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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街镇一法官+车载便民法庭”巧妙化解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本案原告周某陈述,2019年10月1日其于被告张某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原告将承包的八塘镇青云村共计8.9亩土地转包给被告经营,合同约定被告按实物每年每亩350公斤黄谷作为转包的租金,后被告张某未按约定给付土地租金,村社多次调解无果,原告请求被告给付黄谷18690斤或折价24297元。
1.遇到土地流转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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