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湖南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 增强人才聚集吸引力

2018-01-08 红星云

湖南正加快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为把博士后制度打造成湖南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和吸引海内外博士毕业生来湘创新创业的重要渠道,日前,湖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湖南省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从创新管理制度、完善管理办法、提高培养质量、支持创新创业等方面,对博士后人才培养和管理进行规范。


《实施意见》称,到2020年,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同时确定为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统称“设站单位”)数量适度增长,博士后培养规模持续扩大;进站外籍、留学回国博士毕业生和出站留湘博士后研究人员数量大幅增加,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显著提高;在站期间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企业委托研发任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大幅增加,人才聚集吸引效应显著增强。


《实施意见》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实施意见》要求改进设站方式。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将博士后纳入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规划,推动条件成熟的博士点加快设立科研流动站。加大对大型骨干企业、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湘西等落后地区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支持力度,支持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分站。支持行业、特色园区整体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荐条件成熟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创新创业实践基地)。


《实施意见》也完善了招收办法。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的年龄条件。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备案后可依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设站单位应确立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的评价标准,严格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3个月内进行开题评审、进站满1年进行中期考核、拟出站前进行综合评定出站考核的三段式管理规定。支持设站单位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评价。


强化博士后国际化培养,鼓励湖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家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支持有条件的设站单位申报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开展湖南博士后招聘海外行活动,大力吸引海外博士毕业生来湖南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设站单位建立离岸培养机构,开展博士后海外培养试点。


《实施意见》还大力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转移转化科研成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附录:

湖南省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实施意见

博士后制度是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 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 号)精神,更好地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引领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以提高博士后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服务保障,把博士后制度打造成为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和吸引海内外博士毕业生来湘创新创业的重要渠道,为建设富饶美丽幸福新湖南提供坚实的高层次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省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同时确定为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以下统称“设站单位”)数量适度增长,博士后培养规模持续扩大;进站外籍、留学回国博士毕业生和出站留湘博士后研究人员数量大幅增加,高校、科研院所、企业新进教学科研人员和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显著提高;在站期间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或企业委托研发任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比例大幅增加,人才聚集吸引效应显著增强。


创新管理制度


(三)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国家有计划、有目的培养的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在站期间是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 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时间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需要可在2-4年内灵活确定;对进站后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应根据项目期限和承担的任务及时调整在站时间,最长不超过6年。


(四)发挥设站单位主体作用。充分发挥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设站单位在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培养中的主体作用,支持设站单位建立健全以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和专家学术委员会为重点的博士后工作机构,组建博士后合作导师队伍,研究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管理办法,切实履行管理责任。落实设站单位的自主权,强化专家学术委员会在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五)改进设站方式。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将博士后纳入单位人才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规划,推动条件成熟的博士点加快设立科研流动站。加大对大型骨干企业、民营中小型高科技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湘西等落后地区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支持力度,支持园区类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分站。支持行业、特色园区整体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荐条件成熟的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条件成熟的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创新创业实践基地),其设立、考核、管理等工作由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联合其合作高校的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向国家博管办推荐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原则上从博士后创新创业实践基地中择优推荐。


完善管理办法


(六)完善招收办法。坚持博士后制度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基本方向,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或人文社会科学领域、人才基础薄弱的自然科学领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可适当放宽进站的年龄条件。设有国家重点科研基地、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的非设站单位,备案后可依 托重大科技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适当放开设站单位博士毕业生不得进入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限制。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为主,并严格控制比例。不得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七)完善评价机制。设站单位应完善博士后研究人员考核办法,确立以创新性科研成果为核心的评价标准,把博士后研究人员独立组织科研活动能力、研究项目实施成效、在站期间关联学术成果、参与创新创业情况等内容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并严格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3个月内进行开题评审、进站满1年进行中期考核、拟出站前进行综合评定出站考核的三段式管理规定。支持设站单位对不同学科领域、不同研究类型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实施分类评价。对进站前未进行过职称评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予以认定中级职称,经考核合格出站后,可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把博士后研究人员获得的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作为省部级科研项目,纳入省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评奖范围。对阶段性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作退站处理。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管理。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被其他单位录(聘)用的,应及时报告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不再继续享受相关资助政策,并原则上作退站处理;录(聘)用单位出具同意脱产报告的,可不做退站处理。


