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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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法官思维模型专辑》首发于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公众号。
文章发表后,作者结识了很多新朋友,给我很多中肯的意见和建议,也提出了一些问题。在个人公众号中,作者通过回答读者提问完善对《法官思维模型》的解析。
每期讲解后,有“问答环节”和“作者思考”。
律师视角 VS. 法官视角
引言:
同为法律人,律师与法官有相同的底层智慧,也存在极大的思维差异。作者结合多年审判实践经验和理工科背景,创建了法官思维模型,旨在帮助律师更了解法官,并在法官思维的引导下设计行之有效的诉讼路径。
本期通过构建法官思维模型,理解律师视角与法官视角的差异,为拆解法官思维模型做好铺垫。
这些年,我发现即便案件结束或判决已经生效,律师仍会站在代理人角度“吐槽”法官“不公”,鲜少深究法官裁判的底层逻辑和深层价值。这不仅因为律师和法官的职责来源不同,更因为双方追求的终极目标不同,而最根本的原因就是二者思维方式和分析角度不同。
△图片来源于网络
受到曾鸣教授点、线、面、体思维模式的启发,作者设计了法官思维模型,分析法官思维特点,拆解法官审判路径,帮助律师理解裁判逻辑,继而形成更符合法官裁判角度的诉讼思路。
一
法官思维模型之律师视角构建
众所周知,法官裁判案件源于律师诉讼,律师先于法官对案件进行分析整理,做好充分的诉前准备。正因案件起源于律师,并会对法官的裁判产生一定影响,作者在构建法官思维模型时,理应以律师视角为出发点。如图1所示。
△图1 法官思维模型-律师视角
在图1中,我们首先看到点S和点O,S代表诉讼请求,O代表诉讼目标。律师的诉讼思路是以当事人的诉讼目标O为起点,根据委托人的意向和需求,倒逼自己思考解决之道,查法条、翻案例,通过寻找案件事实依据或相关法律依据,确定诉讼请求S,构建从诉讼请求到诉讼目标的合理路径SO,以期在法律层面实现法院裁判结果与当事人诉求之间的“无缝”对接。
由于律师在诉讼准备过程中,从委托人立场出发,结合自身的专业角度对案件进行分析论证,目光往返流转于其认知的案件“始末”,所以律师容易落入线性思维里。这不仅是因为律师在对案件分析整理时“煞费苦心”,亦因为律师的用户视角限制了其思维回路的边界。
二
法官思维模型之法官视角构建
法官作为公平正义的化身,不仅要实现个案正义,更要把握案件的普适性原则,以实现公正裁判的最高价值追求。基于公权力赋予法官的天然审判优势,势必需要法官看到比律师更高、更全面的点、线、面,势必需要比律师更客观地把握案件走向。
△图2 法官思维模型-法官视角
如图2所示,法官以其区别并略高于律师的视角,从点T出发,以诉讼请求S为案件起始审理点,通过审查双方提交的起诉状、反诉状、答辩状、上诉状、证据册等案件材料构建的点,结合庭审调查情况,充分审视律师的诉讼路径SO,进行事实判断,继而梳理案件法律事实,确定法律适用规则,再结合价值判断预测可能的裁判结果(A、B、C)。因此,只有适当超出并高于律师视角,法官才能确保其对全局的把控。图2表现了法官在点T俯瞰模型全貌,似有“登泰山而小天下”之感。
小结:
通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律师容易陷入线性思维里,因为律师从寻找线开始。法官以点出发,更容易拓展为线、面、体。诚然,法官应有的认知高度是其社会责任感的必然体现,而律师的责任感多来自于当事人的委托,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但是,对现实世界的观察不应是平视的,特别是作为法律人,尤其应当选择自上而下的视角,方能打破“思维定势”,提升对现实的贯通能力。
问答环节:
Q:律师的工作是提出请求,法官的工作是看请求是否成立,不需要用模型来表达。
A:提出请求正是诉讼的起点,表现为法官思维模型中的点S。该点的提出需要律师通过对当事人诉求的理解、对案件的分析,以及对案件可能走向的推测等综合得出。因此,诉讼起点S的设计和选择是律师智慧的结晶,是案件的起点和裁判的边界。
简单来看,律师的工作是“诉”,法官的工作是“判”。法官思维模型的建立就是想通过剖析和学习法官“判”的思维和逻辑,设计律师“诉”的路径,提升律师“诉”的技能。
Q:您是如何通过点、线、面、体的思维模式设计出《法官思维模型》的?
A:我学习了曾鸣教授的点、线、面、体理论,听了熊浩老师《法律人的四种思维》,便产生了把它转化成模型的想法。
先确定两个点,T:代表法官,S:代表律师,随之想到律师的诉讼路径,应当是一条通往胜诉的线段,若A代表胜诉,那么SA就是胜诉之路,继而形成三角形TSA。考虑到败诉的结果是否正代表了对方当事人的主张,便找到了C,即诉讼请求S被全部驳回。至此,A到C就体现了判决结果在完胜与完败之间的所有可能性。大体完成了一个三角锥体的设计。后来我又找到了AC之间的中点B,想通过斜面TAC展示法官视角下,B源于法官的中立。而这个三角形也完全符合法庭的布置模式。
至于点O,考虑到SO是律师的诉讼路径,即使完全正确,也不一定与法官的裁判理念重合,SO是律师提供的基于事实层面与案件相关的内容,OA是法官在将案件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后,结合价值判断得出的判决结果,实现律师诉讼逻辑与法官裁判逻辑的衔接。
Q:在图2中,OA、OB、OC之间是什么关系?
A:SO是一方律师的诉讼路径,如果是胜诉,裁判结果是A,但由于底面还包括其他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诉讼材料,因此,裁判结果可能是B或C,而用虚线表示OB和OC,是为了表达律师诉讼目标与法官裁判结果之间的偏差。另外,即便从法官视角出发,起点是S,沿着律师视角前行,也可能在最后产生分歧,走向其他的裁判结果。继续学习后面关于底面和垂面的含义,就能对此有更清晰的认识。
Q:价值判断线段与裁判结果线段有什么联系吗?
A:裁判结果线段体现所有可能裁判结果的集合,应当理解为点的集合,而不单纯是一条线段更为恰当。在一个案件中,不同的当事人有不同的诉求,不同的法官对案件亦有不同的判断,存在偏差,甚至大相径庭。而裁判结果的预测来源于法官对案情的把握,对证据的采信,和对法律适用的理解,是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共同作用的结果。
作者思考
有人提出法官裁判没有模型可言,也有人认为这么复杂的模型不适于大众理解。我想,法官思维模型本身不是在普法,受众是具有法律专业认知的群体。
法官,有身份赋予的审判权,就有法律限制的权力边界。法官思维模型应当是用三段论的底线思维兜底和支撑,在规则内用一杆无形的秤,划定权力边界。
《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就是边界: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公序良俗是下限。
法官的裁判永远不能脱离法律规定和法制精神,即便成文法势必存在滞后性,但万变不离其宗,法官思维模型正是“宗”,因此,将模型推演到极致,是寻找边界的最佳途径。在随后的内容中,可能有些推演近乎完美,正因完美可望不可及,才能找到框架的外沿。
未必每个案子都需适用该模型,有的可能产生位移和偏差,但模型的框架是固定的,且框架(点、线、面、体)所代表的含义具有延展性和动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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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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