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已然来临的数字时代,数据是核心驱动要素。围绕数据的开发利用,一场新的生产与认知革命正在展开。想要了解这个时代,必须要先认识数据。21世纪经济报道准备了数据要素市场系列报道,以期为行业和社会公众提供理解数据的敲门砖。
数据,是数字经济时代的石油,是数字化列车的驱动力。拥有十四亿人口的中国是数字经济时代商业竞争中的海湾地区,拥有巨大的数据潜力。
作为生产要素,数据已成为继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后全球竞争的新赛道。大数据流通与交易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常务副主任、上海数据交易所研究院院长、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黄丽华教授认为,数据要素化要完成数据资源化-产品化-资产化的过程,需要宏观、微观的制度支撑。在她看来,今年是数据要素市场化建设的探索元年。而对待这个仍充满不确定性的要素,确权是第一关。黄丽华认为,虽然数据所有权在理论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知和确权路径,但在实践中仍有路径可走。要充分发挥数据生产要素的价值和作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不妨先搁置争议,在探索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在实践中完善。数据要素化要经历“数据资源化-数据产品化-数据资产化”三个阶段
21世纪:数据要素化市场建设需要哪些要件支撑?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黄丽华:数据生产要素是指那些以电子形式存在的、通过计算的方式参与到生产经营活动中并发挥重要价值的资源。数据要素无论对于要素供应方,还是对数据要素的使用方,均是指要给企业带来实质性收益的生产要素。数据要素化可以分两层来看,第一层面是从企业的微观角度来看,所谓数据生产要素是能够作为其他企业生产经营输入的要素。因此,从数据要素供应企业来看,数据要素化要经历三个阶段,即数据资源化-数据产品化-数据资产化。供方企业把分散于各个业务信息系统、或不同渠道采集的数据经过清洗等手段归集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数据,并提升数据质量,将原始数据变成具有使用价值的数据要素资源,形成资源性数据资产。数据资源之所以成为生产要素,是因为数据资源不仅能被生产数据的企业自己所用,还可以通过流通渠道被外部企业所用,这就需要数据资源进一步转化为可流通可交易的数据产品,俗称数据商品。企业数据产品化也是完成数据从内部服务到能够合法合规输入到其他企业的产品的转变过程。数据产品真正形成价值离不开具体的数据资产化战略。目前主要有四种数据资产化战略,包括内部专用、对外共享、对外交易、对外开放等。其中,数据产品化后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共享或流通交易,就会形成市场的价格,这时对供方企业而言,数据就变成了可经营的经营性数据资产。第二从国家的宏观层面来讲,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要有制度体系支撑,为数据流通做保障,包括数据要素的产权制度、数据要素的流通交易制度等等。目前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有许多基础性的问题有待解决,包括对数据生产要素的认识、数据要素特性的理解等认知层面问题,也包括数据流通中涉及的产权问题,转变为资产后经营收益分配有关的制度和经济问题,还包括数据流通的外部性带来的安全管理以及各类风险压力等等,这些都是数据要素市场建设要去解决的。其中,数据要素流通交易体系是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的关键要件。既然是生产要素,一定会流通,因此参与者的准入条件、交易标的物的规范、交易制度和规则设计以及交易场所、交易机构、交易系统和流通使用的监管保障等等均是关键要件。在我看来,今年是数据要素市场正式探索的元年。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足以完全覆盖数据要素市场体系建设中遇到的所有问题,供需方企业尚未准备就绪,数据交易规则有待健全,仍需要各方共同探索。21世纪:数据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可以算完成了资源化、产品化、资产化?