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丈夫暴力抢走的孩子,和求助无门的她们
图/《铁证悬案:真实之门》
前段时间两会,人大代表蒋胜男“对离婚抢夺子女行为明确司法解释”的建议冲上了热搜。
近年来,离婚纠纷中暴力抢夺藏匿孩子的新闻层出不穷。
漠寒称运动员张培萌家暴及抢夺藏匿孩子
在微博“紫丝带妈妈”的超话广场中,无数心碎的母亲不断诉说着被迫和孩子分离的痛楚,呼吁相关法律空白尽快完善,保护母亲和孩子的共同权益。
微博紫丝带妈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婚姻家庭部主任张荆,是最早关注到抢夺藏匿孩子这一现象的律师之一。
针对这种现象背后的法律问题,张荆带领其团队,历时两年,研究分析了来自中国裁判律师网的749个涉及抚养权和探望权的案例,并整理发布了一部《“抢夺藏匿孩子”蓝皮书》。
出自《“抢夺藏匿孩子”蓝皮书》
数据分析指出,家暴是抢夺藏匿孩子案件最刺眼的特征。在团队抓取的95个案例中,明确记载双方分手原因的有36个,其中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占38.88%,抢夺藏匿孩子往往是施暴方控制受暴方的手段之一。
与此同时,在抢夺藏匿孩子案件中,当事人性别是男性的,占比高达63.15%,女性权利被侵害现象严重。
出自《“抢夺藏匿孩子”蓝皮书》
为什么父母一方要对孩子进行抢夺藏匿?家暴在其中起到了怎样的作用?为了防止抢夺藏匿孩子情况的发生,女性在离婚时该如何去争取抚养权?
我们特地就上述问题咨询了张荆律师,下面是她的回答。
编辑部:
报告中提到,家暴是抢夺藏匿孩子案件最刺眼的特征,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张荆律师:
我们在研究判决书时发现,在描述男女双方离婚的原因时,经常会采用“感情不和”这样的话。
实际上,“感情不和”是个概称,可能会指代一切,比如说可能包含了存在家暴,但是未被认定构成家暴的情况。报告里明确提到,所调查的抢夺藏匿孩子的判决书里,存在家暴行为的占到38%,这在整个纠纷案件类别里是很高的比例。
出自《“抢夺藏匿孩子”蓝皮书》
我们也都知道,家暴的一个核心特点,就是施暴人是要通过暴力来对受害人进行控制。
当控制发生时,如果受害者是成年人,那还有机会离开这段婚姻,但小孩是没有能力的。成年人要是离开婚姻的话,施暴人就失去了掌控受害人的机会,于是就会把控制的目标聚焦到孩子身上。
因为施暴者知道,受害人在意这个孩子,所以会通过抢夺藏匿孩子来迫使受害人妥协、回归家庭,从而达到进一步控制受害人的目的。
编辑部:
对孩子的藏匿抢夺,能够算作家暴的一环吗?
张荆律师:
从司法实务的角度来讲,我认为,抢夺藏匿孩子,还不能简单地划进家庭暴力的范畴里。
为什么?因为对家庭暴力的行为描述包含两种形式,一种是通过肢体伤害,另一种是精神上的虐待、谩骂、侮辱、人格攻击等。
但是,抢夺藏匿孩子,其实是一个多样的、多目的性的结果。
比如说,有些妈妈为了保护孩子,或者认为男方有可能伤害孩子,也会去抢,所以不能简单地把抢孩子这一行为概称为家暴。
抢夺藏匿孩子,大致上有两种抢的方式,一种是非常典型的存在肢体暴力冲突的,比如王建娜的案子,男方刘某一上去就卡住她的脖子,用力撂倒她,把怀里的孩子抢走后,还把她打了一顿。
我觉得这应该能认定构成家暴了。但实际上,在这一案件里,实务中没有把这单一的行为认定成家暴。法院认为,对你进行殴打,只是通过一种暴力的行为或者说不当的行为,来实现把孩子带走的目标。
对这种情况的判定,是司法实践当中的一个空白。
把孩子带走的行为,本身不足以构成家暴,因为这一行为本身对应的结果和目的会有很多,即使能够对这一行为进行单一评价,它也应该更多地聚焦到孩子本身被侵犯的权力上。
孩子是有权利获得来自父亲或者母亲的关爱的,任何人都无法剥夺这项权利,擅自抢走孩子,同时就侵害了孩子和另一个亲人见面的权利。
编辑部:
有什么让您印象深刻的案件吗?
