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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法润自贸 扬帆但信风⑥——某劳务公司诉某造船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
青岛海事法院
Qingdao Maritime Court
2020年6月1日,某劳务公司与某造船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同年10月,劳务公司开始进行船舶串油和洗油的施工。2022年9月,双方协商终止合同。
劳务公司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造船公司退还其签订协议时缴纳的保证金,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和利息。而造船公司认为,劳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不予支付工程款,也不退还保证金。
承办法官详细审查了双方的证据,两公司所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作协议书》由造船公司事先拟定,均属于格式合同。造船公司应当公平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采取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青岛海事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劳务公司主张支付欠款及利息、退还保证金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造船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后,均表示不提起起上诉,并主动联系,全面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案涉及的劳务公司违约,工程费用不予结算、不退还保证金的条款,与劳务公司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并且限制劳务公司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主要权利,造船公司应当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因为造船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对劳务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的审理有利于提示自贸区企业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注意规避格式合同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的风险。
供稿:自贸片区审判区通讯员:马维东
编辑:张超 娄雅灵审核:牛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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