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思维模型》精解之十五|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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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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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我们讲了如何确定S中的当事人主体资格,以及此类案件的诉讼方式。本期我们以结果为导向,分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难点。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
裁判文书网检索
案由检索:证券虚假陈述 最高法院:565 高级法院:8701 中级法院:22629 基层法院:89 在上周解读中,我们已经知晓此类案件的管辖法院是中级法院,分析基层法院存在此类案由的两种情形: 一种是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不仅包含侵权损害赔偿,还涉及到因证券虚假陈述所导致的财产损失,法院在认定系证券虚假陈述的情况下,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另一种是存在涉及证券虚假陈述的表述,但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属其他案由,如股权转让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等。 | |
以判决结果(A、B、C)推定诉讼请求S 单一被告情形下, 诉讼请求为: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XXX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赔偿款数额如何认定 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包括:(一)投资差额损失;(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规定》第三十条 关于损失的认定标准,见下图。 在共同侵权中,有下列几种情况: 《规定》第二十六条 原告:投资人 被告一:发行人 被告二:发起人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XXX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共同侵权表现: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 《规定》第二十七条 原告:投资人 被告一:发行人或上市公司 被告二:证券承销商 被告三:证券上市推荐人或中介服务机构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XXX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共同侵权表现:知道或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 《规定》第二十八条 原告:投资人 被告一:发行人or/and上市公司or/and证券承销商or/and证券上市推荐人 被告二:分别对应被告一中负有责任的董事or/and监事or/and经理等高管 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赔偿款XXX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赔偿款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 共同侵权表现:参与虚假陈述; 知道或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 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 |
前置条件和证据要求 《规定》第六条给出了该类案件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应当是被告已经被行政处罚或涉及刑事案件,(投资人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需提交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 (2020)京03民初6号:原告应提交针对被告存在虚假陈述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书。因原告未能提交上述证据,其起诉不符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若干规定》规定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受理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编者按:在与当事人的沟通过程中,发现对于证券虚假陈述的认定很容易陷入投资人的主观判断,因此,如果没有前置条件的约束,很难在证据上直接认定该陈述是否虚假,亦难以确定该虚假陈述与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即便有前置条件,如系争虚假陈述行为已受到行政处罚,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不同,审查标准也存在差异,因此,被行政处罚的行为又并非必然构成民事侵权。仍然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 下期我们将学习虚假陈述的认定和因果关系的证明。 必备证据: 1.行政处罚决定或公告or刑事裁判文书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 3.进行交易的凭证等投资损失证据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