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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安徽天贵| 浅析房企破产重整管理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之管理人职责---以“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

冯芹 破产重整那些事 2023-02-03

本文作者:冯芹律师,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浅析房企破产重整管理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之管理人职责——以“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

感谢作者授权本公众号转载    



摘要:2003年非典型肺炎疫情的出现把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对的相关问题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囿于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爆发时间上的突发性、处置时机上的紧迫性、处置成本上的高昂性,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对法制发展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关注。2020年1月份,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的增多到武汉“封城”,对房企破产重整管理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履职工作提出了挑战,如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也成为破产管理人思考并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房企破产重整管理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理基础


武汉新冠状病毒疫情是典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谓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1]。随着时代的进步,法治与应急管理的关系从早期紧张对立状态到现在逐渐缓解并趋于一致,法治原则及法治价值也因法治模式的不断演进被普遍的认可和接受。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此次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必将存在行政强制,人权意识的提高使得紧急权利的使用必须纳入法治的范畴,实施法治才能稳定社会秩序。我国已经建立并完善了公共危机应急管理体制,《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制作出了要求。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期的应对措施具有暂时性和临时性,一旦突发的公共危机平息,突发事件的消极影响被削减,公共安全状况和社会秩序恢复到一定程度,原先的紧急措施应对立即被停止。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精神,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影响消除及平息后,公共安全状况和社会秩序恢复到一定程度,这种应对措施应当立即停止实施。同时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增强政府采取应急行为的公开度和透明度,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以及应对措施等相关信息应当依法公开,与救济、安抚、社会捐助等活动有关的款物管理、使用信息也都应当依法公开。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过程中,公民的生命处于第一位,所以减少人员伤亡是危机管理的第一要务,坚持以人为本,做好危机的预防工作,尽可能防止危机事件的发生,以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房企是一个高投入、高收益和高风险的行业。房地产企业在其经营管理过程中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战略风险,如果稍有不慎,企业便会损失惨重,甚至破产。对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房企抗风险能力就更差了,这对破产重整管理人应对突发事件的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管理人不仅面临着大量与房企各行业相关的债权人、购房户债权清偿的压力,同时还存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公益债权清偿问题。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房企,如无法满足破产前购房消费者及执行重整计划过程中购房消费者的诉求,很可能会形成群里性上访事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已形成政府各部门协同配合、社会参与的联动工作局面,作为房企破产重整的管理人也应共同参与应对。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防控中,社会主体本来应具备的权利与权力应迫于复杂、紧急、易变的事态而被重新划定,如何做到充分发挥应急措施效应又能坚守法治,提高避险救助能力,共同努力在短时间内消除突发事件对破产重整企业的影响,也是破产管理人必须解决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核心问题。


二、房企破产重整管理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


现代企业破产制度之一就是重整制度,企业在破产重整期间进入了相对特殊的经营模式,无论是经营状态或是治理模式都会发生变化,重整期间对企业享有实际经营控制权的可能是破产重整管理人,或者即使原经营者仍在管理层岗位,但职权的行使也受到很大限制,笔者在本文中主要阐述房企破产重整的适用的价值及破产管理人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要求。

1、房企破产适用重整程序的价值

房企破产主要因开发商资金链断裂、不能清偿债务而破产,但其资产的实际价值不一定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因房企破产在财产的变现、财产数额的确定、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尤其是购房者的利益保护方面存在复杂性,涉及到平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及维护社会、行业的稳定等问题,房企财产的变现也受到市场因素影响较大,房市变化、区域环境影响以及政策因素等均可能导致不动产变现的价值不能确定。若直接对房企采取破产清算,如对在建工程或者虽已竣工但未取得权利证书的建筑,其评估、拍卖、变卖程序难以推进,导致建筑物价值严重贬损,不利于实现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和社会效果。在破产实务审查债权中发现,房企在开发过程中与施工方、建筑材料供应方、建筑设备出租方、房屋设施安装方、装饰工程供应方等形成了较为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最关键的涉及到个人购房者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因此房企破产不仅影响相关行业企业的正常经营稳定,还容易引发购房户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秩序稳定。以“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该房企根本不具备债务人自营的能力及破产重整的条件,更符合破产清算,但法院裁定受理该房企破产重整的申请虽然可能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债权人权利的行使,但能够充分发挥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体现破产法的立法宗旨。因破产重整更符合房企对社会利益本位的价值需求,取得的社会效果超过付出的程序成本。

