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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啦!青岛海事法院一案例参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青岛海事法院

Qingdao   Maritime   Court







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由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共同主办的“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宣传活动网络投票正式启动,45个广受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将接受社会公众投票。青岛海事法院报送的《青岛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诉某船运有限公司、某保赔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案例24)入围候选名单。


























案例24


青岛某环保服务有限公司诉某船运有限公司、

某保赔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

基本案情:“交响乐”轮系被告某船运公司所属的利比里亚籍油轮,被告某保赔公司系“交响乐”轮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人。2021年4月14日,某船运公司与原告某环保公司使用中国海事[2014]版样本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2021年4月29日,某船运公司与某环保公司对上述协议进行展期。上述协议记载,协议中的第一条、第二条权利义务条款为强制性条款,协议双方不得更改其内容,第三条费用条款记载了双方约定的费用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逾期利息等。合同双方合意采用ITOPF(国际油轮船东防污染联合会的简称)认可的应急费率,而某环保公司经过ITOPF审核认可的费率于2021年4月14日确定。2021年4月27日0851时,装载145474.053吨持久性烃类矿物油的“交响乐”轮与在航船“义海”轮发生碰撞事故,事故导致“交响乐”轮左舷第2货舱破损,约9400吨船载货油泄露入海,造成海域污染,构成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事故发生后,经某船运公司通知,某环保公司组织船舶、人员等参与了清污工作,直至2021年6月19日1700时,应急响应终止。经审理查明,某环保公司因案涉溢油事故造成的损失金额共计42987210元。经国务院同意,2021年8月27日,交通运输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及山东省人民政府成立青岛“4•27”船舶污染事故调查组,于2022年1月21日出具案涉事故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对于事故责任认定为,在碰撞事故中,“义海”轮负主要责任,“交响乐”轮负次要责任。2021年8月18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裁定准许某保赔公司设立“交响乐”轮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某环保公司就本案主张的清污损失申请在上述基金中进行债权登记,并被裁定准予。同时,某环保公司在本案的诉讼中主张,合同约定的清污费用系非限制性债权,不应当仅从基金中受偿,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额予以支付。2023年6月30日,青岛海事法院作出判决某环保公司对某船运公司、某保赔公司享有海事债权42987210元及清污费利息,且上述债权自“交响乐”轮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分配。现该判决已生效。


推荐理由:本案判决为全国首例对域外油轮所有人根据法律规定采用海事主管机关样本与清污公司订立的清污协议性质、相应清污行为性质及合同项下清污费用的限制性与否作出认定的生效判决,且是首例就油污责任保险人向受损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明确的判决。本案在明确油轮所有人在溢油事故发生时负有排除危害义务的前提下,结合《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中强制性条款及约定条款的具体内容,厘清了其民事合同的性质,明确了合同项下清污活动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同时通过正确理解《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判决确认油轮所有人及其油污责任保险人,有权在设立基金的前提下就该合同项下的清污费用限制赔偿责任;判决还首次在实体上明确了油污责任保险人应当向受损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争议巨大,但是最终判决结果得到了各方当事人的充分认可。该案的审结,将在全国范围内对涉外清污协议和其合同项下清污行为的定性以及合同项下费用索赔的限制性认定产生重要的借鉴意义。



此次活动,山东共有3件案例入选,其余两件分别为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公司诉井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22)和昌邑市法院审理的 “山东潍坊昌邑市人民检察院诉李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23)。


如何参与投票



1.投票时间:12月4日至12月24日2.投票方式:扫描二维码或点击文章下方的阅读原文进入投票页面,勾选案例右上角方框,下拉至页面底部选择“提交投票”完成投票。3.投票规则:每人每天可以重复投票,每次投票最多选择十个案件。


期待您宝贵的一票







编辑:鲍福玉 娄雅灵

审核:牛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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