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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七|起诉状中的颗粒度问题

赵宸法官思维模型创建人 律野仙综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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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上期我们讲到起诉状有三大要素:当事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通过程序性思维确定诉讼主体,满足程序性要求是最基本标准。

本期我们分析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的颗粒度问题。


起诉状中的颗粒度问题


Q什么是颗粒度?

A:从工科角度来看,数据颗粒度就是用于表示某数据集组成的最小单元。从法官思维模型的角度来看,就是如何确定点和线。诉讼请求是点S,事实与理由是线SOSA)。确定一条线只需要两点即可完成,但确定诉讼起点,需要精雕细琢。而从诉讼角度来看,颗粒度是关于书写《起诉状》如何“讨巧”的问题



Q:事实与理由的颗粒度

A:对于事实和理由,颗粒度体现在表述方式和策略展现上,并直接影响《起诉状》的长度(法官通常不喜欢很长的起诉状)。事实与理由在法官思维模型中对应律师的诉讼策略,体现律师的诉讼逻辑。正因两点即可确定一条线,事实与理由部分的重点应当是陈述事实和体现贯穿其中的法理依据。因此,颗粒度相较诉讼请求更大,重点在于逻辑,而非细节



Q诉讼请求的颗粒度?

A如何确定诉讼请求是律师启动案件至关重要的环节。虽然在法官思维模型中,诉讼请求仅是一个点,但该点直接影响案件走向确定案件边界,甚至注定案件成败。因此,起诉状中的乾坤都浓缩于点S中。


如何雕琢诉讼起点,应当以法官的终局性思维为切入,设计精准的诉讼请求

精准主要包括以下两个层面的内容。

第一个层面:判决结果是否可执行

第二个层面:判决结果能否被执行





01  判决结果是否可执行



我们来看一个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讼请求(S)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XX合同》。

法院判决结果(A)为:判决被告依法履行双方签订的《XX合同》。

从律师角度看,诉讼请求被全部支持,案件胜诉。


判决生效后,原告申请法院执行案涉合同约定的被告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

但结果却是,执行裁定书载明:“该申请内容不是本案执行依据,不是一审、二审民事判决的内容,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未经判决确定的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图|终局性思维的运用



如图所示,在执行阶段,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应当是线AB上的某点:A、B、C。而该案之所以胜诉却未能执行,系诉讼请求既不具体也不明确,颗粒度过大所致。即便判如所请,亦未能实现当事人的真正诉讼目的,浪费了司法资源和诉讼成本。


因此,诉讼请求是否具有可执行性是比诉讼请求能否被支持更为重要的层面。对诉讼请求的精准定位是案件成功至关重要的一步。只有通过自上而下的审视,以及对案件全局的把控和分析,才能在较小的颗粒度下,确立较精准的诉求,以实现更符合当事人诉讼目的的裁判结果。





02  判决结果能否被执行



说到判决结果能否被执行,作者见到一些案件当事人只关注诉讼进程,却忽略了案件执行后存在的其他问题。比如申请执行后发现没有保全财产,申请执行被轮后,或者根本看不到希望。

诉讼中最坏的结果不是败诉,而是看似拿到胜诉判决,最终却“竹篮打水一场空”。提供了最坏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还浪费了司法资源。


此时,上期讲到的程序性思维就显得尤为重要。

诉讼,确保执行有依据

保全,确保执行有结果



相关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百条至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





小结




所谓颗粒度,是将起诉状中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做一区分,目的是突出诉讼请求的重要性和极致性,以及事实与理由的逻辑性和条线性


法律的作用是定分止争,法官的终局性思维决定了法官的裁判应当实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律师在设计和选择诉讼请求时,应当兼顾过程与结果,对案件胜诉后是否可执行和能否被执行做好充分论证,不仅要追求判决上的胜诉,更要追求案件的实质胜诉,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终极目标,体现律师职业的终极价值。


以终局性思维提升精确度,

以程序性思维减少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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