2、突发公共事件对房企破产重整的影响

武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武汉的商业、旅游业、餐饮业,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行业、餐饮行业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企业的业务量普遍下降,全国其他地区为防控疫情,各行业也受到了相应的影响。同时此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人们的心理也造成了不利的影响,即使此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恢复也要相当长一段时间。因破产重整企业抗风险能力极低,突发公共事件对破产重整企业的影响表现更明显。以“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该案2015年8月19日依法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目前已经历了三任管理人管理,目前该企业面临着无法引入投资、市政规划未落实及施工单位不履行复工协议等困难,购房户因无法确定的交房时间情绪波动大,且项目目前唯一的资金来源于房产销售。而此次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影响该房企的销售及开发建设。首先,地方房企管理部门已于2020年1月29日下达池房[2020]7号文件要求各房地产售楼在规定事件内暂停营业,春节对于房企而言属于“黄金周期”,而房产销售市场因疫情影响可谓处于停业或门可罗雀状态,因销售断绝了现金来源后, 破产重整期间水费、电费、税费、员工工资等费用仍要照常支付,若自有资本金消耗完毕,势必导致破产重整陷入困境。其次,2019年11月11日,法院裁定批准滨江置业重整债权受偿方案,房产建设工程复工工作陆续展开。根据国办《春节假期延长的通知》及地方政府《延迟复工通知》的规定,虽然各地并没有明确不遵照执行的惩罚后果,但为应对和防控新型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作为破产重整企业也必须遵守,开年施工进度已受到影响,无法按时施工,工程进度滞后,无法满足购房户交房的诉求,可能会引发大规模的群里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最后,2019年执行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施工单位继续履行复工合同,并与相关施工方签订了《附属工程施工补充协议》,因该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企业合同无法按时履行影响预计3月份完成工程单体验收工作。突发公共事件对房企破产重整工作的影响非常明显,房产销售停滞,断绝了破产重整的资金来源,势必影响工程施工进度。施工现场复工力度不大,潜在的购房消费者失去消费信心,加重对房产销售市场的影响,遏制了房产破产重整的推进,对破产管理人来说也是一个绝大的挑战。

3、房企破产重整管理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践行的职责

我国企业破产法在引进破产重整程序时,参考了美国破产法第11章所谓的债务人占有制度,采纳了附条件的债务人自行管理制,即在重整程序期间,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信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企业破产法第73条)。重整期间,由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也可以聘请债务人的管理层负责营业事务(企业破产法第74条)。债务人自行管理的优点在于促使企业现有的管理层更早的申请再生程序,并同时促使其充分的发挥经营技能,提高重整的效率。而对于原有的管理层信赖度低或不符合债务人自营条件的债务人企业,破产实务中,法院也倾向于采用管理人负责制的作法,如“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中,破产管理人在破产重整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自主负责营业管理的情形下,对管理人勤勉尽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房企破产重整管理人也承担着应对突发事件的社会责任。以“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管理人在应对此突发公共事件中采取了积极的措施,一是时刻关注当地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复工通知和政策,遵守当地政府对企业的要求,按照当地政府的要求及时上报企业内部疫情的防控等措施及进展。二是创新管理工作方式,通过网上办公的方式落实春节期间防疫工作。针对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房企现状,从房地产的开发、房屋的销售和物业管理现状,及时制定并落实破产企业防控疫情方案。因春节期间工地现场已无施工人员,主要针对房产销售及物业保安的因地制宜的采取疫情的防控措施,加强房企物业安保力量,防控来访人员及车辆。三是组织管理团队人员向房企员工普及《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与购房户保持良好的沟通,做好告知和解释工作,在公共危机中确保破产重整企业生命财产安全。