(八)抓好日常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博士后管理相关政策, 逐步健全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设站单位分级管理体制。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在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服务保障和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退站管理等工作的同时,担负博士后科研流动站非设站学科申请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申请独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非设站单位或非设站学科在项目执行期间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推荐工作;做好园区类科研工作站设立、分站注销核准工作;对严重违反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或丧失设站条件的博士后流动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提出注销建议;撤销严重违反博士后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或丧失设站条件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创新创业实践基地);负责博士后《博士后证书》(获得国家专项计划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除外)的印制、发放等工作。


 

提高培养质量


(九)依托重点科研基地和项目加强培养。设站单位应依托国家重点科研基地、省重点产业园区或承担的国家和省级重大科技项目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鼓励吸纳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入设站单位及其协作单位创新团队,支持设站单位围绕博士后研究人员组建科研团队。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家和我省重点领域、重大专项、前沿技术及重大科学研究计划,每年遴选一批有创新性和前沿性、有助于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关键性难题、能创造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企业博士后创新项目予以重点资助。


(十)实施博士后国际培养交流计划。鼓励我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参与国家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支持有条件的设站单位申报博士后国际交流项目。强化博士后国际化培养,每年资助选派一批具有较高科研能力和发展潜质、在科技创新中取得突出业绩、研究方向与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相符的留(来)湘博士后研究人员前往海外一流高校、科研机构或研发中心开展培训考察与项目合作。开展湖南博士后招聘海外行活动,大力吸引海外博士毕业生来我省从事博士后研究。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设站单位建立离岸培养机构,开展博士后海外培养试点。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深入推进博士后国际学术交流工作。


(十一)完善博士后培养质量评估机制。制定完善设站单位分类评估办法,配合全国博管办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实施分类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表扬,对评估不合格的单位报请全国博管办取消设站资格。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每三年部署安排对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协作研发中心进行一次评估,对合格以上的优先向国家推荐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不合格的予以撤销。建立经常性动态评估机制,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培养质量动态跟踪。


 

支持创新创业


(十二)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围绕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依托各类园区和科研成果转化、孵化基地,建立健全博士后科研成果转移和产业化服务体系。依托长株潭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建设试点工作,积极申报国家博士后创新示范中心。鼓励各市州结合实际,建设各具特色的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加强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成果产权保护,维护博士后研究人员合法权益。


(十三)实施博士后创新创业激励政策。大力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转移转化科研成果,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在站期间科研成果转化收益。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有关规定,通过股权、期权、分红等激励方式,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鼓励符合条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我省各类人才支持项目,对留学归国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十四)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支持、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优秀博士后奖励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产业引导基金等,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资助创业孵化和科技成果转化,并按照市场规则获取相应回报。


 

加强服务保障


(十五)完善博士后经费投入机制。落实国家和省里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相关经费支持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州和设站单位进行配套支持。提高博士后经济待遇,增强博士后岗位吸引力。设站单位投入博士后工作的经费中,用于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按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把博士后研究人员纳入到全省各级各类财政性科研项目的资 助范围,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有条件的设站单位要采取租赁或 建设博士后公寓等多种方式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周转住房问题。


(十六)建立交流平台和载体。开展博士后科技服务团、博士后园区、企业行等活动,推动博士后研究人员熟悉省情、了解企业需求、参与科技创新、加速转化科技成果。实施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博士后论著出版支持计划。成立湖南省博士后协会等组织,加强博士后学术成果交流,引导博士后研究人员自我管理。培育壮大社会组织,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支持社会组织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服务。


(十七)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科学使用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在线预审、一次办结”服务平台,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服务效率。为来湘外籍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便利,简化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做好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家属的户口迁移工作,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可依据本人意愿在设站单位所在地办理常住户口,其配偶及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可以随其迁移;未将人事档案转至设站单位的博士后人员,不予办理其进出站户口签落手续及出站时配偶、未成年子女的户口随迁手续。妥善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入学、入园问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凭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到其子女迁入落户所在地的教育部门办理入学、入园手续;入读省直幼儿园的, 凭省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介绍信,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设站单位与省、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立起协调联动机制,按照人事档案管理规定接收、保管退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事档案,并在其就业后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领导。完善博士后工作管理实施细则,健全博士后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建立省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构建各部门分工协作、有效联动的工作格局。建立博士后工作年报制度,探索将博士后工作纳入到全省人才工作考核体系,形成推动博士后事业科学发展的合力。加大联系服务博士后制度,及时发现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来源:红网

作者:彭双林 叶飞艳

编辑:李偲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