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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民间借贷口头利息无依据,需谨慎.....


寿县生活网讯  近日,寿县法院正阳法庭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借条上约定的利息低于原告诉请的利息,最后,法庭未能支持原告诉请的超额利息。


本案原告郭某起诉被告杨某、陈某,称被告杨某和陈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同在原告经营的公司工作,因需要购买船舶,于是在2016年9月向郭某借款2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1分5厘(月利率1.5%),并出具了借条。该20万元属于杨某、陈某的夫妻共同债务,故郭某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及6个月利息18000元。被告辩称20万元借款属实,但借条上约定的利息是年息1分5厘(年利率1.5%),6个月利息为1500元。


    庭审中,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借条上约定的利息确实为年利率1.5%,但原告坚持称约定的月利率1.5%,借条上约定属于笔误,自己当时没有注意造成的。法官向原告说明了借条的约定对双方的约束力,且自己的辩解没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利息只能按照年利率1.5%计算。最后原告认识到失误是自己造成的,风险也应当予以承担,最终法官调解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0万元及利息2000元。( 顾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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