三、完善房企破产重整管理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机制的建议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管理人要以帮助企业保值增值和保证企业顺利进行重整为目标,因管理人在破产实务中缺乏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经验,鉴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对破产重整企业的影响,笔者简单的提三点建议。

1、提前制定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方案

通过梳理突发公共事件相关案例及大数据报告,在2003年度至2019年度,涉及到房企最多的案例是因政府部门公布的重大公共卫生环境事件导致房地产开发停工造成未能按期交房,以“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因政府住建部门已下发延迟复工公告,势必导致本按原计划3月份完成单体验收工作困难,交房延期可能会导致群体性事件,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破产重整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积极执行党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政策的同时,向破产企业所有债权人普及突发公共相关法律知识及政策宣传显得尤为必要。如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过程中遇到债权申报、召开债权人会议、提交破产重整计划草案及表决问题等问题,应提前做好应急预案寻找法律依据并向债权人做好告知工作。应对突发事件过程中的劳动保障问题,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因而管理人应当切实加强破产团队化建设,分工管理,各取所长,针对不同类型的突发公共事件制定不同的预案,如在房企破产重整过程中,妥善的处理延迟复工造成的不良后果预案,在房产销售过程,提前做好零销售解决方案。管理人在办理破产重整案件中应当妥善处理与破产债权人、债务人员工的关系,针对特殊时期的案件办理及时制定应急机制方案并依法落实,保证管理人勤勉尽责。

2、形成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事后的府院联动机制

破产重整企业因资金困难等原因抗风险能力极差,以“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该房企在此次新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房产销售几乎为零,破产重整企业资金回笼困难,交房难度加大,同时该企业还面临了招商引资困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电力供应等问题,即使突发事件影响消退,该企业也很难立即恢复元气,势必影响社会稳定。因而,作为破产重整企业应对通过有力的措施加大政府对该破产重整企业的关注度及扶持度,从而使得政府加大企业需求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引入政府扶持贷款资金,缓解破产重整企业的困难度,追求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法院应当加大对建筑施工合同及各类合同履行的监督力度,管理人通过诉讼的方式能够解决目前无法解决的困境,通过形成政府、法院、管理人共同推进破产重整项目进展的良性互动,才能彻底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对破产重整企业的不良影响。

3、以破产债权利益最大化为宗旨建立合适的应急管理机制

依据的规定《企业破产法》,只有在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管理人监督的条件下,债务人才能自行对企业的经营进行管理,而此时管理人行使是对债务人实施整个重整计划的监督权。而破产管理人负责经营管理的模式,管理人能够对重整企业的未来产生决定性的影响。因《企业破产法》未对管理人“忠实”“勤勉”尽责作更细致的规定,给管理人履职带来风险,也为法院和债权人会议评价管理人的行为带来了障碍。因此建议在破产实务中,管理人可选择适合破产重整企业利益最大化的模式并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分别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机制,管理人在遵守法律规定履职的同时,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更大限度的保障债务人的财产和生命安全,推进破产程序,最终实现破产重整程序的价值,从而为破产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四、结语


作为房企破产重整管理人,切实做到勤勉、忠实、尽责,同时也应当具备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笔者在本文中以“池州市滨江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浅谈了房企破产重整管理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责及建议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管理机制的几点建议。因在破产实务中,管理人如何应对突发公共安全事件的管理经验尚少,此次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突发公共事件,房企破产重整案件管理人不仅积累了应急管理经验,也推进破产实务中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治建设。

本文来源:微信公众号“破产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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