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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重建诉讼和裁判逻辑

律野仙综
2024-08-26

Editor's Note

为保持《法官思维模型》精解的体系完整,前两期分别从点和线探讨了二审的上诉思路,本期从面分析上诉逻辑。本文之前发表在德恒西咸公众号上,本次进行了部分精简。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Author 赵宸


前情提要


如果说一审是搭建诉讼逻辑塑造裁判逻辑,二审则需要拆掉固有逻辑,重塑诉讼和裁判逻辑。在法官思维模型中,逻辑是通过垂面来体现的。前两期分别从线分析了二审上诉的诉讼思路。本期就从来分析一下二审的诉讼逻辑,通过二审法官的裁判思维探讨律师的上诉路径,归纳上诉理由的书写逻辑。



01

法官逆向裁判思维

律师往往以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追求法院裁判结果与当事人诉讼目标的最大契合。法官则运用逆向裁判思维,预测法律后果,拟定初步结论,思考裁判主文,分析建构事实,选择摆设法条。


简言之,逆向裁判思维的过程是:法律后果预测、裁判结论倒推、行为范式评价、思维程式固定。如图1所示。



图1  法官逆向裁判思维


02

法官逆向裁判思维的运用

我们先看一个具体案例。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X月X日,原告与其他三人成立XX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原告实缴20万元,占该公司20%股份,并办理了工商登记。2011年X月X日,署名原告与陈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曾要求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股东增资,但证据显示公司随后将增资款退还所有股东,未增资成功。后XX公司股东变更为刘某(占股50%)、王某(占股30%)、陈某(占股20%)。2016年X月X日,XX公司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5000万元,登记注册的股东为:刘某65%、李某25%、陈某10%,三名股东均实缴增资。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陈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是原告本人所签,故协议无效,继而公司的数次增资因未通知原告,侵犯其作为股东的优先认缴权和知情权。对原告而言,该增资行为无效,对其没有法律约束力,不应以工商变更登记后的5000万注册资本金额来降低其在XX公司的原持股比例,仍旧应当按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为持有XX公司20%股权的股东;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基于法官终局性裁判思维的特点,二审法官会优先思考一审判决结果维持并生效的法律后果,用法官逆向裁判思维分析如下:


第一步:法律后果预测


Q1:“应当按照20%的股权比例在股东内部进行股权分配”


经查,公司现任三名股东有其各自股权比例,合计100%。判决认为原告的股权比例应当维持不变,但对其他股东的股权比例却未做安排。预测法律后果:公司股权合计120%?


作者心语:


1、如何既维持原告持有的20%股权,又不侵害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其他股东不是本案当事人,法院不能就其他股东与原告之间如何分配公司股权作出裁判。


2、原告起诉要求确认其持有公司5000万元注册资本下40%股权,是否可以认为原告对公司增资并无异议。根据法官不能超诉讼请求判决的规定,一审判决认为增资无效,同时认定其应当按照原比例享有20%股权,作者认为该判决可能存在超诉讼请求之情形。

 

Q2:如何理解“公司数次增资对原告无效”


作者心语:


一审认为公司数次增资对原告无效?那么对公司和其他股东是否也无效?如果是,公司是否需要减资?如果不是,原告的股权比例如何保证(回到上一问题)。法官判决20%股权看似是在100万元注册资本下,但判项未予明确,若以判项为执行依据,如何实现?


退一万步讲,假设可以执行,预测法律后果原告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实缴20万元后向公司履行过增资义务,却通过诉讼获得了2000万元出资所对应的股东权利。亦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二步:裁判结论倒推


若以本案判项为执行依据,存在几个问题:1、直接变更登记,对内侵害其他股东利益;2、公司减资,对外可能侵害债权人利益。


作者心语:


关于股东资格确认标准应当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


在本案中,其他股东不是案件当事人,股权比例如何划分虽然仅是数学问题,却执行不利。而根据“对内应当坚持实质要件优于形式要件”的原则,应当充分审查原告是否具有退出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股权是否已经实际转让等,而非仅因协议不是原告本人所签,就确认其仍然具有股东资格。


