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趋势 | 激活海洋数据要素,赋能蓝色经济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数据要素发展。在建设海洋强国、数字中国背景下,激活海洋数据要素潜能,对于促进海洋数据要素增值服务、增强海洋经济发展新动能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分赴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和南海局、宁德海洋中心和北礵海洋环境监测站等涉海机构,以及广西和深圳等沿海地区,围绕海洋数据采集传输、确权授权、供给使用和应用保障等问题,深入交流迫切需求和难点堵点,就海洋数据分类分级、交易监管、要素供给和海洋大数据应用发展等进行调研。

一、调研概况:数据供给、交易、安全“全链条”调查
在海洋数据资源供给方面,我国持续推进海洋立体观测网等能力发展,整合全国海洋信息通信“一张网”,建立国家海洋综合数据库,面向需求建立完善海洋大数据应用业务与技术链条。例如,面向海洋安全保障需求,深化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海洋环境快速预报技术研究与业务化应用;面向地方经济和综合管理需求,建成浙江省智慧海洋大数据中心,将海洋要素赋能保障体系在地方集成落地,形成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建设经验。
在海洋数据流通交易方面,存在两种形式。一是传统的流通方式,即共享服务,主要包括业务体系分发共享、部委交换、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面向科学研究申请审批、面向专题需求成果转化、涉外调查成果对外提供、国际和区域合作交流等方式,形成了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和跨区域的海洋数据应用服务格局。二是新兴的流通方式,即数据交易。我国海洋数据交易呼声越来越高,但还处于初期的粗放式发展模式,面临数据确权难、定价难、互信难、入场难、监管难等关键共性问题。2021年以来,我国相关大数据交易中心呈现井喷式发展,但少有涉及海洋数据交易。
在海洋数据安全管理方面,我国海洋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不断加强。制度层面,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2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观测预报活动监管的通知》,强调数据在安全有序的条件下共享流通。技术层面,按照不同安全域和数据流开展海洋数据传输安全域边界防护,按照数据级别开展数据存储分区,按照加工程度开展数据开放共享和申请审批使用,严格审查报批涉密数据使用,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二、突出问题:聚焦获取与供给、监管与安全
调研发现,我国海洋数据要素保障当前主要面临以下问题:
海洋数据要素获取与供给保障尚不充分。一是近岸近海数据获取体系有待持续增强。目前无法及时掌握我国近海资源环境最新状况,面向我国近岸近海防灾减灾、生态保护和资源开发利用等需求的数据要素供给不足。二是海洋数据共享服务合力有待加强。我国已通过多类多级网站开展涉海数据共享,共享渠道较为分散,数据发布内容零散、标准不一、质量参差不齐,模型、工具、知识以及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数据产品匮乏,难以满足社会公众需求。三是海洋大数据融合应用能力有待提升。海洋数据存在严重的精度各异、质量参差不齐、时空断续和严重碎片化问题。现有数据产品仍以“业务产生”为主,难以满足我国丰富的海洋数据应用场景需求。
海洋数据流通交易与监管机制有待完善。一是海洋数据分类分级规则尚不明确。聚焦海洋数据要素赋能,亟须加强用户分类、数据定级、数据确权授权等一体化分类分级研究。二是海洋数据交易监管机制尚不完善。尚无禁止清单,数据确权不明造成数据流通、交易、使用的可解释空间大,数据授权不清导致市场规范变差,数据挖掘、开发、交易、收益分配等市场行为处于司法实践的灰色领域。三是海洋数据交易模式尚未建立。海洋数据价值体现为具体应用场景的定制化、个性化服务,数据产品难以成为一种标准化产品,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不高,数据资产价值认定、质量评估、合规交易等实施引导匮乏。
海洋数据要素安全风险日益凸显。相关企业和个人观测行为存在风险。海洋数据安全技术标准空白,缺乏全流程非法操作的记录、识别、预警、阻止和回溯等技术手段。
三、措施建议:强化要素供给推进合规流通
多种措施并举,强化海洋数据要素供给。一是统筹谋划常态化、精细化近岸近海专项调查。围绕我国近岸近海重大需求,加强重点区域海洋数据获取能力,着力填补现有数据“盲区”。对于近岸区域,开展海洋基础环境大比例尺调查,建立陆海统筹基础信息“一张图”。对于海陆交互区,利用无人机、无人船、两栖车等载体,搭载剖面测量传感器和机载激光雷达等开展区域测量。对于河口区、海湾区、重要经济区带等区域,加强原位长期精细化观测。二是统筹建立国家海洋大数据共享服务平台(海洋云)。统筹兼顾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数据在线汇聚共享、涉海部门数据互联互通、公益数据产品集成发布等需求,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新型信息技术,提升海洋数据开放创新服务能力。三是攻关海洋大数据融合技术。加强大数据等先进技术在海洋领域的交叉应用,推进大数据与海洋综合监管业务需求紧密结合,与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我国海量海洋数据规模和丰富的应用场景的优势。
完善规章制度,探索推进海洋数据要素合规流通。一是研制出台海洋数据分类分级细则。坚持依法依规、落实党管数据原则,从数据来源、数据内容、数据形式等角度确定海洋基础数据的范围,从业务属性、数据属性和用户属性等维度确立海洋基础数据分类体系,从重要、核心和一般等三个等级明确识别数据级别,提出务实管用的实招,在保护数据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共享利用。二是研究制定海洋大数据交易管理制度。统筹考虑行政逻辑上的事前数据确权、数据资产评估、市场准入,事中数据授权、数据定价、安全交付,事后交易核验、市场评价贡献、收益分配引导调节等监管环节,以及技术逻辑上的数据三权分置、质量评估、合规评估、交易备案等监管要求,突出国家在海洋数据要素市场中的主体管控作用。三是探索构建海洋数据合规高效交易模式。坚持政府主导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探索建立海洋数据市场准入规则和质量标准化体系,健全海洋数据产权登记、流通交易、有偿使用和收益分配机制。处理好国内大循环与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关系,开展海洋数据跨境安全合规流动。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系国家海洋信息中心主任。经作者同意,本调研报告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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