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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 你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吗?

茂名疾控 2022-07-13


今年4月25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颁布,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疫苗法”)颁布后第3个“全国儿童预防接种日”,今天,疾控君就为大家梳理了一下有关知识点,帮助大家更好地认识和理解《疫苗法》。


一、什么是疫苗以及疫苗的分类?

本法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预防性生物制品。疫苗分为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免疫规划疫苗,是指居民应当按照政府的规定接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


非免疫规划疫苗,是指由居民自愿接种的其他疫苗。


通俗来讲,免疫规划疫苗也就是大家口中所称的免费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则是需要自费的。

二、我国实行什么样的预防接种制度?

国家实行免疫规划制度。目前,我省纳入免疫规划管理的疫苗包括以下十一种:重组乙型肝炎疫苗、皮内注射用卡介苗、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口服Ⅰ型Ⅲ型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吸附无细胞百白破联合疫苗、吸附白喉破伤风联合疫苗、麻腮风联合减毒活疫苗、乙型脑炎减毒活疫苗、A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A群C群脑膜炎球菌多糖疫苗、冻干甲型肝炎减毒活疫苗。


通过及时接种上述疫苗,可预防乙型肝炎、结核病、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流行性乙型脑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甲型肝炎等12种传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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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种者有哪些权利义务?

居住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依法享有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履行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义务。政府免费向居民提供免疫规划疫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适龄儿童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




四、接种前有哪些告知、询问、核对的规定?            

医疗卫生人员实施接种,应当告知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所接种疫苗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现场留观等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应当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有接种禁忌不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向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提出医学建议并如实记录提出医学建议情况。


医疗卫生人员在实施接种前,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受种者健康状况、核查接种禁忌,查对预防接种证,检查疫苗、注射器的外观、批号、有效期,核对受种者的姓名、年龄和疫苗的品名、规格、剂量、接种部位、接种途径,做到受种者、预防接种证和疫苗信息相一致,确认无误后方可实施接种。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对符合接种条件的受种者实施接种。受种者在现场留观期间出现不良反应的,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的要求,及时采取救治等措施。


五、儿童预防接种如何管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在儿童出生后一个月内,其监护人应当到儿童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为其办理预防接种证。接种单位或者出生医院不得拒绝办理。监护人应当妥善保管预防接种证。遗失或者损坏,可到儿童户口所在地的预防接种单位补办。


预防接种实行居住地管理,儿童离开原居住地期间,由现居住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接种。




六、查验预防接种证是如何规定的?


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按照规定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应当向儿童居住地或者托幼机构、学校所在地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报告,并配合接种单位督促其监护人按照规定补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为托幼机构、学校查验预防接种证等提供技术指导。


七、疫苗接种收费有哪些规定?

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还可以收取接种服务费。接种服务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八、监护人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监护人未依法保证适龄儿童按时接种免疫规划疫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供稿:免疫规划管理科

编辑:宣传教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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