另,对外应当坚持形式要件优于实质要件,充分考虑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及公司的资本维持原则。


因此,审理公司纠纷案件时,不仅要考虑基本的案件裁判规则,更要把握司法对公司治理涉足的限度。

 

第三步,行为范式评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虽然原告称《股权转让协议》非其本人所签,但在协议签订后八年,原告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亦未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种种迹象表明,原告虽未亲自签订案涉协议,但其对于已经退出公司的事实应当系明知。而在案件的进一步审理中,法官了解到被告将面临巨大收益,此时,原告的起诉难免给法官心证带来影响。


作者心语:


时隔多年,本案证据缺失,当初各方是否达成合意,代签协议是否有授权或明知,需要法官在厘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价值判断认定案件的法律事实。诚然,本案中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原告所签,各方对此亦无争议,一审法院遂认定该协议无效似无不当,但如前所述,案件产生的后果未必适当。

 

试想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是确认之诉而是给付之诉(赔偿),结果会怎样?

 

第四步,思维程式固定


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理念是鼓励公司自治,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维持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如果以审理合同案件的理念审理公司案件,盲目“恢复原状”,必将导致现实困境。


作者心语: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公司,不仅应当审查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所形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亦应审查股权工商变更、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与收取、股东权利的行使等相关事实,综合作出评判。即,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否有效,不仅应当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系各方当事人签名一致的形式要件,更应审查股权是否已经发生实际变更的实质要件。


因此,一审判决结果错误,应当予以改判。

 

综上,法官不仅要依据事实和法律查清案件,还应通过个人经验、价值判断,结合法律原则,对法律事实进行恰当认定,对案件结果作出合理预判,对当事人行为给予适度评价,捍卫法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终极职责。


03

法官逆向裁判思维对律师上诉的启发


如图2所示,将本文案例用法官思维模型表示S是诉讼请求,SA是原告的诉讼路径,全案胜诉的结果是A:原告享有公司40%(注册资本5000万元)股权。全案败诉的结果是C: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的裁判路径是TSB,判决结果是B:原告享有公司20%的股权。


图2  法官思维模型-示例


法官的逆向裁判思维秉持后果实用主义,通过前述分析,二审法官的审理视角是:


第一步,一审判决结果B是否正确;


第二步,底层逻辑SB是否合理合法;


第三步,上诉理由是否成立,确定判决结果与诉讼目标之间的差距AB/AC是否适当。

 

对应到律师视角,如图3所示:


1、否定一审判决结果B


2、否定一审裁判的底层逻辑SB


3、补强SA/SC,使TSBTSA/TSC靠近,最终实现B=A/C

 

由此可见,只有先将一审裁判的逻辑闭环TSB打破,才有可能在二审中重构逻辑闭环TSA/TSC,实现上诉目的。


图3  法官思维模型-上诉理由


本案中,按该模型整理上诉理由如下(被告上诉):

1、(B❌)一审判决结果错误。被上诉人自始至终未缴纳5000万元注册资本中20%股权的相应对价,上诉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工商登记均未记载被上诉人具有股东身份。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持有上诉人20%股权,既不符合取得股权应缴付对价的实质要件,亦不符合具有出资记载和证明的形式要件,该判决结果有损工商登记的公示效力,且无实际执行之可能。

2、(SB❌)一审法院认定增资行为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于201X年X月X日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增资,是公司意思自治的体现,且公司股东均已实际缴纳增资款,不存在无效之情形,增资行为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3、(SA✅/SC✅)被上诉人要求确认其持有上诉人股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人增资行为合法,不存在无效情形。代被上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是为变更登记所为,被上诉人转让其股权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违反意愿之情形。


综上,被上诉人不再是上诉人的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



本文小结


通常情况下,正向裁判思维模式是就案论案,无案外因素的影响。而逆向裁判思维是拟定判决结论、通过结论选择罗列事实、摆置法条。虽然逆向裁判思维所得结论是通过后果考量并可能依靠直觉得出,但形式上还是表现出通过逻辑推理得出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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