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社会》2021年第2期目录和内容提要
2021
03
《法治社会》2021年第2期
目录和内容提要
本期特稿
1.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导推进环境法治发展
李挚萍
视野纵横
2.论“例外生存”的治理决断
——基于新冠疫情期间“阿甘本命题”的思考之一
谢 晖
3.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历程与经验
何家弘
4.认真对待法学翻译
——以新中国法理学译著70年为研究对象
付子堂 郭小东
5.环境行政案件类型化的法理与方法
刘长兴
立法研究
6.经济法典“总则”论
程信和 曾晓昀
7.人工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之积极论
孙道萃
实务观察
8.监狱执行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
刘灿华
9.行政诉讼滥诉行为规制的实践反思与制度构建
王惠奕 王成明
视野纵横
10.防疫应急措施致困人员临时救助的法律保障
程关松 方 久
11.“新兴权利”的本质及其局限
——兼论受害者之人格尊严是“新权利”
黄鑫政
内容提要
01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
为指导推进环境法治发展
李挚萍,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方海洋科学与工程广东省实验室(珠海)特聘研究员
内容提要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环境法治的发展提供了思想基础。中国人口众多、资源禀赋薄弱,自然灾害频繁,经济发展压力大,资源能源消耗多,为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中国必须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与自然相和谐的发展道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环境与发展的关系,保障人民的环境权益,完善环境法治建设,提高环境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提供了深远的指导。
关键词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法治思想 环境法治
02
论“例外生存”的治理决断
——基于疫情期间“阿甘本命题”
的思考之一
谢 晖,广州大学人权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新冠疫情初期,针对各国对疫情的应急反应,哲学家阿甘本出于对形式生命的维护和对“赤裸生命”的担忧,强烈批评政府的所作所为,呼吁要提防把例外状态常态化,这就是“阿甘本命题”。诚然,在新冠病毒肆虐下,全球70多个国家启动了紧急(例外)状态,也导致了完全不同于日常状态下的政府治理措施、公民生活、交往和工作方式。但从各国在疫情期间的紧急应对举措看,无不在维护人的“例外生存”,而不是刻意制造一种“赤裸生命”。没有政府立基于紧急法治之上的紧急决断及其所致的人们的“例外生存”,则公民只能在自由精神和形式生命的名下,任由病毒戕害生命。因此,为经由治理决断的“例外生存”辩护,不是对至上权力的亦步亦趋,而是对生命本真的应有敬意。
关键词
阿甘本命题 例外状态 例外生存 赤裸生命 紧急决断
03
新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历程与经验
何家弘,中国人民大学大华讲席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院反腐败与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内容提要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一直以追求民主为宗旨。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党在吸取国民党“亡党亡国”历史教训和总结自身政治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以政治协商和人民代表大会为基本内容的民主制度,并且通过理想和思想教育初步实现“以德为本”的民主。民主必须通过法律制度来规范、保障和实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方面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我国应建立不同于西方模式的民主制度,其要点是在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加强公民权利保障,通过用权利约束权力的方式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这必须以法治为保障。
关键词
法治 社会主义 民主 权力 权利
04
认真对待法学翻译
——以新中国法理学译著70年为研究对象
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郭小东,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法学翻译是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新中国法理学译著的发展历经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初创期和沉寂期(1949-1977年),这一阶段法理学译著选题在国别上以苏联为主,语种以俄语为主;第二阶段进入恢复发展期(1978-1991年),法理学译著选题从苏联转向西方国家,但该阶段仅有零星的西方法理学经典著作被引进;第三阶段为繁荣发展期(1992-2019年),中国法学翻译事业开始步入“译丛时代”,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局面,法理学译著出现“爆炸式”增长。这一阶段的法理学译丛可以划分为七种类型,分别是:法学交叉学科型、以国别为单位型、以法学家命名型、西方法哲学经典型、法理特定主题型、西方政法经典型和凸显人文精神型。回顾新中国70年法理学译著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可以发现其内在的发展逻辑,具体表现为:政治逻辑、市场逻辑和人才逻辑。
关键词
法理学译著 法学翻译 法律移植 法律现代化
05
环境行政案件类型化的法理与方法
刘长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
内容提要
环境行政是相对独特的行政管理领域,我国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发展方向已经明确,因此环境行政案件的外部界分和内部分类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目前为止,主要按照行政管理范围或者被告身份等形式标准来区分环境行政案件,并不能适应环境行政案件专业化审理的需要。应当基于环境行政的基本特征将环境行政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进行实质区分;进而分析环境行政行为的特殊性和基本类型,并结合环境行政审判的现实情况对环境行政案件进行分类,为提升环境行政案件审判质量奠定基础。