黄丽华:原始数据要变成可用的资源,首先是要有质量。其次,需要技术保障,将数据变成独立的资源。更重要的是,企业要在战略上提升对数据资源的重视。数据不是自然界产物,而是人类信息系统的附属品,产生并持有数据的公司起初将数据作为支持内部业务运转的附属品,并非作为资产。因此,很多企业对数据及其有可能转变为生产要素资源的认识不足,企业自身的数据管理能力不足。此外,企业还要建立完善的数据治理体系,尤其是关于数据资源决策的机制,解决“谁来决定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是否对外开放、共享、交易?如何设计激励措施来确保数据汇集、资源化?如何参与到数据流通交易市场?共享和服务模式怎么设计?在数据资源上的投入如何”等问题。如果说数据资源化在于公司内部建立一套治理机制,产品化则要以市场需求导向。开发产品首先要调研市场需求,分析目标客户的数据需求及应用场景,再选择合适的试用客户,并与之共同组织成数据产品及其相应的技术环境。可流通的数据产品除了拥有持有权以外,需要能够描述得清楚、被转移或使用、有市场需求或应用场景。拿政务数据来举例,一旦分散于不同政府部门的数据归集以后成为政务数据资源,然后需要政府授权运营,让多个企业、机构针对可能的市场需求来开发不同的数据产品,探索数据资源的生产可能性边界。产品化后才能够流通交易,成为数据资产。数据资产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通常表现为企业使用数据获得了收入或提高了利润,从而实现对相关经济利益的货币化计量,这是经营性资产的特征。我认为数据也是资源性资产,即便现在无法变现,将来可能转变为经营性资产。我们看到许多互联网企业没有盈利,但是IPO估值很高,因为具备未来竞争及其获得收益的最核心的资产——数据,数据可以通过运营变成资产不断增值。数据资产变现方式有很多种可能性,包括对外流通服务带来收益、IPO或并购的资产估值等,还可以是享受某些政策优惠的依据、数据资产质押融资等,甚至包括未来数据资产入表等。黄丽华:数据能不能交易一直被质疑,因为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要进入流通市场,提供商品的交易主体需要有明确的产权,才有流通、经营的权利,而数据的产权如何界定,目前尚很不清晰。现在围绕数据产权的争议,第一是关于数据的权属到底有哪些?法学界讨论得比较多。许多数据的产生是多方共同劳动的产物。比如,以电商数据为例,是多方主体参与共同产生的结果,电商平台、技术服务商、消费者、SaaS软件服务公司等都参与,按照以往物品的生产过程界定所有权比较困难。另外,数据的特殊性就在于不仅仅有物权,数据中还隐含了数据主体,数据内容涵盖数据主体的信息和特性,“我的数据拥有你的属性和行为”。法学上称其为人格权,这也是数据权属界定的复杂性。对于流通中涉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所有权、收益权和使用权。21世纪:目前提出的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否能解决目前数据交易流通中的问题?黄丽华:数据要素市场目前能够参考的法律主要是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数据安全法等,数据成为流通商品后还可能涉及著作权法等。但这些法律尚不足以全面支持认定数据所有权。需要进一步厘清数据要素的特征和权属,并不是回避产权问题,我相信数据确权问题迟早会解决的。目前相当于三权分置,权利有序分离与流通,主要的目的在于满足数据流通使用需求。对于数据供应方来讲,拥有数据持有权可以进入流通交易市场,对于数据需求方来讲,通过合格合法流通渠道,获得了数据使用权,即购买了使用权,通过使用权的转授来建立数据要素流通共享的机制。但是,需方买到的数据,不可以原封不动地倒卖购得的数据。总之,我们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来建立一套与数据要素的流通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和规则体系。21世纪:不强调所有权作为数据确权基础的话,数据确权的问题还存在吗?黄丽华:确权依然存在,至少需要明确持有权,确认数据来源是否合法合规,这就是为什么需要有数据资产登记确权的环节。在数据流通的环节中,不管作为数据要素的供应者、使用者还是加工者,仍需要确权。例如某些数据服务的公司只有数据加工权,没有持有权。比如,许多企业和政府机构在信息化、数字化建设过程中聘请外包服务公司来完成数据的清洗加工、存储、维护等,但这些服务公司只有加工权没有持有权,不能擅自经营这些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