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如何在哈获得矿业投资权?
在哈萨克斯坦法律中尚无“勘察”概念;而是用了“勘探”这一术语,包括:勘察;以及商业发现评估。
01
底土利用合同和土地租赁合同
首先,从事勘探,个人或者机构必须有底土利用权,由有权机关签署底土利用合同授予(i)勘探权;或者(ii)开采权;或(iii)联合勘探开采权。在签署底土利用合同期间,地质委员会发布地质配额文件以确认开发的领域范围。同时,有关被许可组织须制定相关勘察工作计划或商业发现评估,并且应由卫生-流行病、工业安全和生态主管机关以及地质委员会批准。此外,履行底土利用合同是地方政府授予土地利用权的非附条件基础。土地利用权是通过与土地部门签署地块租赁合同以确认。
02
许可/执照
从事勘探工作,根据不同方式,需要下述许可:
钻探工程许可;爆破许可;建设许可(矿区、加工厂、基础设施等建设);使用化学或其他药剂许可。
❖底土利用权人可以自己申请获取这些许可,或者雇佣具有相关许可的承包商。
除下述之外,与2.2中回复的要求一致:
关于(i)开采,或(ii)联合勘探和开采的底土利用合同及其修正案允许底土利用权人从事开采活动;必须取得矿产配额,而非地质配额;须制定开采计划并由相关主管机关批准,而非地质勘探计划;底土利用权人须获取矿业活动开发许可。
并非如此。通常来讲,除了放射性矿石的开采、储存和加工需要一系列特殊的许可之外,程序是相同的。
一般来说,石油和天然气的勘探、开采适用相同的程序。
目前并无适用于外国申请者的特殊规则。根据底土法第3.1条(该法适用范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外国个人和机构以及无国籍人与拥有哈萨克斯坦国籍和法律权能的个人和机构,享有相同权利,履行相同义务。
根据底土法第12.2条(政府在底土利用方面的优先权利和优先购买权),政府拥有优先权利获得:(i)全部或部分底土利用权,(ii)底土利用者的股份(包括发行IPO时),(iii)底土利用者母公司的股份,只要该母公司的活动与哈萨克斯坦内的底土利用有关(iv)确认上述股份所有权的有价证券或者可转换成上述股份的有价证券(第(ii)-(iv)提及的项目是与底土利用权相关的标的或者称之为“标的”)。转让底土利用权或者相关标的时的获取豁免要求将作为战略意义保证(该保证由哈萨克斯坦政府2011年第1137号法令批准通过)。
任何部分或者全部转让底土利用权或者“标的”的交易都必须事先(i)取得政府对其优先权的豁免(“豁免”),并且(ii)根据底土利用法第36条规定(底土利用权及与其有关的标的的转让)征得相关主管机关的同意(“许可”)。若没有或没能征得该“许可”,根据哈萨克斯坦法律,该交易是无效的,相关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底土法第72.3.2条(终止合同效力)规定单方终止底土利用合同。
“许可”和“豁免”皆依据底土法下为期70个工作日的统一程序获得,其中,50日获取“豁免”、20日获取“许可”。但是鉴于主管机关有权索取额外信息,实践中可能需要4到6个月完成这一程序。交易执行后,底土利用权或者相关标的获得者必须在5个工作日以内通知相关主管机关,除非交易被视为无效。
❖若底土利用权或者底土利用者的股份拟被抵押,须事前征得相关主管机关的许可;否则该抵押无效。
供稿:德恒律师事务所阿拉木图办公室主任臧洁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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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71期哈萨克斯坦《今日丝路》报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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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汪金生 编辑|宋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