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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年人返聘工作中受伤,该谁担责?

    璧法案例【2023】



前言
人均寿命延长,老龄化社会到来,已退休老年人在达到退休年龄后选择发挥余热,重返社会岗位将成为已退休老年人的一项选择,“银发族”人群将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社会的各个工作岗位上。但由于老年人身体健康状况较年轻时已有较大变化,认知能力和控制能力因年纪增长不可避免地有所衰减,在体力型工作中受伤的概率将会明显增加。此时,再就业退休老人的合法权益迫切需要法律保障。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01基本案情
刘某是一位已满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其为补贴家用选择到重庆某辉建筑劳务公司的施工项目工程工地从事杂工劳务,之后在工作中摔倒受伤,经重庆市璧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重庆市璧山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拾级。由于重庆某辉建筑劳务公司未给刘某购买工伤保险,刘某此次的部分工伤待遇无法得到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面对后续治疗的花费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暂时无法继续工作获得收入的境况让刘某犯了难。02法院审理

经过我院审理,原告刘某在被告重庆某辉建筑劳务公司施工工地上班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受伤的事实成立,依据《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认定决定,被告重庆某辉建筑劳务公司应当对原告刘某的工伤承担工伤主体责任,即应当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原告刘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鉴定期间生活津贴、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费、垫付鉴定费等合计7万余元。
03案例解读

(图文无关,图源网络侵删)

“银发族”再就业,一方面再就业老人需要提高安全防护意思,格外注意工作风险,减少工作伤害发生的概率;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也要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以强化安全宣传,增强安全保障措施,为就业老人购买相关保险,建立老年就业互助基金等手段帮助再就业老人分担因工受伤后的经济负担,防止老年人因伤致贫,人财两失。文字:向红梅编辑:王   洋审核:吴   剑 任玉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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