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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镉米”公益诉讼案庭前会议:第三人九江市环保局等将补充完善污染范围

曾祥斌律师 自然田NatureFields 2023-01-01

2017年8月28日,东湖入湖口周边卫星图显示,污水经村庄流入东湖

 

2018年7月19日上午,九江中院召开了九江镉米公益诉讼案的庭前会议。

 

九江镉米公益诉讼案,就是原告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状告被告九江矿冶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该案还列了两个第三人,即九江市环保局和九江市柴桑区政府。

 

一、案件的背景


2017年8月起,有环保志愿者陆续发现九江矿冶有限公司常年向周边农田及东湖排污,当地农民生产的稻谷镉超标,有村民尿镉超标等。志愿者通过申请信息公开及实地取样送检,逐步证实污染不仅存在而且相当严重,九江矿冶有限公司作为当地的唯一污染源,在未获得环评验收的情况下,一直违法生产违法排污,是造成当地“镉米”的罪魁祸首。


志愿者的监督行动很快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终于承认该地区出现了镉大米并且收储封存了部分镉大米,当然也顺便积极地与志愿者展开互动对话,探讨解决阻止镉大米上餐桌的现实措施与方法。


当年12月,国内两家环保组织联合行动,正式组织律师与调研人员,展开了对九江矿冶有限公司的公益诉讼诉前调研与证据搜集。


二、立案时间及诉求


2018年5月2日北京源头作为原告向九江中院递交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状,5月9日获得立案。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停止继续侵害环境生态;


2、判令被告恢复原状,按照人第三委托编制的综合修复治理方案,承担污染区域(包括采矿区、选矿区、农田区和东湖区等)的环境修复责任以及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暂定为4950万元(以评估确定的数额为准);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监测、检验、鉴定费用,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共计45万元(最终以确定的数额为准);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是九江中院受理的第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立案后很快就组成了强大的合议庭:以法院副院长为审判长,环资庭庭长和法官为审判员,加上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7人的大合议庭。足以表现九江中院对本案的重视。


 三、7月19日庭前会议详情


7月19日的庭前会议,是在九江中院的谈话室进行的。


主持会议的是两位合议庭法官成员:环资庭庭长和主审法官。


当事人到场的情况:

原告一名代理律师;被告一名代理律师加两名企业干部;九江环保局一个干部加一名代理律师;柴桑区政府一名干部加一名代理律师。


召开庭前会议的目的,各方开示交换证据,各自表达诉讼观点,法官了解争议焦点。总之,是为审理案件做摸底准备。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庭前会议比普通民式案件更加重要,基于对环境公益的考量,法院也需要就案件的全貌做细致了解,研究分析如何具体有效地解决环境公益问题。

 

本律师代表原告源头先就在立案时已提交的证据进行开示与说明,其他当事人表达自己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

 

被告除对原告的关于农田、稻谷镉大米检测超标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表示不认可外,对其他证据基本上认可。但是反复强调:是历史原因造成污染,企业生产必然产生污染物,有污染物并不代表造成污染。两个第三人除也不认可原告的检测报告外,对其他证据均予认可。

 

值得一记的是被告的证据,证明目的及开示理由。被告一共出示了12组证据,大约1000多页材料。


原告告诉法庭,由于今天第一次拿到被告的证据材料,一时无法看完全部证据,向仅就证据名称及其证明目的做简要反驳,具体的质证意见留在开庭阶段详细论述。

 


2015年3月2日,东湖入湖口周边卫星图


(一)被告证据的证明目的与原告的简要质证意见

 

1、第一、二组证据

九江矿冶有限公司是2008年改制后的新公司,原九江矿冶总公司仍然存在。被告仅持有九江铜硫矿(列石山)和丁家山金铜硫矿的采矿权及硫酸厂用地。九江矿冶总公司对上述两个采矿权及硫酸厂以外的其他矿山、土地、房产及资产进行管理并负责处理包括环境污染等改制遗留问题。

 

原告质证:根据我国侵权法第8、11条等,多个侵权主体,(前后、同时)共同造成侵权侵害的,依法需要承担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法律上,被告所谓历史遗留污染归原总公司承担的说法,站不住脚。事实上,被告在收购改制原总公司时,明知道原污染欠账未还,存在环境侵权的法律风险,而仍然继续承接原总公司的主体生产要素,对承担污染责任是有预期准备的。

