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雾霾天,这类大气污染源违法排放只罚1万元?

taujou 自然田NatureFields 2023-01-01

图片来自网络


雾霾天气时,工业、建筑工地、机动车等排放源,被采取严格的限产、停工、限行等管控措施,但是有一种大气排放源被很多人忽视,这种排放源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贡献在港口城市尤其明显。


想想雾霾天气时,私家车被单双号限行,即便按照最新的排放控制标准来计算,这类排放源单体也可以抵几百辆标准排放柴油车的排放量。


这类排放源就是船舶,包括海港和内河港行驶的船舶。


船舶污染源的大气排放问题从2016年开始才陆续在各港口城市被重视,交通运输部先后出台《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


这期间,船舶企业的排放行为表现怎么样?由于上海港的管理水平在我国居于首位,以下就以上海港的船舶大气排放监管信息为例。


建议取消《大气污染防治法》106条船舶违法排放行为处罚上限

基于上海市2016-2017行政处罚分析


一、信息公开申请上海港船舶违法排放处罚信息201条


2018年12月13日,北京市丰台区源头爱好者环境研究所,向上海海事局申请下列信息公开:

《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实施后,上海海事局针对船舶违法排放行为作出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截止至2017年底)


2018年12月17日,上海海事局法规处作出答复,称“我局经研究后现予以反馈”,《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靠控制区实施方案》中的相关措施于2016年1月1日期陆续实施。

现提供上海海事局2016年-2017年有关船舶违法排放的行政处罚情况汇总表,相关案件具体信息可至我局官网的结果公示栏进行查询(可按处罚对象名称进行查询)。


二、上海港船舶违法排放处罚信息分析


上海海事局法规处给予答复的附件《上海海事局2016-2017年船舶违法排放类行政处罚统计》显示,期间船舶违法排放类行政处罚共201条,分五大类:未按规定使用燃料油、未按规定排污、未按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上海港的船舶使用达不到标准的燃油、排放禁排污染物,分别有24条,82条,40条,33条,22条。


(一)上海港船舶涉大气违法排放处罚97条


“未按规定使用燃料”、“未按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上海港的船舶使用达不到标准的燃油”,三类与船舶大气污染相关的行政处罚达97条。


未按规定使用燃料油的情况,分为3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船舶用燃油,在上海港使用硫含量超标燃油,上海港航行、停泊期间使用达不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燃油。


未按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形,仅有1类,即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上海港的船舶使用达不到标准的燃油的情形,分为4种,上海港停泊期间使用达不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燃油,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燃油,在上海港停泊期间使用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燃油,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超标燃油。


(二)上海港船舶违法排放处罚涉及5部法律法规


与船舶大气污染相关的97个行政处罚行为共涉及5部法律法规,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上海港船舶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二)项和和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从轻)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三)因大气违法排放行为被处2次及以上罚款的记录约占1/5


2016-2017年,上海海事局处罚超过一次的船舶违法排放类船舶企业有9家,19条行政处罚,占97条的比例为19.59%。


由于上海海事局公开的这些行政处罚信息内容较为简单,并没有公布具体的超标排放倍数,我们无法从具体的数值上了解这些排放行为的违法程度。但是,处罚次数为我们提供了另一个了解的维度。


因大气违法排放行为被处2次及以上罚款的企业有9家,共19次,约占97则处罚记录总量的1/5。


三、建议取消《大气污染防治法》106条对船舶违法排放行为处罚上限


(一)我国对船舶大气违法排放行为的处罚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上位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2016-2017年上海各海事分局对行驶、停泊在上海港的大气违法排放行为处罚均在10万元以下,97则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处罚金额最高为80000元,最低为1000元。


以处罚次数最多的上海浦海航运有限公司为例,其注册超过6.8亿元,南京海力海运有限公司等企业的注册资金也是千万元级别,10000元、30000元,这样九牛一毛的处罚,对于违法企业而言,远没有威慑力。


因大气违法排放行为被处2次及以上罚款有共19次,甚至有企业连续2个月被3次处罚,约占97则处罚记录总量的1/5,这样的事实数据更是处罚力度不足以令其改正的有力证明。


(二)国外对船舶大气违法排放行为处罚措施的对比


国际对船舶大气排放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比我国严格的多。


据亚洲清洁空气中心公开资料,在美国,罚金额度根据超过硫含量标准的量级进行计算,且在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硫含量超标的燃油的量越多,罚金越高。


对于屡教不改的企业,处罚会更严厉。


普氏能源梳理图 


普氏能源对各国对违反排放控制区内控制硫氧化物相关规定的罚金进行过梳理,一些国家如丹麦、挪威对于罚金没有设定上限。


除了罚款之外,有些国家如丹麦规定针对故意违反低硫油的规定等情况,相关人员还会面临不超过两年的拘留。


(三)修改106条的必要性和建议


船舶企业违法排放行为所受到的违法成本低,不仅损害整个船运行业的良性竞争,违法排放的行为更影响了整个港口城市的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


提高违法成本,是一种遏制违法排放行为、保障《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实施的有力方式。


目前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无法有力约束船舶企业的违法排放行为,我们建议取消第一百零六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上限的规定,改为,“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标准或者要求的船舶用燃油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处一万元以上的罚款。


2018年9月,交通运输部有专家在一次船舶大气污染排放主题研讨会上,也提出了现有法律对船舶大气排放违法行为处罚过低的问题,相关法律急需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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