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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欧金中死了!

新谈社长 2021-12-10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一慈苇航 Author 糙哥

防失联,敬请关注兄弟号“咸阳郡”

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18日傍晚发布通报,10月18日15时许,在公安、武警围捕下,犯罪嫌疑人欧某中于平海镇上林村附近一山洞拒捕并畏罪自杀,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从警方的通报来看,欧某中是因为拒捕而自杀的。欧某中可以在野外生活八天,说明他是不想死的,如果他想自杀,完全可以在警察没有找到他之前自我了断。

疑点是,为什么警察一找到欧某中,他就自杀了?想象一下那个画面,警察发现了欧某中,欧某中也发现了警察,欧某中害怕被抓于是立即自杀,警察来不及阻止,送医后抢救无效死亡。那么欧某中是用什么方式自杀得那么利索,以至于那么多警察都来不及阻止?

 

关键是,欧某中被认定为“畏罪自杀”!

 

“畏罪自杀”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法律术语只有“犯罪嫌疑人死亡”。《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无罪推定。所以,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即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就是大家常说的公安阶段、检察院阶段和法院阶段),当事人都只能被称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有被判决有罪后,才能被称作“罪犯”“犯罪分子”“人犯”。很显然,欧某中现在的身份是“犯罪嫌疑人”,他在法律上依然是无罪的。那畏罪的“罪”从何而来?

 

有人认为,畏罪自杀,指犯罪后害怕定罪而自杀,或不能承受道德和良心的责备而自杀。

 

那这个“罪”,不是名词而是动词了,即“被定罪”。但是,没有经过审判,没有法律程序,公安机关有权力认定一个公民的罪行吗?


是否存在着这样一种可能,即犯罪嫌疑人在蒙冤的情况下,觉得伸冤无望而自杀,然后被认定“畏罪自杀”?

 

定罪的权力不应该在公安机关,而仍应该在法院。此外,在这种众所瞩目的案件中,认定欧某中是自杀身亡,最好是公布当时执法记录仪,以堵悠悠之口。

 


据说在一个山洞里,一条狗最先发现了他,不知道这条狗有没有奖励?也无法判断是不是真相,因为除了一份通报再无多余的消息,很多人希望了解他是怎么自杀的:用刀自砍?跳崖?喝农药?......或者,是吃子弹死的?

 


或许这一切都是神秘的,就像他砍人后还有空去注销微博那么神秘;就像媒体报道欧某中死讯时语无伦次般的神秘。

 


细节在官方通报正式公布以前,我们只能默默等待。但基于已经披露的信息,大多数人都相信欧某中并不是一个坏人,更不是一个恶霸,只是一个五年来住着雨棚苦苦等待建成自己房屋的、一个连红米手机都借钱买的普通村民。

 

其实,欧某中是好人还是恶霸,大众的认定不重要,即使被欧某中救起的当年那个少年勇敢现身力挺,也是于事无补的,从他手起刀落的那一瞬间起,前生的积德即刻烟消云散,速死已是被注定的宿命。有人恨不得他死,不然也不会出现一份“活的2万、死的5万”的悬赏通告。

 

如果他不死,五年以来,村里是怎么欺负他的就会被曝光,是欧某九一户人家还是多户人家?是威胁还是辱骂?村干部是怎么拉的偏架?

 

如果他不死,平海镇政府是怎么不作为就会被曝光,一批干部就会被处理,腐败线索就会被发现,更多情况就会被曝光。

 

如果他不死,他求助过的信访局是怎么回复的、国土局怎么处理的就会被重提,五年了都没解决问题,这效率也够低下的,叫他们如何向公众交代?

 

如果他不死,他求助过的那位公安局领导就会被人肉出来,求助过的市长也不好交代呀,以文件落实文件、以批复落实批复的形式主义就会被曝光,这多不好呀。

 

如果他不死,他恳请过的众多媒体就会被谴责,虽然有些媒体以人民的名义冠称自己,比如某某人民的报纸,某某人民的网站,但他们的不作为就会让他们觉得对不起人民。

 

如果他不死,审判起来特别费劲,取证繁琐,时间又长。而且既然审案子,不追责别人也不好,追责起来也太多。最要命的是判他死刑吧,对不起民意,不判他死刑吧,又对不起法律。

 

好在,欧某中死了,很多事情好办多了,很多人也轻松了,也好给人民一个交代了。

 

不得不说,欧某中是个苦命人,活着就是一个悲剧,连个房子都建不起,上对不起90岁的老母亲,中对不起相懦以沫的老婆(据说老婆被人打忍气吞声),下对不起儿女,一生流离失所,死了还背负一个杀人犯的骂名。

 

只能说,欧某中生不逢时,如果活在宋朝,就是第109条好汉;活在解放前,就是贺龙第二。



但他偏偏生活在如今以法治国的法治时代。

 

既然法律在欧某中生前保护他的合法权利时迟迟不曾露面,那么,无论如何请还原一下这个苦命人死亡之路的真相吧,到底是谁、用什么方式、无意的还是有预谋的把欧某中逼上了这条不归路!

 

树立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利、惩处违法之人、维护公平和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才是法律存在的意义,也是让每一个人相信法律、捍卫法律的信心所在。

 

否则,一个欧某中死了,还会有更多的欧某中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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