投资。第一类是普通的长期股权投资状况,在此不做分析。第二、三类是非常规状态下的长期股权投资状况。
(一)账面有记载但未经工商登记的长期股权投资
债务人企业审计核查中,发现账面存在长期股权投资资产,但是管理人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中没有显示债务人企业存在该笔对外投资。从既往处理过的案例看,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委托持股。债务人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者自然人代为持有被投资企业股权。这种情况大多出现在自然人实际控股的企业中,债务人企业账面实际出资,但股权却登记在实际控制人或者其近亲属名下,甚至为避免关联交易或者为融资和相互担保需要而将股权登记在没有血缘关系的第三方名下。
2.可转换股权。债务人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签署可转换股权协议,约定先以借款形式投入,待约定的条件成就时再将债权转换为股权,但是,债务人企业转出资金时,账面直接记载为长期股权投资而不是其他应收账款。
3.改制未到位股权。有些成立时间较早的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制企业,在按照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债务人企业本身以新设方式实施了改制,但是,原登记在其名下的下属企业因企业性质或变更流程不同而没有及时或者无法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已办理工商登记但账面未记载的长期股权投资
管理人调取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债务人企业存在对外投资,但是审计核查中却发现账面并无该笔长期股权投资资产。从既往处理过的案例看,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受托持股。被投资单位委托债务人企业代为持有公司股权。比如某些特殊行业如典当公司或担保公司,设立时要求控股股东必须为法人企业或者必须有一定数量的法人股东,被投资单位即出资委托债务人企业代为持有其股权。
2.受赠持股。债务人企业因享有某种资质或者执业技能而被赠与股权。比如某些特殊行业如民营医院或者专业检测机构,要求必须有专业机构参股,被投资单位因此而向有资质和专业技能的债务人企业赠与少量股权以满足企业设立的基本要求。

