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璧山法院法警提请司法制裁开出首张“罚单”

近日,璧山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对一名诉讼当事人殴打他人、扰乱法院正常诉讼秩序的行为依法提请司法制裁,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正式施行以来,璧山法院首例由法警处置办理的司法惩戒案件。



据了解,在一起抚养费执行案件调解中,申请人阮某因不认可被执行人张某出具的证据材料,情绪激动,突然一巴掌打在张某脸上,又脚踹张某腹部,随即被法官和法警制止,被执行人张某当场拨打110报警。璧山区公安局接警并调查取证后将案件移交璧山法院司法警察大队。
司法警察大队受理案件后,进一步调取视频监控等相关证据,并对在场法官、当事人、工作人员进行询问,确定了阮某殴打他人、扰乱法院正常诉讼秩序的违法事实。


承办法警依法对阮某进行了训诫和教育,经过批评教育,阮某向法院提交悔过书一份,表示愿意赔偿对方医药费并主动认罚。承办法警坚持“教育为主、制裁为辅”的人性化执法理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作出对其罚款500元的决定。鉴于其认错悔过态度良好,违法行为较为轻微,加之阮某作为母亲要照顾未成年人子女,未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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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有序的诉讼环境是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审判、执行等工作高效开展,诉讼参与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保障,每一位诉讼参与人都应当自觉维护法庭秩序和司法权威,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规定,对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和在人民法院内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司法工作人员的行为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采取制止、控制、带离等强制手段,根据需要进行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对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先期询问,提取、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素材来源:法警大队  王刚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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