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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宣传新探索:巴南法院执行干警做客重庆之声《身边说法》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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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进入执行阶段后,会有哪些流程?

车辆开到外地躲避执行,执行干警如何与被执行人斗智斗勇?

被执行人离世,亲属将查封物品私自变卖,是否构成犯罪?


12月24日,巴南法院执行局政委蒋曼、执行局法官肖秉文、执行局法官助理陈涛带着这些问题的答案走进重庆之声身边说法栏目,为广大听众带来一份别开“声”面的执行普法大餐。


现场花絮






内容回顾

大家知道法院执行流程主要有哪些阶段吗?

主要分为六个阶段:1、立案 2、执行准备 3、财产查询 4、财产处置 5、其他执行强制措施 6、结案。

那么接下来就以以案释法的方式让大家了解在执行过程当中会遇到哪些问题。

案例一

收到法院传票拒不到场


    法院判决生效以后,被执行人王某(化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被执行人王某依旧拒绝到法院,电话中态度嚣张,给出的理由竟然是其工作太忙。


话题

被执行人称“工作太忙,没有假期”这个理由可以对抗法院执行传唤吗?


    显然是:不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规定:对必须接受调查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实际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个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以协助。

    这里面的正当理由,是指一些不可抗力因素,比如天灾、人祸,或者其他客观条件的不能等。当然,其实最主要是被执行人积极主动的和法院联系,主动配合说明情况,确有适当的理由,法院也是可以考虑被执行人晚几天到法院的。

案例二

车辆开到外地就能逃避法院执行

逍遥法外吗?


    被执行人王某(化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查封其名下渝BXE991车辆,被执行人自以为将车辆开到上海使用,法院就没办法将其扣押并处置。现实是,当申请执行人提供其下落的线索以后,执行法官连夜赶往上海,联系当地法院协助扣押了该车辆。

    扣押过程中,发现实际使用人并非被执行人,其声称系被执行人欠他的钱,私下将车辆抵给他的,但是因为车辆的所有权系登记对抗主义,并且车辆设立有抵押权,他们私下的折抵并不受法律的保护,法院强制扣押了该车辆,并由物流公司运输回我们法院指定停车场。

    让人没有想到的是,第二天物流公司来电,该车辆在物流公司被人盗走了。

情况紧急,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我们执行干警猜到,很可能是车辆实际使用人有备用钥匙,并且并没有理解到法院执行的强制性以及本案的法律关系。

    原本应该返回重庆继续工作的执行干警,提着皮箱马上赶往当地派出所报案,通过派出所的配合,及对实际使用人信息的核对,找到其各种联系方式,及时联系到该车辆实际使用人,告知其已经涉嫌构成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罪,其通过科普,认识到自己错误,主动将车辆开回当地派出所,因其情节较轻,仅对其进行5000罚金的处罚。

    最终该车在淘宝以131500元价格成交,很好的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

话题

如果偷走法院查封、扣押的物品该如何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的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上述案例中,第三人偷走法院查封车辆是基于其误以为该车辆,因被执行人已经抵给自己了,车辆属于他自己所有,其在知晓法律关系以后,及时、主动将车辆又返还,情节较轻,一般司法拘留15日或处罚金。

案例三

被查封的物品能否私自变卖?


    本院已经查封被执行人某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并且已经进行司法评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也积极配合进行司法处置。因为疫情的影响,司法处置程序被迫中止,复产复工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已去世,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也不翼而飞。

    法院立即联系公安机关,并送达<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函>经过公安的侦查,公安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系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儿子,其怀着侥幸心理,认为被执行人公司法人已经去世,没有人管这些设备,其将本院查封机械设备私自变卖。

     公安机关迅速羁押该犯罪嫌疑人,在沟通中,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愿意全部支付本案案款,争取宽大处理。

话题

如果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去世,其亲属将查封物品进行私自变卖,是否构成犯罪?


    其实非法处置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物品罪,对于犯该罪的主体,没有排除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所有权人,也就是,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不论是第三人、被执行人亲属、包括被执行人自己,都不能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

编辑 | 陈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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