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作者 | 宇宸de研究室
| 概述 |
那么,这个《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都提了些什么呢,具体内容我大致整理了,咱们挑重点内容看。
开头这里,做个简单概括:
网游运营单位有的忙活了,整改需要巨大的投入; 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在境内,法人必须中国人; 少于8位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含3位中级人员),您就甭干网游运营了;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批准文号、出版物号只能自用,不得转借、出租、买卖、套用; 网游禁止性内容包括了这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 强制对战取消了;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取消了;虚拟道具交易取消了;游戏内道具卖钱禁止了;不删档测试取消了;私服、外挂、代练、刷钱禁止了; 加强实名注册监管和验证;网游公司也有征信了; 游戏币发放和交易不能是同一家网游运营单位; 游戏用户先关记录保存不得少于2年,尤其是交易记录; 游戏主播大赏赚钱的好日子到头了; 史诗级加强防沉迷管理; 处罚力度不可估量,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10倍罚款、5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
| 闲话 |
详细看了2遍《办法草案》,个人感觉,目前属于征求意见阶段,后边会有一定的变化,争取意见的方向可以接地气一些,问问游戏运营团队基层干活群体人的意见、游戏公司合规管理人员的意见、多年网游老玩家代表的意见。
从网安合规的历史来看,通常都是用GB/T来建议的,是推荐性标准,待到比较成熟的时候才转为强制性标准去落实,包括金融行业也事如此,管理办法的要求通常会宏观一些,有回旋余地。国标和办法是不一样的,后者监管和执行力度要更强。个人观点,规范行业是对的,但一开始就上这么多Buff,怕是双方都艰难,监管成效是问题,企业整改是难题。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欲速则不达。希望后边几稿可以适当做出一些修改吧。
| 重点要求 |
好的,下面列一下个人认为比较关键的条款。
适用范围
这里的三条放在一起来看,明确《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和各方责任。
本人有两个疑问,首先,适用范围这句话好像缺少一个主题,只是陈述了一个动作,这么描述是否会造成误解?
其次,适用范围界定了是国内从事网游出版经营活动的主体(根据语境,假设主体),也就是网游公司,适用本办法。那么,后边43、44条所提到的监护人、学校、社区、图书馆、文化馆、青年宫等,这些并非网游公司,那么对这些主体做出要求(因为条款中大多用的是应如何,而非可或建议如何)是否有效,是不是超出《办法草案》的适用范围了?再者,学校还说得过去,监护人和社区、场馆等提出要求,合理么,如果不安要求执行,要处罚么?根据目前后边的处罚条款,好像没看到相关描述。包括44条最后,相关行业这范围是不是过大了,用应如何这种说法,是否合适?
许可准入标准
关于准入条件中的这几条,应该关注一下。
首先是服务器和存储必须放在境内,如果只是国内玩家还好说,但是对于国外政策就复杂了,是否可能造成政策冲突。就以漂亮国为例,是绝对不会同意讲本国公民信息存在外国境内服务器的。而且,后边51条中鼓励开拓海外市场,加强网络游戏国际合作,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提升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那么对于6条中的这项要求,是不是可以考虑稍微放宽一些,不要说的太死了。
其次是法人有了新的要求。最后,对于小型网游运营团队可能会是个挑战,8名以上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其中包括至少3名中级人员。有些小的团队可能一共不到10人,这么要求有些苛刻。鉴于最后63条:
或许可以按照其他规范进行要求。但是,也仅限于给定的几个条件,适用范围不大。这里个人觉得,是否能根据游戏规模和影响范围来划分等级,对团队人员资质进行要求。
游戏币和交易申报
除了运营,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活动也要保省级出版部门审批。
如果真是这样,那这个审批流程的量会不会太大,游戏中各类活动很多,如果没个都要提前申报审批,真正执行的时候必要性和效率会如何?另外发放游戏币申报可以,但是交易服务申报是不是要具体说明是哪些交易,不至于玩家商城购买个物品就要申报一次吧?
还有这个审批周期是60日,嗯……
版本号申请和使用
以上两条只是提醒,没有什么疑问。
内容管理
这里只列了几个有趣的点,综上要求所述,网游开始逐步春晚化,所以大家玩游戏是为了什么呢?要不要参考下暴雪暗黑4设计师的专访。有些事还是让专业的来吧。
PK限制
很好,大部分玩家得到了保护;那些红名的玩家,以后只能靠键盘输出了。根据本条要求,是不是以后游戏中不存在自由PK的区域了,即所有区域必须玩家自愿选择是否接受PK?Love and Peace!
消费限制
(1)革命性的更新,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奖励没了,你没看错,没了。
(2)游戏内刷到神器后,只能自己用,或者按照市场指导价出售,什么全服唯一一把神器,要卖就1000g,不卖就自己留着吧。
(3)强制玩家消费降级,其实客观来说对个人是好事,消费趋于理性。对于公司和主播来说是一盆冷水,而且是冬天浇的。充值要设上限,100连抽要被告警提示。
设想一个场景,主播开箱抽SSR,10连一次150,先充个5000吧。系统提示,您好,您的充值限额为500元,请理性消费。好的。
…N次10连后…
“兄弟们,这把必出五星。兄弟们,出了出了!”
嗖——系统提示:检测到您存在非理性消费行为,根据相关规定,系统将临时锁定您的抽卡功能,30分钟后自动解锁,感谢您的支持。
经过不懈努力的充值和连抽,最终主播得偿所愿。
100抽出金,1500r,主播正高兴呢。
网游弹幕提示,去商城直接购买,只要1088,主播亏了!
