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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吉林私搭浮桥被判刑”背后的真相!
*本文所有内容均有新闻报道、判决文书、其他文件的截图和相关链接作证。
第一问
媒体报道黄某一家18口私架浮桥,不向村民强制收过桥费,那么黄某等人搭建彩钢房、布置地秤,到底是为了向谁收费?为何派人、雇人24小时守桥,并设置拦截绳索?凤凰网报道声称“过路的村民和路人根据车辆大小、人数多少以及个人意愿付费,一元到十元不等,附近熟悉的村民过桥都不用给钱的。”
但采访报道中有两位经常往来于白城附近村镇的出租车司机受访时表示“不给钱不行”,并且有“绳子拦截”,给了钱,绳子才会放下。
受访村民表示,“车流量挺大,黄家人基本轮班24小时在浮桥两侧看守。”
根据“私搭浮桥被判刑”判决书显示,黄某等人在2014年建固定桥,并在桥边建造彩钢房、设置地秤,“拦截过往车辆并收费”。判决书还显示,黄某甚至雇佣了两个人来进行收费,月薪1000。
这些事实放在一起,不禁让人疑问,如果只是一个便民的、自愿付钱的浮桥,为何要搞这么大的阵仗?是否只是对“熟悉的村民”不强制,但不熟悉的就付钱才能走?为什么要24小时轮班?连造价不菲的地秤都上了,是为了称什么类型和用途的车?
疑团重重。
第二问
浮桥设计是否安全?黄某等人能否承担潜在安全事故责任?如果出现意外,是黄某等人负责,还是政府监察管理不力的责任?根据媒体采访,黄某等人造桥,是“没有图纸,全凭自己脑子想着做”,电焊的时候用水枪滋一下,“哪里漏水就再焊一下哪里”。
在黄某的申诉书中,他形容自己“祖祖辈辈都靠架桥、摆渡为生”,到了他这一代,这种没有图纸、全靠脑子以及电枪加水枪的“祖上造桥的手艺”,传到了作为小学教师的他手里。
我们不禁要问,这种造桥技术,是否可靠?造出来的桥,承重几何,行车是否安全?能否抵抗汛期大水?设计上是否存在缺陷,导致意外风险大增?该如何维护?等等。最重要的是,万一出点什么事,是黄某等人承担,还是由政府担责?这些都是无法回避的根本性问题。
第三问
黄某接受采访时提及的“溺亡”人数,是从何处统计的?与浮桥有何关系?
黄某接受采访时,表示在他造桥前,有22位乡亲溺亡,拆桥后,又有10余人溺亡,暗示浮桥存在期间不再有人溺亡。
黄某之后又表示这个溺亡22人数据,是“从六几年到八几年,不完全统计”。当记者问“你曾公开说,浮桥建起后,没有一人溺亡,浮桥被拆后,又有人溺亡?”
黄某回答“这个现在不能说了,只能说淹死人是有的。”
那么黄某的“不完全统计”数据到底来自哪里?
另外,泌南警方接受采访时表示, 2007年至今,未发现在泌儿河流域瓦房镇振林村段(浮桥搭设处)有群众溺亡情况。这一说法也与黄某的说法存在矛盾。
假设黄某给的数据都是准确的,为何60~80年代年均淹死1人左右,但2018年拆桥后到现在却淹死10余人?是因为河道产生了更加容易淹死人的变化吗?
第四问
为什么一开始媒体报道中存在“绕路70公里去对岸种地”的说法?之后又改口为绕30公里?媒体曾经报道“当地多位村民也称,现在去河对岸种地确实要多绕行70公里”。
作为对比,上海浦东到虹桥只有50多公里,广州到东莞只有60公里。
媒体稍后的报道又说“不走桥绕路的话30多公里”。
看到这些数字,我们不禁要问,到底是绕几公里?相对来说,30公里更合理一点。那么为何一开始会提出绕70公里去河对岸种地这个说法?是出自谁的口,记者和编辑是否有常识?
第五问
不论是黄某本人受访发言,还是媒体报道,都提到了“去河对岸种地”这个概念,那么河对岸那块地,是否就是属于隔壁安全村的国有土地?根据黄某本人的申请书,说他本人“和振林村部分村民在振林村河对岸有耕地”。
事实上,黄某和振林村河对岸的安全村,存在土地承包纠纷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大致情况:黄某长期违法占用河对岸安全村的国有土地,在不持有经营权和管理权的情况下,谋取私利,最终在安全村村委会多次接触下不得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欲拖欠、拒付承包费用,诉安全村村委会,主张合同作废,但屡次败诉。
我们非常好奇,黄某和媒体强调的“去河对岸种地”,种的是否就是属于安全村的国有土地?