张荆律师:
特别多。比如王建娜案,一个母亲,眼看着自己的孩子活活地、像物件一样被抢走,自己还因此遭受暴力。而她此后再也没有见过自己的孩子,现在已经4年了。
还有一个例子。我曾在自己的微博@张律师会客厅 上发过对一个湖北女孩的采访,这个女孩和男方闪婚。男方在西藏工作,结婚后两人一直两地分居生活。
两人在一起后不久,女孩便怀孕了。女孩前往西藏告诉男方这一喜讯,对方却表现得很反常,当天就以工作为借口把女孩送走。随后女孩发现自己被男方拉黑了电话号码,且所有的联络方式都失效了,男方的母亲也表示联系不上。
怀孕七八个月的时候,女孩决定去西藏起诉离婚。
男方一直采取回避的态度,两人在楼梯口说话的时候,女孩甚至感觉男方想要把她推下楼去,便不敢再和他直接见面。
此外,西藏那边的司法系统告知女孩因怀孕8个月不能起诉离婚,必须变更案由。后来又在法院的主导下,考虑到女孩文化程度不高,又没有律师,就变更了案由为要求抚养费。经法院调解,男方给了女孩一两千块钱的抚养费,女方就回家了。
张荆律师节目采访
孩子出生当天,男方和男方家人都没到场。因为孩子有黄疸症状,女孩就自己先出院了,到孩子出院的时候,男方的妈妈领着一个陌生人来到医院,结完帐,抱着小孩,一出医院就打车跑了。
女孩的妈妈想带孩子走,被告知说由男方家庭先抚养孩子,让女孩好好地坐月子。
后来,女孩到男方家去找小孩,发现家里没人,透过窗户看,家里没有婴儿用品。问邻居,邻居也说这家从来没有养过小孩。
女孩报警后,男方家人这才出来解释说是托亲戚家养的。但对于女孩想看孩子的要求,男方家人还是来回扯皮,不让见,甚至还把女孩家人给打了。
报警、找妇联都没有用,后来在女方的不断努力下,妇联找男方家好不容易要了两张照片,照片里有一个陌生的女子和妇联的工作人员,两人抱着一个小婴儿。这是女孩了解到的孩子最后的消息,至今已经4年了,她再也没有见过孩子。
图/《气球》
这一事件上一次开庭的时候是我代理的,我坚决要求法官只有确定让我们见到孩子,我们才会参与庭审。最后,法官就让男方带着孩子在镜头前晃了一下。
我要求男方拿出来孩子1-4岁这一期间,男方跟孩子一起生活的照片,以确定孩子的身份。
对此,法官还有点埋怨,说还能有什么假的。可是,有什么不可能是假的呢?我们从没见过孩子,就算领了一个别人的孩子过来,我们也不清楚。
孩子身份无法核实,法官能做的也有限,我收到的法院回复是“不要把法院当成解决问题的唯一出口”。
抢夺藏匿孩子不是人口拐卖,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在离婚当中主张,然而法官认为最多争取到经济诉求。
编辑部:
如果女性本身已经发现自己处于暴力关系中,该如何及时止损?
张荆律师:
我一个遭受家暴的当事人曾经总结了一个词,女人要有“离婚力”,力量的力。
也就是说,对于处于家暴状态的女性而言,自我意识的觉醒非常重要,尽管这其中也会有受暴妇女综合征、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之类的情况。
但对于出现家暴的婚姻,如果当事人意识还没觉醒的话,那么就需要她的家人来打破以往对家庭的认识,比如不能干预别人家的家务事等。
在我看来,所谓的家务事不能干预,应该指的是在和谐正常的家庭环境下,但如果发现这个家庭已经存在一些不法的行为,并借家庭之名伤害了我的亲人了,那这个时候,不管我的亲人同不同意,我都要去干预的。
这个时候亲人的干预,能给受暴人一个极大的力量,会让受暴人有信念,觉得自己是有能力走出家暴的,这是第一步。
图/《隐形人》
第二步是,存在一个误区,很多人认为只有提了离婚,才能真正地从施暴者身边搬走,就是不知道自己在什么情况下有分居的权利。
其实简单来说,在任何你感到不舒服的情况下,你都有权利分居。离婚解除法定意义上的婚姻关系,只是由法律来宣告关系上的结束,不代表只有宣告后你才能离开这段关系、离开这个家。
当然,我们不是说在这个时间段内再去有其他的择偶行为,这是违法的。
但是,从保证你自己人身自由的目的出发,离开对你不利的环境,物理空间拉大了,再去提离婚的主张,可能就不会身陷那种令人恐惧的环境了。我觉得这是很重要的两点。
编辑部:
在婚姻中经济地位处于弱势的女性,该如何争取抚养权呢?
张荆律师:
很多全职妈妈在争取抚养权时会考虑到自己没有工作、没有收入,在经济上不如对方,但其实在司法实践中,这并不是一个核心要素。
目前没有工作,不等于我没有能力。没有工作,是因为我照顾孩子,而照顾孩子也恰恰说明我和孩子在一起的时间更多,我更熟悉孩子的生活习惯。
对于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的条件,我们可以做一些罗列,比如说没有房的,可以提供一个一年或三年的租房合同:我没房,但我有稳定的住所,比如娘家的住所等。法律并没有规定说必须得是自己的房子才可以。
在经济收入方面,足以养活自己和孩子就可以,不是说比对方高才能争取到抚养权。未来如果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之后,孩子的父亲要承担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图/《塔利》
特别重要的一点,如果与对方存在协商的可能的话,妈妈要对孩子爸爸持开放友善的态度。
要向对方释放一种信息:即使夫妻分开了,但是仍然可以共同关注孩子的成长,对方随时可以见到孩子。那么通常情况下,他不一定会萌发要把孩子抢走的念头。
同时,也可以做好相关的防范。
比如说过去孩子一直是自己带的,然后忽然男方提出说要把孩子送回老家,我们俩好踏踏实实谈一谈,或者是爷爷奶奶过去从不带孩子,这时候突然来了,说我们带孩子去公园玩一趟,这都是一些不安全的信息。
在调查过程中,张荆律师及其团队发现,涉及到孩子抚养权和探望权起诉到法院的诉讼中,12.68%的案件都伴有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
也就是说,每年大约有八万名儿童被父母一方抢夺藏匿。
抢夺藏匿孩子,伤害的不仅是被抢夺孩子一方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对年幼的孩子造成了严重的心灵冲击。
借由这份数据分析,张荆律师及其团队想要呼吁全社会能关注“抢夺藏匿孩子”现象,助力于“抢夺藏匿孩子”问题的解决,使每一个家庭和谐幸福,为推动“和谐社会”构建做出法律安排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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