这场景正是下边要说的关于随机抽取的新规。
随机抽取限制
《办法草案》要求抽卡次数和概率要合理化,一些只能靠抽卡获得的人物或道具以后不存在了,全部可以通过购买方式获得。
告别不删档测试
根据《办法草案》要求,未来可能会取消不删档内测,只有公测才有可能保留用户档案。
实名制注册
本条要求执行可能存在困难。用他人身份注册或是适用他人账户的情况很多,这方面要落实账号专人专用比较困难,而且责任难以界定。就比如使用朋友或家人信息注册和登录,游戏公司通过技术手段监控难度较大,且投入成本也过高,具体能做到什么程度很难说。
打游戏赚钱成违规行为
本条要求相当于断了一部分人的收入,一些靠游戏赚钱的朋友要考虑改行了,游戏内货币和道具不能再兑换成实体物件或法定货币,再干就是违规,而且处罚力度不小,后文说明了处罚细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到10收入的罚款。
此外,游戏用户购买和用户间交易相关记录和日志留存要2年以上,类似等保的日志留存。
游戏币交易监控
本条要求涉及两个方面,个人认为用户游戏币或虚拟物品交易监控难度较大,尤其是用户规模较大的游戏,及时发现和上报都存在一定难度。通过上文描述可以看出,游戏货币或道具套现几乎不可能,那么赌博和诈骗只可能发生在线下,游戏中只不过是设套,这种情况游戏公司可以说是防不胜防,更别提采取技术措施了,也许未来几年可能会实现,但目前应该没有可落地的有效方案,我认为很可能是尽到提醒和宣传的义务,要说避免和防止该类事件并不现实。
另一方面交易记录留存要求,上文条款已提到。
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分离
这条个人认为之前应该大多是都是由同一家公司来负责,便于管理。将两项相关服务进行分离的初衷,本人没做过游戏运营不太清楚这块。不过,对于企业来说,要改组织架构,又是一件麻烦事。
直播打赏受限
这条要求的重点用白话来说就是,游戏主播的好日子到头了,以后打赏收入可能大不如从前了。本条中广告推广的要求其实和之前16条内容管理如出一辙,不再赘述。
网游公司征信
网游行业建立自己的征信体系,以公司和负责人为主体,不知道会不会搞评级评分制度,如果是学金融系统那套,可能要有大的动作。个人考虑可能会与现有征信系统挂钩,对主体实施限制。
加强防沉迷管理
(1)网游公司除了落实防沉迷和宣传教育工作外,多了一项指导家庭、学校、社会组织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游的工作。个人看法是看如何指导,在游戏中宣传或出公益广告可以的话还好说;若是要到各处开展走访和宣传教育,这工作量就大了许多,对于企业仿佛又加了一副重担。
(二)对容易导致沉迷的、存在不适合未成年人使用内容的游戏,应禁止未成年人登录;(四)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租售、游戏币及虚拟道具交易服务,以及陪练、代玩等第三方服务;(五)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随机抽取服务;(六)网络游戏直播不得出现未成年人打赏情况;
(2)本条只列出个人认为比较关键的几点要求,对此有一些疑问。
针对(二)中描述,沉迷可能需要进行定义和界定一下,同时考虑本条(一)中也提到了严格控制未成年人使用网络游戏时段、时长的要求,如果符合防沉迷管理的要求就不算沉迷的话,那问题就转到这个时段和时长上了。
还有这个不适合未成年人使用内容是什么,希望在后边62条的定义中也能给出一个解释,否则很难进行判断。
(3)针对未成年人的代/陪练、租号、卖号等行为都被认定为违规,这里没提陪玩,但从条款中大概猜测应该是涵盖在内的(陪练),简单来说就是以后别做中小学生生意了。
(4)防沉迷系统里应该会禁止用户抽卡,估计小学生们要炸了,打不过啊,好气啊。
(5)未成年人打赏的规定在《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中以明确提出,包括充值服务,这里再次重申,应该监管后续严抓的部分。
防沉迷制度
防沉迷制度和机制一直都有,本次新增的应该是后半段,防沉迷举报机制和防沉迷年报。
第一个想到的就是,孩子们玩游戏的路又坎坷了,不但要受防沉迷系统管,还要时时提防别人举报。老师和家长又多了一把杀手锏,“小子,你再不听话,小心我举报封你账号。”
未成年人身份核验
简单来说,就是对未成年人开启游戏统一认证功能,实现起来存在一定难度,不过鉴于国内家长老师的偏向以及认真群体低龄化,所以相比其他领域来说会好一些,目前能想到的就是生物识别技术了,配合家长管教,应该没跑的。不过对于企业又是一笔钱啊。
| 违规处罚 |
《办法草案》违规处罚力度是足够的,无论对个人还是企业,可以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违规成本很高。这里简单汇总一下涉及罚款的条款,具体细则请查看官方原文。
违规行为 | 违规处罚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游戏出版、运营或网络游戏币发放、交易等活动,或者上线运营未经批准的网络游戏 | 视情况予以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的处罚;触犯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够刑事处罚,删除全部相关网络游戏,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网络游戏内容违规(第16条) 许可证违规出借、出租等 | 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止版号申请、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出版主管部门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
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有关规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10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相关许可证。 |
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 | 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网络游戏,责令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拒不改正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5000万元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吊销营业执照;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
其他违规处罚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
| 最后 |
从《办法草案》的条款可以看出,游戏行业未来可能也会走强监管的路线,随后会根据管理办法出台各类细则和标准,企业需要做的工作很多,鉴于目前只是草案阶段,看清政策方向,提前做好应对,适当参与政策制定。
近几年政策叠加,让人喘不过来气,APP规范、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人工智能规范,现在又到网络游戏管理,大家都不容易,坚持前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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