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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纠纷类案检索报告

律检服务团队 律检 2024-07-01

“律检”是由中国大学MOOC《大数据与法律检索》课程教学团队创建的法律大数据检索服务平台,旨在为法律从业者提供高质量的专业法律检索服务。


案例检索信息:

1、检索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

2、检索关键词:民法典 社会保险纠纷 

3、文书类型:判决书

4、裁判日期:

     2021-01-01至2021-06-30

5、有效数量:109件


基本分析

就2021年上半年有关社会保险纠纷的案件区域分布统计如上图所示。总体上看,区域差异较为明显。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多发于江苏省、河南省、重庆市等省份,其中江苏省达22例,占比约20%。

通过数据分析得知,本报告中一审案件有78件,占比约为72%;二审案件有31件,占比约为28%。总体上看,案件数量反映出社会保险纠纷类案件的上诉率相对较低,实务中多数问题都能在一审中得到解决。


通过分析数据得知,在一审案件中,劳动者作为原告的有56件,占比约72%;投保人作为原告的有15件,占比约19%;用人单位作为原告的有6件,占比约8%。可见劳动者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期望值升高,越来越多的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得以进入法律层面解决。


通过分析数据得知,在二审案件中,劳动者作为原告的有17件,占比约55%;用人单位作为原告的有12件,占比约39%。由此可见,部分劳动者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同时二审案件中用人单位的维权情况明显比一审多,这表明部分用人单位对案件判决结果并不满意,想通过诉讼实现维权。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在本报告的样本中,法院对当事人诉求全部支持的有27件,占比约35%;法院对当事人诉求部分支持的有33件,占比约42%;法院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案件有18件,占比约23%。由此可见,法院对当事人诉求得支持率相对较高,多数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得到权利的有效救济。

通过数据分析得知,本报告样本中二审的裁判结果显示,维持原判的案件有24件,占比约77%;改判的案件仅有7件,占比约23%。由此可见,大部分案件在二审中维持原判,改判率仅有23%,在二审中当事人实现进一步的有效救济的成功概率并不高,多数当事人的上诉可能存在不合理上诉的情形。


深入分析

为了分析该类案件具体的案由分布,我们按照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对给类案件案由的分布对筛选的109个案例中进行了分类。

其中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共计51件,占比46.8%,比例最高;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共计31件,占比28.4%,比例仅次于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医疗保险待遇纠纷和社会保险待遇纠纷案件分别为15个和12个,占比为13.8%和11.0%,比例均较低。


由此我们可以分析出,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依然是最值得关注的问题。通过案例检索,综合裁判文书中的内容及其他资料,下面我们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进行更详细的解读。


在已经得出的51个案例中进一步筛选,我们法院法官在总结争议焦点的时候通常会涉及以下内容。

通过上表,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黄色标注的地方出现频率较高,可见,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对于以上费用的补偿问题争议较大,且也提醒大家在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时,以上几种费用的赔偿均是可以主张的部分,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为此,我们进行了相关资料的查询。


1、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主要包括:

资料出处:“中小企业用工服务平台”公众号《工商保险待遇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下同)


2、对于各种费用的赔偿问题,各地规定有一定差异,下面以上海市为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仅作学习和参考使用,具体情况请了解当地相关规范性文件):


(1)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根据劳动者所处阶段的不同,工伤保险待遇的赔付主体及赔付项目如下:

实践中,易引发争议的具体工伤保险待遇的审查要点如下:

①医疗费

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目录以外的非必要、非合理医疗费,由劳动者自行承担。

对于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超过三十天不满一年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医疗费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以社保部门核定为准。因用人单位导致医疗费不能或仅能部分获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不能获赔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②停工留薪期工资

停工留薪期是劳动者工伤或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以与劳动者原工资福利相符的正常出勤月工资收入或工伤事故发生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加以确定,并不得低于本市同期最低月工资标准。

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期限,原则上应为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如劳动者自愿放弃病假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休息时间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可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如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早于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的,则应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十二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且经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如劳动者经过二十四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仍需继续治疗、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劳动者病假待遇。


③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因工致残五至六级的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因工致残七至十级的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如解除劳动关系时距劳动者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法定的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除外。

(2)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

在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赔付费用。用人单位不赔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赔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赔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

(3)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处理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法赔付新发生的费用。

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工伤的,对用人单位补缴后仍未获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部分,法院需审查不予理赔的原因。

如因缺少材料不能理赔的,法院应指定期限要求当事人互相配合及时补足材料,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领手续,并告知相应法律后果;如仍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赔付条件的,则判定用人单位承担相应工伤保险待遇赔付责任。

(4)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处理

①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待遇(不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致残五至十级情形下,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致残一至四级伤残情形下,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工伤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②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经工伤认定后,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已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部分,仍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能参加工伤保险或用人单位可缴却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劳动者经工伤认定后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法条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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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检索报告作者: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姚丽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易瑾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于天伟 

(排名不分先后顺序)


编辑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9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易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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