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入村解民忧—璧山法院“车载便民法庭”进村成功化解抚养费纠纷
近日,璧山法院璧南法庭将“车载便民法庭”开进丁家街道龙安村,公开巡回审理并当场宣判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人大代表、辖区部分人民调解员及便民诉讼联络员、村干部、村民代表等40余人到场旁听,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
基本案情
被告曾某是丁家街道龙安村人,其与冯某于2016年6月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婚生子曾某渝随母亲生活,曾某从2016年7月起每月支付支付曾某渝生活费2000元至儿子完成学业时止。双方离婚后,曾某没有足额向曾某渝支付抚养费,曾某渝遂起诉至法院。
开庭审理
承办法官考虑到抚养费纠纷案件是农村地区多发案件,本着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亲情的目的,璧南法庭决定在丁家街道龙安村党群服务中心前广场对此案进行审理。庭审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当事人诉辩意见,严格审查每一份证据,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庭审活动有序开展,案件顺利审结。因为被告曾某始终拒绝支付抚养费,承办法官最后当庭宣判:由曾某限时支付曾某渝之前产生的生活费,同时今后每月支付曾某渝生活费1000元至曾某渝独立生活时止。
普法宣传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邀请区人大代表一同对旁听群众进行释法普法,就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障开展普法宣传,让更多群众认识到尊老爱幼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父母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此次巡回审判,将案件审理过程变成了普法课堂,让公正司法“看得到”、“接地气”。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来源:璧南法庭 罗皓骏
编辑:综合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