 

2、第三组证据

被告在技改后的两个项目,分别是10万吨和12万吨,已经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环评获得省环保厅批复,取得了合法的环评手续,且技改项目获得原九江县工信委备案。

 

原告质证:

被告从2013年起获得环评批文起,一直在生产。在省环保厅的环评批文中,明确试生产3个月,需要进行环评验收,被告至今也未获得环评验收,说明除了试生产3个月之外,其余时间全部属于违法生产性质。

 

3、第四组证据

被告多年以来无数次向相关政府部门打报告,反映原企业污染遗留问题等等。

 

原告质证:

被告向政府部门打报告,不足以对污染责任形成对抗的证明力。充其量算作自说自话。

 

4、第五组证据

原九江县政府及环保局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原总公司,包括中间历经的其他几个公司,证明当时就已经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5、第六组证据

在2013年5月17日被告生产之前并未进行开采等经营活动,所有污染都是历史遗留。多年以来,金丰公司、中浔公司、九江矿冶总公司等前面的企业,都对周边村民签订了相关赔偿协议并且支付了赔偿金,再次证明污染历史发生,与新公司无关。

 

原告质证:

前面提及侵权法说过,共同侵权付连带赔偿责任。前面有企业污染并不表示可以免除后面污染企业的环境侵权责任,也不能减免后面污染企业的责任。

 

6、第七组证据

被告与周边村民的赔偿协议书,尽管历史污染与新成立的被告无关,当被告依然在政府要求下,肩负社会责任,对周边村民予以补偿,化解社会矛盾。

 

原告质证:

该组证据证明被告早在2013年就开始对污染污染造成的私益损害,承担起了赔偿责任。那么,对于化解公益的损害,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7、第八、九组证据

证明被告按照政府要求进行整改,即便是在停产期间,污水处理厂也一直在正常运转。


8、第十组证据

九江市政府明确柴桑区政府为污染治理工作的行政主体单位。


9、补充两组证据

政府关于重金属治理的开工照片以及技改的环评报告,证明政府已经开始进行污染区域的环境修复。

 

原告质证:

政府履行相关环境调查修复等,丝毫不能免除被告作为民事责任主体的法律地位,甚至即便是政府出面委拖完成了环境修复,本案仍然需要依法判决被告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5年5月22日,东湖入湖口周边卫星图


 (二)第三人证据的证明目的与原告的简要质证意见


第三人柴桑区政府出示了五组证据。


前面四组证据

证明政府在各种纪要文件中的各种重视态度,针对污染、镉大米舆情、东湖等。


第五组证据

就是环保组织多次索要而不得的《柴桑区港口镇矿山重金属污染治理项目实施方案》,也就是此前九江市环保局在公众微信号中,宣传的第三方机构制作的实施方案。

 

原告质证:

1、第五组证据,第三方制作的治理方案,范围并不全面,就是并未将环保组织已经取样证实超标的区域全部纳入治理范围,所以我们并不认可该方案,至少需要将未列入范围补充进来。


2、这个治理方案,是否已经成为最终版本?成为最终版本的依据是什么?也就是说,最终版本,不仅治理方案需要确定,而且治理费用需要落实。现在这个版本的权威性不够。


理想的最终版本应该满足这样的条件:政府部门批文同意,全部治理费用落实,实施主体落实,实施进度落实。

 

经过讨论,第三人同意就原告补充提供的取样送检报告,补充完善污染范围,尽快让第三方完成最终方案的确定。


原告还要求当事人补充提交与实施方案配套的材料:委托第三方机构制作实施方案的合同、费用支付情况及实施计划等等。

 

第三人九江市环保局,出示了一组四份证据,是关于被告的行政处罚单,和一份缴款书,证明其履行了环保监管职责。


原告质证:

被告至今尚未进行环评验收,第三人九江市环保局环境监管并不到位,鉴于本案属于民事公益诉讼,针对第三人的环境监管失职不作为等不在本案审理范围,暂不提及。

 

最后,原告也补充提交了全部的取样检测报告,基于检测报告取样点都有标注详细的坐标,因此提供给法庭转第三人,让第三方机构尽快补充调查,完善治理方案。

 

上午的庭前会议到当天12点半结束。


7月19日下午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到污染现场进行踏勘。


(2018年7月21日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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