二、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置路径

破产清算案件中,破产企业所有财产均应按照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及法院裁定批准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进行处置。由于被投资单位的股权结构和经营状况各不相同,破产企业对其持有股权状况也各不相同,因而对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方式也应灵活多变,在依法合规的情形下采用不同方式及时处置股权类资产。
(一)股权资产价值的确认
处置资产,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首先应确定资产的价值。破产清算案件中,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均委托审计和评估机构审计财务状况并评估资产价值。对于长期股权投资,通常采用跟踪审计方式对被投资单位开展必要的审计核查和价值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控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审计范围理所应当,在经审计后如发现存在人财物混同的情形,为公平保护所有债权人利益,甚至可以申请合并破产。但对于债务人企业参股的被投资单位,跟踪审计需要被投资单位的积极配合。由于股权处置本身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存在一定影响,大多数情况下,被投资单位会提供相关财务资料,给与一定程度的配合,但从审计精度和广度而言,其准确性要低于对债务人企业自身的审计水平,从而对股权价值的评定也可能存在偏差。
(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方式
1.公开拍卖方式。公开拍卖是最体现公平性和降低道德风险的资产处置方式。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首先应选择以公开拍卖方式处置股权,被投资单位的其他股东及质押权人享有优先受让权。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的被投资单位,公司其他股东和质押权人行使优先受让权的概率较大。对人资两合的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现有其他股东购买股权更加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管理。实践中,有些被投资单位其他股东为保全其股权不外流而采用债权转让方式受让质押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从而将被投资单位的质押股权控制在自己手中。
2.协议转让方式。对于经营状况很差或股权结构复杂的被投资单位,股权资产公开拍卖成交的概率不大。为保证债务人企业的工商注销手续顺利完成,管理人应在征得债委会同意的情形下,采用以零对价协议转让的方式尽快处置股权,可以说服被投资单位的其他股东受让股权,也可以说服破产企业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让被投资单位股权。对于非常规状态下的股权投资情况,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可能更有利于股权的公平与合理处置。
(1)委托持股的股权处置。破产企业如果是被投资单位的控股股东,应首先通过审计核查确认是否存在人财物混同问题,是否符合合并破产的条件。如果不涉及混同问题,则可以在确保受托持股人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下,通过公开拍卖方式处置股权。对于经评估股权价值很低甚至为负数的被投资单位,则考虑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将股权直接转让至受托持有人即实名股东名下。
(2)可转换股权的股权处置。对于可转换股权,如果根据可转换股权协议,债权转化为股权的条件已经成就,因被投资单位怠于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没有将股权登记至破产企业名下,破产企业应与被投资单位及其股东磋商,按照股权评估价值收回投资,但不再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果债转股条件不具备,则应解除债转股协议,将破产企业的账面长期股权投资调整为其他应收账款,再以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中确定的应收账款清收方式清收债权。
(3)改制未到位股权的股权处置。改制未到位股权因历史原因而未被登记在破产企业名下,对于破产企业实际控股和控制的被投资单位,将其视为长期股权投资单位对待更为合适,实践中也已出现破产企业与其改制未到位的长期股权投资单位合并破产清算的情形。股权处置上,对于正常营业的被投资单位,可以说服其他股东以评估价值协议受让长期股权投资。对于已经停止经营且股权价值为零或者负数的被投资单位,因其股权没有实际登记在破产企业名下,不影响破产企业本身的注销,则可以考虑直接做投资损失的账务处理。
(4)受托持股的股权处置。受托持股,因破产企业本身没有实际投入资金,账面没有长期股权投资也没有其他应收账款,则可以直接与被投资单位及其股东磋商,协议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协助被投资单位将股权变更至其指定的适格股东名下。
(5)受赠持股的股权处置。受赠持股,虽然破产企业没有实际货币出资,但其资质和技能本身存在价值,且被投资单位的其他股东通常代为履行了货币出资义务,满足了资本充实的要求,因此,对于受赠股权的处置,以股权评估价值为基础,通过友好协商,适当确定对价,以协议转让方式处置更为合适。
3.申请强制清算或破产清算方式。对于经营状况较差、或者停业多年处于僵尸状态、或者经跟踪审计已经资不抵债的被投资单位,采取公开拍卖和协议转让方式均无法处置股权资产,则应考虑申请解散公司、申请强制清算、或者直接申请破产清算的方式处置股权资产。
(1)申请解散被投资单位。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较差,且无法通过公开拍卖或者向其他股东协议转让股权的方式处置股权资产,管理人可以考虑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相关条款的规定,以股东身份申请解散公司。实践中,真正进入司法程序后,被投资单位的控股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如果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仍有信心,通常会考虑接受在法院主持的调解中受让股权。
(2)申请强制清算被投资单位。解散之诉被法院判决生效后,被投资单位其他股东怠于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公司的,破产企业可以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相关条款的规定,申请强制清算。对于处于僵尸状态多年的被投资单位,在控股股东怠于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的情形下,破产企业管理人为满足公司注销条件需要,迫不得已也可以考虑通过以零对价或者较少对价受让债权的方式,以债权人身份申请被投资单位强制清算。
(3)申请破产清算。对于经跟踪审计能够确认被投资单位已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的,破产企业可以要求被投资单位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议形成决议,以债务人名义申请破产清算;无法形成股东会决议的,破产企业管理人为满足公司注销条件需要,迫不得已也可以考虑通过以零对价或者较少对价受让债权的方式,以债权人身份申请被投资单位破产清算。

