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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发布,青岛海事法院三案例入选!

青岛海事法院

Qingdao   Maritime   Court







6月21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通报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发布“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青岛海事法院开展的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专业化司法服务、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多项工作被通报,审理的“青岛某环保服务公司诉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某保赔公司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某风电公司诉某海洋工程公司、新加坡某公司、香港某实业公司、黄某海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某财产保险公司诉青岛某航运公司、香港某运输公司、日本某保险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入选山东法院“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坚持精品导向,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专业化司法服务。


青岛海事法院加强“海事调解中心”建设,强化面向上合组织国家和“一带一路”国家开展海事调解的职能作用,构建符合海事案件特点的专业化多元解纷机制,诉前化解率达36%。



烟台海事仲裁调解中心在烟台法庭揭牌成立


坚持能动履职,为中外当事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青岛海事法院召开首届海事(司法)创新大会,与青岛自贸片区、中国船东互保协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共同构建多领域海洋协作平台,为中外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国际化的海事司法服务。设立全国首个海事域外法查明研究中心,破解域外法查明难题。设立“海员司法救助资金池”,通过资金先行垫付、债权转让方式及时解决外籍海员遣返难题。就海洋牧场案向省农业农村厅发出司法建议,为新业态发展扫清障碍,推动地方立法。开展“三合一”机制改革试点,依法审结“义海”轮船长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该案系我国首例因船舶碰撞导致重大责任事故进而追究船长刑事责任的案件,为护航蓝色国土安全、推动国际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提供了有益探索。


海事域外法查明研究中心

海员司法救助资金池海洋牧场案

马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




案例赏析



青岛某环保服务公司

诉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某保赔公司

船舶污染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所属“交响乐”轮载运货油抵达青岛附近水域锚泊,后“交响乐”轮与“义海”轮发生碰撞事故,导致“交响乐”轮约9400吨船载货油泄漏入海,构成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经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申请,法院同意境外某保赔公司设立“交响乐”轮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青岛某环保服务公司经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通知,组织船舶和人员参与了清污工作。后,青岛某环保服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及某保赔公司支付清污损失5700万元。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选择适用我国法律,我国为《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缔约国,本次事故泄漏油类属于公约第一条第5款规定的持久性烃类矿物油,本案应优先适用公约,对于公约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我国法律规定。依据《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和公约规定,青岛某环保服务公司可向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索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某保赔公司作为“交响乐”轮的油污责任保险人,应当对涉案污染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和某保赔公司可依据公约规定限制赔偿责任。法院进一步查明了青岛某环保服务公司所主张各项费用的合理性,判决:一、青岛某环保服务公司对利比里亚某船运公司、某保赔公司享有海事债权42987210元及清污费利息;二、上述债权自某保赔公司设立的“交响乐”轮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中分配;三、驳回青岛某环保服务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青岛海事法院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案涉“交响乐”轮溢油事故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溢油污染案件,所涉法律关系复杂。涉案《船舶污染清除协议》使用的是我国海事主管机关提供的样本,当事人对该协议的性质为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产生争议,法院通过分析协议条款的具体内容,认定该合同性质为民事合同,合同项下清污活动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保障了国内清污企业的受偿权利。判决正确理解公约精神,确认境外油轮所有人和境外油污责任保险人应当在公约规定的数额限制内承担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鼓励清污、适当赔偿、兼顾实际受偿的价值目标,得到了中外各方当事人的认可,对促进国际公约的正确适用、推进我国海上运输和清污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产生了积极作用。


某风电公司诉某海洋工程公司、

新加坡某公司、香港某实业公司、黄某

海上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某风电公司与某海洋工程公司及案外人某工程咨询公司签订海上风电项目施工协议,某风电公司依约向某海洋工程公司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亿元。因某海洋工程公司未履行合作协议且不返还定金,2023年7月,某风电公司与某海洋工程公司、新加坡某公司、香港某实业公司、黄某共同签署协议书,约定某海洋工程公司、新加坡某公司、香港某实业公司就某海洋工程公司欠付某风电公司的2亿元定金及利息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黄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新加坡某公司作为“长某”轮的船舶所有人同意将“长某”轮抵押给某风电公司。协议签订后,各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某风电公司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在扣押“长某”轮过程中发现,此轮曾被光船租赁给案外人天津某公司,船旗国由新加坡变更为中国,船名变更为“长某”,但该轮已在2022年底注销了中国国籍,目前已恢复了新加坡国籍和原英文船名,其所有人新加坡某公司已同案外人日本某公司就该船舶的买卖事宜达成了初步意向。考虑到该交易一旦完成将对案件保全及后续判决执行产生负面影响,法院组织本案当事人和日本某公司共同听证,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新加坡某公司协调日本某公司将部分买船款支付给某风电公司,以青岛海事法院为平台转付款项,高效圆满地解决了争议。

【典型意义】

本案标的高达2亿元人民币,涉及日本、新加坡、香港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关系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海上风电产业发展等关键问题。法院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运用审判智慧,平衡兼顾各方利益诉求,在船舶扣押、听证和解、履行协商等方面积极作为,实现了中外各方共赢,体现了办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是法院能动履职的典型案例,发挥了海事审判在打造现代海洋经济发展高地方面的作用。


某财产保险公司诉青岛某航运公司、

香港某运输公司、日本某保险公司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山东某钢铁公司作为买方,与卖方公司签订了铁矿石销售合同,并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卖方公司作为承租人与青岛某航运公司作为出租人签订了租船合同,由“盛明”轮自塞拉利昂至青岛运输铁矿石。香港某运输公司为“盛明”轮船东及实际控制人,日本某保险公司为“盛明”轮的责任保险人。“盛明”轮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故障,后被南非政府部门凿沉处理。某财产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山东某钢铁公司支付赔偿款后,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诉请青岛某航运公司、香港某运输公司、日本某保险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货损发生后,某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取得山东某钢铁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有权向货损事故责任人提出索赔。因本案货损原因不构成“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的免责事由,青岛某航运公司作为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签发提单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香港某运输公司不是海商法规定的实际承运人,不应承担责任。日本某保险公司是非营利法人,不受保险法调整,应当适用合同法,而某财产保险公司与日本某保险公司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某财产保险公司无权直接起诉日本某保险公司。判决青岛某航运公司赔偿某财产保险公司实际货运价值、实付运费及利息,驳回某财产保险公司对香港某运输公司和日本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青岛海事法院判决后,某财产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日本保险公司和中国香港船东,运输标的物为中国在非洲国家开采的战略性矿产资源铁矿石,系我国在与“一带一路”国家进行海上货物运输时引发的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法院准确识别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提单关系和船舶保赔保险合同等多种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日本法认定了日本某保险公司的身份、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查明了南非政府凿沉船舶的行为并非货损的原因,避免了不利的涉外影响。本案的妥善处理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与保障。



编辑:娄雅灵 张超审核:牛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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