第六问
黄某本人是否知晓,他在河对岸占用的土地,他并没有管理权和经营权?为何要在土地承包纠纷中,带人殴打安全村村干部?
黄某带人殴打河对岸安全村的村干部,导致后者耳部软骨受伤,缝了20针。安全村村干部表示,自己没想到带着3个村委员,在自己村土地上,会被对方殴打,并且听到黄某大喊“打死他,打死他我去偿命”。最后安全村村干部报警,在警方调解下,黄某赔偿5万余元医药费。
黄某是否早就知道这些土地属于安全村,国有,他无权侵占经营?如果知道,为何还要殴打安全村村干部?这些是黄某平时的处世风格吗?这样的人说出的话,又有几分可信度?
第七问
有身份证显示户籍在白城的网友说,当地存在“修桥和偷挖河砂的勾结”现象。黄某是否对偷挖河砂现象知情?熟悉情况的当地网友(有身份证为证)表示:黄某和偷挖河砂的人是一伙的,这已经是周围村子公开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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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黄某等人对当地的偷挖河砂现象是否知情?甚至,是否存在“勾结”?
第八问
不论黄某等人对当地“偷挖河砂”现象是否知情,他们搭造的浮桥,是否有偷运河砂的货车经过?是否收取费用?前文中已经提到,黄某等人在2014年搭建固定桥,并且建造彩钢房、地秤,并轮班24小时看守桥两侧,还雇人以每月1000的薪水,来帮助收费。
在吉林白城瓦房镇挖砂场现场视频中,明显可以看到运砂车在过地秤,这是否解释了黄某要造彩钢房,地秤,以及宁可交罚款也不乐意拆桥?
按照判决书中所示,被法院采纳作为证据的不法收入,只有5万余元。假设这5万余元只是2014~2018四年所得,则每月仅收入1103元,堪堪覆盖雇人看桥收费的月薪,更不用提桥、彩钢房、地秤的成本。是什么原因,让黄某等人宁可给人开工资,也要雇人看桥收费呢?
另一方面,如果是现金交易,那么收费就很难被固定为证据。而偷运河砂的货车,又有动机避开国道大路,转而走村路,并用现金支付渡河,来避开官方收费站。
黄某在2005到2018年这长达十数年的时间段里,到底收了多少过桥费,是否收取了偷运河砂的货车过桥费?这也是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
第九问
为何被水利局多次要求拆除后,黄某等人屡次不拆,宁可硬扛罚款,不惜背上违法的罪名,也要建桥收费?同时,又为何要对建桥时间等细节撒谎?黄某告诉记者,“浮桥造好后第二年就被罚款”。
但根据判决书,浮桥在2005年就造了,2014年是造固定桥,并搭建了彩钢房、地秤。所谓的“浮桥造好第二年,当地水利部门就对他罚款”,其实是在他造好固定桥之后对他罚款。
另外,黄某对媒体说,“水利部门告诉他交了罚款就不拆桥”但水利局局长受访表示这是胡说八道,“水利局接到群众举报……屡次拆了又原地建起来……不存在罚了不拆的情况”。
那么又是什么原因,在相关部门屡次告知违法、进行罚款的情况下,黄某宁可扛着违法的罪名,宁可交罚款,也要把桥建起来,进行收费呢?一般来说,这背后只有一个原因,正如“……有50%的利润,资本家就会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所说,当建桥收费的收益足够高,那么硬抗违法罪名、交罚款,也可以接受了。真相是否如此?还需要进一步深挖。
第十问
黄某从何处得知“私搭浮桥被判刑”一案法官因冒名参与高考被举报一事?他本人是否参与举报?为何他说法官的高考问题是他的“出路和突破口”?在“私搭浮桥被判刑”一案爆热以后,审判长的“冒名参加高考”被挖出。
后续黄某接受采访时表示,他其实很感激法官,因为检方建议量刑为四年起,但当事法官给他判2缓2。但是,为了“出路和突破口”,黄某还是选择举报法官的冒名参加高考问题。
如果法官确实已经采纳了黄某一方辩护要求的“轻判”要求,那么事后再靠举报法官来为自己谋取翻案的突破口,这真的是君子善人所为吗,还是恩将仇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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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牛彪
图片:来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