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临洮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2022年第32号)
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现就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根据情节轻重,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1.来自境外、国内、省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人员,或者与新冠肺炎确诊患者密切接触者、密切接触者的密切接触者,不按要求主动报告,瞒报谎报病情、就诊史、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重要信息,拒绝接受检疫排查、居家或集中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2.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患者或者无症状感染者拒绝接受检疫、隔离或治疗等措施的;
3.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冠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4.对流调工作人员隐瞒实情、虚构事实、故意躲藏,拒绝、阻碍调查工作的;
5.在路段卡口、村居社区、医院商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拒不配合防疫人员实施扫码测温、询问登记、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强制隔离、医学观察、疫区封锁等措施的;
6.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防疫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及其他群防群控人员执行防疫工作任务,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
7.违反疫情防控规定,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庙会、灯会、团拜会、茶话会、联欢会等聚集活动,或者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的;
8.违反疫情防控期间交通管制的相关规定,不听劝阻、强行通行,或者强行冲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9.其他妨碍疫情防控工作,或者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疫情防控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的;
10.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以及其他媒体上传播,造谣滋事、起哄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11.盗窃、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控救援物资的,或者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的,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进行招摇撞骗的;
12.疫情防控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聚集滋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或者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
13.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冠病毒的医疗废物以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环境或者危害他人生命健康的;
14.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的;
15.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防控疫情名义,利用广告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16.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控制、医疗救治、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7.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
18.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新冠病毒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
19.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的款物,或者挪用上述款物归个人使用;挪用用于防控新冠肺炎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
20.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以不准离开工作场所等方式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社会公共秩序,做好疫情防护工作。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0932—2242576,2242002。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洮县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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