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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六

赵宸法官思维模型创建人 律野仙综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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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前面




作者近期在读英国谢菲尔德大学语言班,每日繁重的课程量、阅读量、写作量,妥妥得把人带回了曾经读书的日子,尤为深刻的感受是:deadline是第一生产力作业的提交端口被限定在某月某日某时,过期不候。

无论是论文的提纲、初稿、终稿,还是presentation的ppt和录像,都必须绝对遵循端口上传时间。每次在反复修改后赶deadline前完成。先进程序,才有成绩。


deadline不正是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吗?

对法官来说,失了程序,便失了正义。对律师来说,程序若未被善加利用,既无法全面保证当事人的利益,也可能丧失解决实质正义的渠道。



程序性思维在起诉状中的应用








 

马克思·韦伯说:“现代的法官是自动售卖机,民众投进去的是诉状和诉讼费,吐出来的是判决和从法典上抄下来的理由。”


作为案件的起点起诉状是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载体,不仅涉及法律关系的选择、案件事实的概述,还蕴藏了律师的诉讼策略。更重要的是,起诉状框定了裁判边界,旨在法律层面实现当事人诉求、保护当事人利益。


01

起诉状三要素




民事起诉状三大要素:

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三者之间的关系是:

当事人基于事实理由提出诉讼请求


无论在哪个审判阶段,法官首先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确定基础法律关系。

以法律关系决定审理对象,以诉讼请求约束审理范围。


诉讼请求表现在法官思维模型中的点S,其作为起诉状中最核心的内容,既是律师整体诉讼方案的集结,更是法官裁判的起始,直接决定案件走向,所以,律师应当对诉讼请求的选择和确定进行周密的论证和“点、线、面、体”的全方位审视,以便在无限延展的思维模型里,找到最恰当的点。


02

程序性思维在起诉状中的应用




以《公司法解释四》公司决议效力之诉为例分析诉讼主体资格确认的问题。



该司法解释以“三分法”为基础,规定了公司决议不成立、无效和可撤销三种情形,并分别规定了对应情形下提起诉讼的主体资格。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审查的问题,属于法官程序性思维的范畴。包括: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是否有明确的被告(及第三人),针对被告(及第三人)是否有明确的诉讼请求等。


如图所示,S代表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A、B、C分别代表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的判决结果,SA、SB、SC则是不同决议效力对应的主体及行为构成要件。


《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规定提起决议无效或不成立之诉的原告是: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第二条规定提起可撤销之诉的原告,在起诉时应当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第三条规定前述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第三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1.关于主体资格问题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股东、董事、监事外,“等”如何理解?应当是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可能是公司高管、公司员工、或公司债权人等享有诉讼利益的人。但应排除公司高管、员工、公司债权人与公司发生除公司决议涉及的法律关系之外的其他法律关系,比如劳动合同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等。


2.关于决议效力形态竞合的程序问题

在司法实务中,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往往可能在其内容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而无效的同时,其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又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存在可撤销之情形,也可能出现其内容无效同时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严重瑕疵而不成立之情形,亦有可能在一个决议中的数个表决事项,有些内容无效,有些程序违法。另外,因可撤销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及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决议无效、不成立和可撤销之间会呈现较为复杂的竞合形态,直接影响诉讼主体的确定和法官的裁判路径。


在进行法理分析时,我们可以指出决议是属于内容无效、不成立还是可撤销,但如果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结合进行考虑,则更为复杂。如果当事人起诉决议内容无效,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不成立”或“可撤销”,如何判决?反之,当事人起诉决议内容不成立或可撤销,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构成决议内容无效,如何判决?又或者,当事人起诉一项或数项,而法院审查后发现不相一致,如何判决?


作者的观点是:依职权审查合同效力是法院的法定职权,如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同无效,可依职权确认合同无效。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无效、不成立的情形,原告起诉主张撤销相关决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直接认定相关决议无效、不成立;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存在可撤销情形,原告起诉主张相关决议无效、决议不成立的,在法律对可撤销之诉主体和除斥期间的规定范围内,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原告不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03

小结




通常来说,法官的裁判思路是由点到线、到面。

律师在确定诉讼主体时,应当先由面、到线,再到点。

就本文来说,律师应当先分析案涉决议的效力情形,如果存在形态竞合的问题,先明确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再选择合理方案,继而确定诉讼请求,明确诉讼主体,确保精准、全面、无遗漏


程序性思维除了用于确认诉讼主体外,民诉法中还有其他程序性规定,如各个诉讼阶段的衔接,诉讼标的的保全,还有其他有关期限利益的相关规定等。

律师应当如何善用程序技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是否在一个案件中要将所有的程序用尽,不仅取决于案件本身,还取决于当事人真正的诉讼目的。


总而言之,程序性规定,既是对期限利益的保护,又是对权利行使的限制

正应了“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律野仙综


作者微信号|formerjudge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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