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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打记者”三凶手确属当地警方!通报中用词“扭打”合适吗?
Original
良法善治 民之所向
浪花Media
2023-06-03
一边忙处置舆情(到处shantie),一边熬夜搞官方通报,当地某些领导干部辛苦了!
6月1日凌晨3点43分,在just law追问
是不是“舍不得”公布凶手身份
的三个多小时后,贵州毕节“打记者”事件官方通报发布了。
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姗姗来迟!
据“毕节市联合调查组”的通报:经查,5月30日,李某某在织金县猫场镇沙坝村发现一车辆跟随,遂用手机对跟随车辆进行拍摄,后下车找跟随车辆上的熊某等人了解情况。车上熊某(织金县公安局
马场派出所副所长
)、李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陶某(马场派出所警务辅助人员)3人随即下车,在阻止李某某继续拍摄过程中,扭打造成李某某面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经第三方鉴定为轻微伤),致使李某某手机、眼镜等物品遭损坏。
打人者果然是“专业的”!难怪会在行凶作案后,熟练地擦拭违法犯罪痕迹,临走时不忘抹去他们留在记者车门把手上的指纹。
你不得不佩服他们的坏,但又不得不唾弃他们的蠢!
事发后,便有媒体界人士直言,
当地为了控制舆论、掩盖真相,竟然动用了“专业力量”!
这三位“打手”
为给当地“护场子”,为给领导“找面子”
,可谓“用尽全力”、用力过猛!你们是不是也害了领导?
令人遗憾的是,通报中并没有提及是咋“发现并跟踪”记者的?这三人受谁指示后出动的?作案后有无告知幕后指使的领导?
令人气愤的是,通报中居然用了“扭打”一词来描述经过!
何为“扭打”?笔者紧急查询,百度汉语释义说,“相互揪住对打,如扭打在一起”,“意思是相互揪住殴打。”
为何会让人有一种互殴的“曲解”?会不会让人联想到三位执法者“扭送”被打记者的画面?
在查明真相后,当地也是连夜作出处置决定!
目前,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依法对熊某、陶某处以行政拘留二十日,对李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经织金县委研究决定,
免去负有领导责任的彭某某马场镇党委副书记职务、提名免去其马场镇镇长职务
;经织金县公安局党委研究决定,
免去熊某马场派出所副所长职务
(已将其调离公安系统);经马场镇党委研究决定,对李某、陶某予以解聘处理。
这个处置的决定是不是下早了?当然,被行政处罚者也可以提出复议乃至复核。
笔者印象中,故意损坏他人财物达2000元以上的,就构成刑事案件了。极目新闻记者的眼镜、手机等物品被打坏,不知道够不够2000元?
通报发布后,有网友感叹:
他们果然还是对“自己人”舍不得用“寻衅滋事罪”。
被打记者的伤情鉴定为轻微伤,显然是够不上故意伤害罪。那么,三位凶手作案时是不是在执行公务?如果是,他们构不构成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397条,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
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三位警务人员随意殴打记者,有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呢?毕节市联合调查组在通报中表示,“此次事件,
教训极为深刻,暴露出少数公职人员法治意识淡漠等突出问题
,严重伤害了媒体朋友,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如此看来,这起事件应该算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吧?
当然,也有人说,这一次,毕节总算没有“护犊子”!笔者的理解,不是“没护犊子”,事情闹的这么大,怎么护得住?受害者都做了凶手识别,换不了人啊!总不能再去遮盖那位“副所长”的身份吧?
毕节“打记者”的凶手落网一天,身份却“舍不得”通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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