三、长期股权投资处置对破产企业注销的现实影响

破产法相关条款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后管理人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并办理破产企业注销手续,注销手续完成后管理人停止履行职务,但有未决诉讼和仲裁案件的除外。实践中,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工作重心主要放在债权债务审核与清理,以及不动产、固定资产等有形资产的核查与处置上,对破产财产分配后的企业税务和工商注销程序则往往重视不够、准备不足,从而导致破产终结程序的拖延,影响破产案件的终结。为提高破产清算案件的处理效率,管理人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应及时摸清债务人企业的税务和工商登记瑕疵情况,并采取应对措施,为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后各项注销工作扫清障碍。
但是,实务操作中,即使管理人穷尽处置手段,仍不能及时办理被投资单位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从而导致破产企业注销工作被耽搁甚至无法办理注销,最常见的现象是,被投资单位的股权被冻结、法人代表或者高管被列入黑名单,即使有股权转让协议,也被公司登记机关限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但是,同时也规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等情形,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通知》(苏政传发[2019]115号)中明确提出,协调及时办理破产企业税务和工商变更、注销登记,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简化登记程序和手续。省政府文件提出了府院联动的原则性规定,并指定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为责任单位,但是原则性的政策规定具体落到实处,转化为具体的操作指南和处理办法,以解决现实中出现的诸如长期股权投资变更登记等等具体问题,还需要假以时日。
管理人在破产案件处理中,仍需要就个案处理路径与各地市场监督局协商和探讨,在府院联动的政策指引下积极寻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路径,积累处理问题的经验,为市场监督局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建议和意见。

往期推荐:【专题】火力全开!!!八位专家联袂讲解破产实务中常见痛点难点暨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应对

推荐:【视点】国浩| 破产债权确认规则的创新与规制

推荐:【实务】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的涉税问题

推荐:【实务】如何认识破产程序中的涉税问题

推荐:【实务】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中如何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权

推荐:【实务】文丰|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的难点及对策

推荐:【研究】徐阳光 | 论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推荐:【权威解读】李曙光| 《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的意义与突破

推荐:【研究】破产重整中金融债权债转股法律问题研究

推荐:【实务】隆安| 再议破产程序中金融债权的保护

推荐:【观点】「管理人」破产法解除权—— “左右逢源”还是“左右为难”

推荐:【实务】豪诚丨房地产企业破产中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

推荐:【实务】房企破产时购房人债权清偿顺位例析

推荐:【实务】豪诚 |浅析房地产企业破产案件中涉房债权的处理方式

推荐:【实务】论企业破产程序中的“新生税收”问题

推荐:【实务研究】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

推荐:【研究】关于破产管理人团队建设的几点思考

推荐:【观点】金诚同达| 营利性民办学校破产退出路径探讨

推荐:【实务】从投资人角度看清算式重整的税费陷阱

推荐:【实务】破产程序中融资租赁合同审查及处理规则

推荐:【重磅】金杜 | 掘金困境企业——投资危困房地产项目闲置土地风险全解

推荐:【研究】东方资产  | 关于市场化债转股业务的几点思考

推荐:【观点】四川发现 |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市场化改革的几点思考

推荐:【实务】大成 |浅析破产清算程序中注销登记制度的法律实践

推荐:【研究】大成南京 |企业清算过程中法定代表人拒不移交证照公章、财务资料行为的法律分析及解决方案建议

推荐:【速递】王欣新|破产不是逃债,恰恰可以更好地解决欺诈逃债问题

推荐:【重磅】浙江台州| 全国首个“个人债务清理审理规程”了解下?

推荐:【实务】湖北山河 |破产中的维稳应对(壹):普通债权分段差额清偿

推荐:【争议】拍卖风波 ——处分债务人财产谁说了算?

推荐:【实务】购买商铺用于经营的公司不能作为消费者购房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推荐:【实务】破产法语境下房地产企业破产中各类特别优先债权的保护机制之一

推荐:【实务】破产案件中,付了全款或大部分房款的消费者界定简析

推荐:【实务】曾为破产或重整提供预先服务是否阻碍其成为管理人?

推荐:【随笔】中伦 |由破产法庭建制而引发的感想

推荐:【实务】浅析破产程序中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推荐:【实务】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民事责任探析

推荐:【实务】破产重整过程中隐形债权的处理

推荐:【实务】大成 |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确认和顺位

推荐:【实务】试论破产重整程序中引入投资人的注意事项

本文已注明来源,版权归原作者所有,文章仅供读者参考,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本平台转载文章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本公号将第一时间处理。小编微信号:13955189028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