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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雨绮前夫袁巴元财富盘点:服装公司欠税、有偿债能力不足风险 房地产项目多已转让

清流工作室 清流工作室 2020-02-01


 

作者:陈姿羊


被媒体曝光家庭纠纷后,9月27日女星张雨绮经纪人杨思维在微博代表张雨绮和袁巴元发布声明称,两人已经于当日协议离婚。

 

之后有好事人在微博爆料称,二人爆发冲突的原因是一套位于上海思南公馆的房产。该名知情人士表示,袁巴元跟张雨绮结婚时所住的思南公馆房产袁巴元声称是自己所持有,而近期张雨绮才知晓该处房产实则为袁巴元承租。

 

随着二人离婚消息传播地不断升温,张雨绮前夫袁巴元的“富商”身份成为舆论关注焦点。那么,在此前铺天盖地关于袁巴元“富商”身份的描述背后,其真实资产情况究竟如何?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袁巴元出生于1973年,复旦大学博士,现任上海笕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总经理。在与张雨绮结婚消息传出时,袁巴元被外界描述为“坐拥多家公司,财力雄厚”。

 

不过,袁巴元或许并不像外界描述的那样“财力雄厚”。网易清流工作室发现,袁巴元一直从事服装行业。1999年,26岁的袁巴元在上海成立了红杰时装有限公司;2001年,袁巴元成为上海洛奇时装公司股东之一;2004年,袁巴元在广州成立洛际服装有限公司;2011年,上海笕尚服饰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笕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笕尚服饰”)成立。

 

笕尚服饰成为袁巴元的核心资产。2016年7月,笕尚服饰曾谋求新三板上市。在该公司公开转让书中,袁巴元的经历也得以披露: 


这份履历与此前袁巴元信息存在出入。根据转让书,截止2016年7月,袁巴元为本科学历,而在多个公开渠道袁巴元被描述为“复旦大学博士”。

 

根据相关公司信息,在笕尚服饰成立前,袁巴元旗下服装行业相关公司规模并不大,注册资产在50万到100万之间。直到2011年笕尚服饰成立,袁巴元的服装版图才初具规模。根据转让书,袁巴元持有笕尚服饰71.9%股份。2014年、2015年、2016年1-3月,笕尚服饰营业收入分别为1.93亿元、4.24亿元和2.85亿元,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551.89万元、674.4万元和2342.18万元。

 

当时在转让书中,笕尚服饰坦言存在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笕尚服饰旗下主要有三大服装品牌:

 

其中“MJstyle”较为出名。在官网中。MJstyle被如是描述:

 

虽然笕尚服饰2016年7月已经申请新三板挂牌,但直到目前其申请还尚未被通过。由于笕尚服饰尚未上市,网易清流工作室无法得知其最新财务情况。

 

不过,一些信息或许能反应此后笕尚服饰的部分情况,根据启信宝信息显示,2017年7月31日,笕尚服饰被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列为被执行人(执行标的:286320)。同时,根据2017年2月7日发布信息,笕尚服饰欠企业所得税1827.45万元。

 

2015年2月,笕尚服饰还因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被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违法所恶1682元,并罚款1.04万元。

 

除了笕尚服饰及其相关公司,袁巴元曾经和其多年合作伙伴“袁慧芬”合资成立一家名为“上海新普投资”的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2013年,上海新普投资开发了位于上海闸北区的新普荟商业广场一期项目: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该商业广场今年已经开业。不过,2016年开始随着股权出质等系列股东变更,目前上海新普投资股权穿透后(2018年8月8日最新变更),阳光博大股权投资公司间接持有91%股份,而袁巴元与袁慧芬合资成立的“上海平海房地产”持有9%股份。

 

在某招聘网上刊登的阳光博大股权投资公司2018秋季校园招聘中,阳光博大股权投资公司称其于2014年注册于上海,其母公司是博大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香港、隶属于国内知名房地产企业的综合性金融集团公司。

 

也就是说,虽然新普荟商业广场已经开业,但袁巴元在其中持有的股份比例仅为9%不到。

 

同时,网易清流工作室发现,在上海新普投资2013年宣布建设新普荟商业广场时曾表示“上海影城已经决定入驻,将打造总面积逾3500平方米、拥有一个3D放映大厅和6个放映小厅同时可容纳1000余名观众观赏影视剧的现代化时尚型影院。”

 

但一份发布于2017年5月8日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名事判决书((2017)沪02民终2725号)显示,因未能如约交付物业,上海电影已解除与上海新普投资于2013年9月22日签订的《合作意向书》,同时上海新普投资还需返还上海电影定金204.4万元并赔偿204.4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上海新普投资辩称未能如期交付物业是因为“所属地块拆迁时受阻及政府对旧区改造整体规划布局,使政府延期交付”故主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二审法院则认为“由于上海新普投资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违约系不可抗力所致,仅以系争物业所属地块在政府拆迁过程中受阻为由作为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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