关键词
环境行政 环境行政案件 风险性 技术性 类型化
06
经济法典“总则”论
程信和,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顾问,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
曾晓昀,广东技术师范大学法学与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广东省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内容提要
经济法作为新兴的、重要的法律部门,目前突出的短板是缺少一部反映其整体形象的法典式立法,尤其是没有“总则”,难以满足从总体上调整国民经济运行关系、促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背景下,应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立法经验和学术界共识,设计《经济法典》的“总则”编,着重从立法宗旨、基本原则、权利架构、法律行为、责任设置以及制度合力等角度,发掘经济法的本源,阐述经济法的整体形象,揭示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成功之法治基因。这一填补法律空白的原创性研究,有助于打造中国特色、国际视野的法学话语体系,推进新时代的经济法学研究,并产生积极的世界影响。
关键词
经济法典 总则 原创性 整体形象 成功基因
07
人工智能主体的刑法地位之积极论
孙道萃,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副教授、学术部主任,法学博士
内容提要
人工智能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已经成为讨论的逻辑起点。目前,实践走在理论的前面,但消极论与积极论仍僵持不下。传统法律体系继续有效、法律认识论的抵触、人类生物论的冲突、刑事法理的排斥、“人的犯罪”之认知设定等消极事由,反映了人类中心主义立场的过度化浸入,而网络时代的功利主义立法却提供相反的校对样本。在吸纳当代功利主义的有益内容下,应适度倡导功利主义的立法观。人工智能犯罪日渐独立的动态、人工智能伦理的前提意义、刑事责任能力进化的倒逼、刑罚有效性的反制、智能主体的新兴权利之需要、智能技术演变的终极形态等核心要素协同发展,使积极论及其合理性日益明朗。
关键词
人工智能主体 刑法地位 人类中心主义 消极论 功利主义 积极论
08
监狱行刑实施效果的实证研究
刘灿华,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法制研究中心研究员、副秘书长
内容提要
对监狱行刑各项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实证分析,可以为完善监狱法律制度提供实践依据。围绕监狱改造、分类管理与考核、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若干重要监狱行刑制度的实施效果的问卷调查表明,法官、检察官、监狱人民警察、律师等法治工作者、社会公众以及服刑罪犯等不同群体的评价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共识,即都相对消极。不同群体在心理矫治的效果、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数量、以及监狱执法行为的合法性等问题上,存在较大的认知分歧。改革与完善监狱行刑制度,需要加快《监狱法》全面修订的进程,并着力解决部门规章碎片化问题。
关键词
监狱法 监狱行刑 实施效果 实证研究
09
行政诉讼滥诉行为规制的实践反思与
制度构建
王惠奕,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治与法律研究部博士研究生;
王成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判员,法学硕士
内容提要
滥诉成为敞开行政诉讼立案门槛之后的一道挥之不去的阴影,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滥诉行为的存在消耗行政资源,损害政府形象;挤占司法资源,破坏司法公信力;对社会产生负面引导。行政诉讼的立法宗旨、权利的相对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决定了对滥诉行为规制的必要性。针对滥诉行为,法院应该结合滥诉行为的构成要件,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规定的兜底条款和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同时还需要探索提高诉讼成本、提升技术支持、建立诉讼失信人名单、公开典型滥诉案例对社会进行正确指引等配套工作。
关键词
行政诉讼滥诉行为 规制机制 制度构建
10
防疫应急措施致困人员临时救助的法律
保障
程关松,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研究员,法学博士;
方 久,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给我国社会秩序造成重大影响,各级政府迅速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国家进入应急状态,常态社会秩序被打破,公民义务增加,合法权利限缩。部分居民基本生活因防疫应急措施的施行遇到了难以克服的困难,需要临时救助。因防疫应急措施致困的人员需要确认,他们的临时救助请求权应当得到保护。国家应当采取多种途径及时救助,保障致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防止冲击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关键词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应急状态 临时救助权
11
“新兴权利”的本质及其局限
——兼论受害者之人格尊严是“新权利”
黄鑫政,苏州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研究生
内容提要
范畴思维的本质就是抽象、概括与分类。法学领域对范畴的引入可能存在过于细分的“缺点”。概念之于法学的重要性决定了新概念的产生、传播需要被检视,如已在学界产生一定影响的“新兴权利”概念的科学性、严谨性都需被检视。剖析“新兴权利”概念,需从发起者的研究缘起、概念发生学、概念原理开始追踪,自然要追溯到概念论以及范畴学说,并对范畴及其法学引入进行中立的评价与分析。法学界对范畴的内涵与定义未形成充分成熟的理论。“新兴权利”研究近年来形成一定的热潮,是对范畴论思维的模仿、继续,值得被冷静反思。新兴权利是权利的子集,它介于范畴与“普通概念”之间。新兴权利理论包括了概念创新、权利方法论创新,有积极意义,但该“概念”有其局限性,其内涵与外延有待继续精细化、明确化。另外,有一种新兴权利类型叫“被埋藏的权利”,即本来存在,但未被发现、重视的权利。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就是这样一种“新兴权利”,需被重视、确认。
关键词
概念 范畴 新兴权利 局限性 创新
相关链接
分享本文:
点击界面右上角按钮,在弹出框中选择“发送给朋友”或者“分享到朋友圈”。
本刊微信号:fazhishehui-gdfxh
本刊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