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思维模型》之单点破局(二)——诉讼请求的大与小
诉讼请求的大与小
上期从程序性思维和终局性思维分析了诉讼请求的变与不变,本期从全局性思维来分析诉讼请求的大与小。
问题提出
笔者近期遇到一个案子,立案时出现了法官认为诉讼请求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要求去掉部分诉讼请求的情况。
具体案情:A与B签订《XX协议》,协议约定,A向B支付200万元,用于代第三方向B履行支付款项的义务。为保证协议顺利履行,A将其名下房产抵押给B,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协议签订后,A履行了40万元支付义务后,拟撤销协议,故提起诉讼。
A的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双方于2020年X月X日签订的《XX协议》;
2.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已经支付的40万元;
3. 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案涉房产的抵押权撤销登记;
4.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起诉状提交立案时,法官认为根据诉讼请求1确定案由为合同纠纷,根据诉讼请求3确定案由为抵押权纠纷,认为不应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在本案中提出撤销抵押登记,是否属于返还义务的内容?本期就此问题讨论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性。
通常来说,在请求权基础比较明晰的案件中,法官思维模型的起点(S)较易确定。但若案情较复杂,涉及法律关系较多,如何选择诉讼请求,设计诉讼路径,才能尽可能在同一案件中实现当事人诉求,达到既节约诉讼成本,又减少当事人诉累的目的呢?
一、诉讼请求的“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前款规定,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
1. 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在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享有的请求对方返还自己投入的财产权,而接受的一方则依法负有返还的义务,要求返还的权利和应返还的义务,是指双方均应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况而绝不是指未履行合同的损失。
2.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合同被依法裁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损失。
结合具体案情,“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除了被告获得的40万元外,是否还包括因保证协议顺利履行获得的房产抵押权呢?撤销抵押登记的诉讼请求与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之间究竟应当拆分,还是应当组合?
我们不妨思考一下法律后果。如果诉讼请求只有1和2,法官在审理后,判决确认合同可撤销,因没有诉讼请求3,当事人只能就40万元的返还申请执行,对于当事人因履行合同所取得的房产抵押权,因为诉讼请求的缺失不可能成为申请执行的内容。因此,当事人需要另行提起诉讼,这就导致本有可能一并解决的问题被拆分成了两个诉讼。用法官思维模型来表示的话,将会在一个案件中出现两个本可以合并的法官思维模型。
因此,诉讼请求的“大”,就表现在应当全面解决一个法律问题,充分考虑能够一并处理的法律后果,“一网打尽”。
二、诉讼请求的“小”
诉讼请求之间应当是递进关系,还是选择关系?
举个例子。某钢材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中,律师的诉讼请求是:
1. 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
2. 若不能支持1,则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10万元损失。
本案中,客户实际需求是诉讼请求1,但对该诉讼请求进行分析后发现,1和2是选择关系,当1不被支持,就选择2。痛点在于:合同继续履行有无可能,如果已经没有履行的基础,那么第一项诉讼请求显然不会被支持,实属“摆设”。
对法官来说,审理诉讼请求1时,法官会充分考虑合同能否继续履行。据悉,如果合同有继续履行的可能和条件的话,双方就不会发生退款的事实,那么如此诉讼请求的设计和安排会使得法官认为审理诉讼请求2可能是最佳选择。
将所有信息拆解为最小完整单元,转换为法官思维模型,如下图所示。选择诉讼路径就是寻找三角形的过程,而事实上就是寻找诉讼请求到诉讼结果之间的路径,将片段的折线拉成连续的直线。
因此,诉讼请求的“小”,表现在集中,各个击破,找到解决不同法律问题的连接点。
我们尝试切换用户视角。如下图所示,律师“统揽全局”,对于案件做全局分析。
如:
S=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S1=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或其他直接关系到股东资格确认与股权行使的纠纷类型
我们用红色“三角锥体”表示前置诉讼,用绿色“三角锥体”表示后续纠纷类型,并可继续迭代。
由此可见,律师通过视角的切换和对思维模型的整合,以“小”点入手,下盘“大”棋。
结论
大与小往往是相对的,而诉讼请求的大小直接决定了争议解决后对法律后果的处理。针对不同的案件,即便是单一诉求,也需要进行全盘考虑。是从“小”点切入,下一盘“大”棋,还是从“大”局入手,全面解决,并没有固定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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