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视点|蓝色碳汇交易与滨海湿地保护
作者:梅宏
碳汇是指从大气中移走二氧化碳、甲烷等温室气体、气溶胶或其初期形式的任何过程、活动和机制。海洋中的生物通过自身的生物固碳能力吸收人类向大气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并将其封存在海洋生态系统中的过程和机制,即海洋碳汇,也称蓝色碳汇。
蓝色碳汇具有公共物品性和外部性,通过海洋生态效益市场化的方式开发利用海洋碳汇资源,能够体现海洋的生态服务功能、减少大气中温室气体的含量、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如果能够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和利用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中的蓝碳,将对缓解全球气候变暖、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缓解来自全球各地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减排压力,《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附加协议《京都议定书》中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权看作一种可以用于市场流通的商品。在一定的交易所内和市场规则的牵制下,交易的一方通过等价交付来获得另一方的温室气体减排额或者排放指标,由此而形成的二氧化碳排放权或者碳信用的交易,通常称为碳交易或者碳排放权交易。但是,碳汇交易并不是换取二氧化碳排放权,而是在一定的市场交易规则下,通过开展碳汇项目来获得或者增加相应的可以用于交易的碳汇量,需求方支付对价来购买其所需的碳汇量用以抵销自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
2011年,为了减少人类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继续造成巨大的损害,联合国出台了《海洋及沿海地区可持续发展蓝图》,从中确认加强与现有的国际碳市场的合作,制定和实施一个全球蓝色碳市场的计划。旨在构建一套适合蓝色碳汇交易的市场机制,进而实现将海洋所吸收、固定和储存的二氧化碳量能够更好纳入国际气候变化政策框架内。
随着国际碳汇交易的不断发展以及对碳汇需求量的不断增加,我国展现出巨大的蓝色碳汇交易的潜在市场。“全球蓝色碳市场”计划的提出为发展“中国蓝碳计划”提供了有利的条件。我国要想在全球气候会议中获得话语权,实施我国的海洋战略,应当积极利用“全球蓝色碳市场”计划的蓝碳交易理念,通过构建法律制度将蓝色碳汇交易推广到国际社会中。发达国家承担着《京都议定书》所规定的强制性的减排任务,巨大的减排成本迫使他们不得不向发展中国家寻求有关碳汇的合作项目,在降低自身减排成本的同时完成强制性的减排任务。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不需要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但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的现实及其减排要求,也展现出巨大的碳汇交易市场潜力。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剧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国内的许多高碳企业今后可能会成为蓝色碳汇交易项目的重要支持者和需求者,这些都为我国构建蓝色碳汇交易法律制度提供了潜在的市场。
蓝色碳汇交易是法律创设的、针对“蓝色碳汇固碳量”这一虚拟商品的交易。“碳汇量”作为无形的财产,必须用一定的标准将其量化与市场化,而这个制造“碳汇量”并将其具体化、标准化的过程就是所谓的蓝色碳汇项目。蓝色碳汇项目是将海洋管理、环境保护、市场交易三方相结合而产生的大胆尝试。蓝色碳汇交易充分利用市场手段,在不断规范和丰富碳汇交易市场的同时,旨在解决温室气体效应问题。交易的一方通过支付对价的方式获得开展蓝色碳汇项目所产生并计算出的蓝色碳汇量,用以抵销自身的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虚拟交易类型。
健全的交易市场制度是进行蓝色碳汇交易的前提与保障,蓝色碳汇交易相关市场制度的空白状态是我国蓝色碳汇交易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我国首先要开展蓝色碳汇项目,为蓝色碳汇交易相关制度的构建提供稳定、可计量、可交易的蓝碳量,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的蓝色碳汇交易市场规则,对蓝色碳汇交易的交易模式、主体资格、交易对象、价格规则和合同规则进行具体分析,确保在实际交易中双方主体交易活动正常进行,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权益纠纷。同时,蓝色碳汇交易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前景,投资主体不可避免地会基于利润驱动进行违规操作来赚取利润,在这一新兴的投资领域中,构建相应的保障机制是必须的。
蓝色碳汇交易法律制度,是指参与蓝碳交易的双方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则。一研究者建议,蓝色碳汇交易制度包括交易模式的选择、合格的交易主体、可用于市场流通的交易客体、合理的交易价格以及交易合同的有效性5个方面。
蓝色碳汇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应当由政府部门主导,对交易的制度框架、市场要素、外部保障机制预先系统设计。明确的交易模式、成熟的市场交易主体、标准化的交易产品、透明清晰的交易价格以及简明的合同规则是蓝色碳汇交易市场的基本要素。蓝色碳汇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还需要一整套系统的、科学而合理的监测计量和登记备案制度。
蓝色碳汇交易法律制度的构建,使得蓝碳项目的开展者或者蓝色碳汇的供应者从法律层面通过市场机制来获得相应的补偿,另一方获得经济发展的机会,充分体现了交易双方私权的行使以及私益的实现。在交易双方保证自身获得经济收益的同时,也不能忽略开展蓝碳项目、进行蓝色碳汇交易的最终承诺:抵销我们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量,缓解全球气候变化的压力,促进对海洋生态系统尤其是生物多样性的保护。
吸引资本进入滨海湿地生态系统保护领域的前提之一,是滨海湿地固碳功能的市场价值被认可。要实现这一点,就需要“蓝色碳汇”融入碳汇交易市场的通量,实现价值融通与自由流动。基于滨海湿地保护与管理的独立性考虑,在“蓝色碳汇”交易的管理上,建议在政府指定的托管银行设立专门的“蓝碳”账户,使用资金时,支取都通过专户。为增加资本进入的规模,可以创新民营资本进入滨海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养护、重建领域的形式。除了广泛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形式加强政府对滨海湿地保护的有力控制,还可以引入PPP(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让民营资本深入参与到滨海湿地生态保护的事业中来,并分享生态体系建设的成果。在增强资本的流动性方面,可以引入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筹集滨海湿地生态恢复、养护、重建工程所需要的资金。
专项资金使用的另一个方向是大量培育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资质的滨海湿地生态恢复、养护、重建的环保科技企业。让环保科技企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直接参与到滨海湿地系统的恢复、养护、重建的工作中来,可以避免行政机关层层传达、跨部门沟通带来的不协调,最大程度从整体意义上实现对滨海湿地生态系统的影响。
鉴于滨海湿地大面积遭受破坏的现实,保护滨海湿地的空间范围是当前最为迫切的任务,这一现实情况也决定了各种调整机制在滨海湿地保护工作中的地位与分工,即行政规划与行政执法要发挥更强势作用,尽快为滨海湿地争取更大的分布空间,为其生态功能的逐步形成、恢复创造空间基础。而市场机制需要做好与全国碳排放市场衔接的事前工作,如碳汇量评估定价机制、交易机制等。
综上所述,以增汇为目标的滨海湿地保护制度创新路径是指,以行政规划和行政管理手段维持并进一步扩大滨海湿地的空间范围;以碳汇量为标的、以碳汇交易为形式的市场手段最大程度实现滨海湿地的固碳功能。
文章来源:原刊于《中国海洋报》2018年5月2日,第2版
作者:梅宏,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