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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事法院青岛自贸片区审判区成立一周年工作巡礼④——某区人民政府诉某船运有限公司等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青岛海事法院

Qingdao   Maritime   Court




基本案情


某船运公司所属的油轮在青岛近海发生漏油事故后,为遏制油污扩散,减轻损害后果,某区人民政府组织其下属街道办、管委会、融控集团、市政公司等16家单位及若干艘渔船开展辖区内海上溢油清防污作业,并以其自身名义提起确权诉讼。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判决认为,参与涉案溢油事故的应急处置单位,可以主张为防止或者减轻船舶油污损害采取预防措施发生的费用以及对受污染的环境采取合理恢复措施的费用,某区政府作为组织单位统一进行索赔,不违反法律规定。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派出机关组织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系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不会产生额外费用,对于行政机关主张的自有人员、设备费用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的清污主体类型包括渔民个人、清污公司、危废物处置单位及行政机关,涉及的费用性质包括已支付清污主体的费用、代清污主体索赔的费用以及行政机关自有人员、设备参与清污的费用。本案认定某区政府以代位、债权转让等方式取得统一索赔的诉讼主体资格,减少了其他清污主体的诉累,避免重复索赔;分类识别费用性质,合理认定清污费用,排除行政机关履职中产生的自有人员、设备费用,践行“不与民争利”的理念,保障了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也是以法治护航自贸区建设、服务航运业绿色发展及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体现。


供稿:自贸片区审判区通讯员:王可可
编辑:张超 娄雅灵审核:牛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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