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三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Author 赵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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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上期通过解析司法三段论,确定了法官思维模型的底层逻辑架构。法官既要关注以德国请求权基础方法为代表的法律形式主义,同时也要研究法律规范之外的因素如何影响司法裁判,最终实现形式主义思维和现实主义思维的有机统一。
法官思维模型的裁判架构
一
法官思维模型的裁判逻辑
法官裁判案件的一般步骤:
第一步 分析请求权基础及其法律依据,对法律关系进行判断,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
第二步 通过对证据证明力和证明标准的判断,确认待证事实,寻求从客观事实上升为法律事实的路径。
第三步 对案件进行反思,预测裁判结果和法律后果,优先适用法律规则,审慎适用法律原则,最终确定裁判结论。
法官裁判过程中,对证据和规则的确认属于形式主义思维层面,对原则的适用则是对法官价值判断的指导,属于现实主义思维层面。如图1所示。
图1 法官思维模型-裁判逻辑之一
我们不难发现,法官的权力边界被限定在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框架内,法官的裁判规则是:
证据+规则(+原则)
结合律师的诉讼逻辑进一步说明:
如图2所示,S是律师的诉讼请求,O是律师的诉讼目标,SO作为律师的诉讼路径,包含案件证据、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等证据资料以及律师选择适用的法律规则、相关案例等,当SO与法官的裁判思路一致时,法官在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的基础上作出判决A,此时,律师的诉讼路径与法官的裁判路径重合,律师全案胜诉。
图2 法官思维模型-裁判逻辑之二
二
法官思维模型裁判逻辑的表现形式
诉讼是双方博弈,法官不仅要审查一方的诉讼路径SO,还要全面审查其他当事人的诉讼路径,即整个底面SAC。故,法官必须充分审视各方的讼争点,对案件进行全面、多维地判断,力求作出最满意的裁判。如图3所示。
S:原告的诉讼请求。
A: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C: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图3 法官思维模型-裁判逻辑应用
具体来说,S作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仅是案件的起点,同时确定了案件的裁判边界。A代表全案胜诉,C代表全案败诉。那么,当法官部分支持律师的诉讼请求S时,裁判结果B自然是线AC上的任意一点。而且,不管是在一审还是二审或其他审判阶段,依据法律规定,法官均不能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判决,故B必然会落在区间[A,C]内。
转化为数学模型为:A≥B≥C≥0
图4 法官思维模型-裁判逻辑的表现形式
所有的裁判逻辑终将以裁判文书的形式呈现,是法官思维闭环的表现形式。如图4所示,SA是原告请求其诉讼请求被支持的诉讼路径,SC是被告反诉或反驳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路径。ai 和ci分别是原告和被告用于证明待证事实的相关证据。如果法官的裁判结论是B,TS是法官视角的起源,bi则是构成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基本要素,SB则是构成法官裁判路径和法律评价的要素,那么,垂面TSB即是构成法官思维环路的要素。表现在法院裁判文书的主体部分,如图5所示。
图5 裁判架构的具体体现
同理可证,法官的论证逻辑表现在法官思维模型中,即为由T、S和可预测裁判结果所构成的垂面(TSA、TSB、TSC)。站在律师的角度,应当尽可能将思维体细化至思维面,达到诉讼目的。
三
法官思维模型裁判架构对律师诉讼的启发
作者认为,律师应当以升维的方式决策,以降维的方式诉讼。
律师的诉讼目标来源于当事人的委托,为了实现目标,律师会反复验证自己的诉讼路径、强化认知、自我说服,极易使得律师视角被固定在二维的“线段”上。然而法官思维是在三维框架下的逻辑延伸,想要提升对于裁判结果预判的准确度,律师就应当先跳脱出线性思维SA,升维思考诉讼请求被全案支持的后果,判断诉讼请求、诉讼路径、诉讼策略是否妥帖。
接着,回归律师视角,修正诉讼路径,完善诉讼策略,组织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强化诉讼逻辑,尽量缩小与法官可能裁判结果之间的差距,实现B向A的无限靠近,最终实现TSA与TSB的重合,完成降维打击获得胜诉。
总结:
图6 法官思维模型
前三期,我们试图通过法官思维模型的搭建(如图6所示),以“点、线、面、体”的方式解析法官思维、分析裁判逻辑,理解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思维差异,即:
律师以诉讼目标为出发点,寻找诉讼请求到诉讼目标之间的最佳路径。
法官基于其全局观和中立性思维,审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平衡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选择最优裁判路径。
问答环节:
Q:该模型可用于解释个案,但不能用于预测判决结果。
A:个案中存在多种可能的裁判结果,对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也会有不同的认识。如何预测判决结果,在法官思维模型中应当首先在底面确认待证事实和适用法律规则,再通过对后果的考量来分析是否还需审慎适用法律原则。继而选择最优的法律事实和法律适用,构成法官的裁判逻辑,形成法官裁判的逻辑闭环,自圆其说。
婧敏说,三段论思维是筋骨,价值观是骨血。我非常认同,就好比一份没有价值观融入的判决是没有灵魂的一样。
举个朋友的案子为例。原告想起诉被告偿还借款1000万元。证据是一张被告打的借条,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出借的现金1000万元。原告有部分转账凭证,但数额不足1000万,被告汇总后打了欠条,写的是借到现金1000万元。那么至少可以预测裁判结果在0到1000W之间。
具体分析过程如下:
首先,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如果经过,是否全案败诉,判决结果可能为0。
其次,如果原告证明借贷关系的证据充分,但被告说都是现金支付,是否存在虚假诉讼之可能。
第三,如果出借方的证据较充分,借款人是否有已经偿还借款的证明记录,是否已经还清或部分还清,判决结果为1000万减去被告能够证明其已经偿还的部分,且双方不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那么判决结果可能在0到1000万之间。
由此可见,法官裁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类比为一个计算机算法,输入不同的裁判依据,自然输出不同的判决结果。
作者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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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微信号 : formerjudge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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