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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核查的公告

来源:新疆住建厅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公告》(新建法〔2020〕6号),为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核查程序,现将资质核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查范围
以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取得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
二、核查主体
资质核查实行“谁审批、谁核查”的原则,自治区和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资质审批权限,对本机关审批的企业资质进行核查。
三、核查程序
自治区和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批发证后3个月内,对通过告知承诺制取得资质的企业进行100%核查。
核查分为新疆建设云平台核查和实地核查两个阶段。审批部门首先通过新疆建设云平台中企业库、人员库和业绩库对企业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比对查核,通过比对明显存在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审批部门依法做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无法通过新疆建设云平台查核,或者经查核比对没有发现异常的,组织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应由两人以上进行,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可邀请行业专家参加核查,专家仅对专业技术问题提出意见,为核查提供参考。
四、核查内容
核查内容包括企业承诺内容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要求。重点核查企业、人员业绩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有关指标。
(一)证照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书上载明的信息与实际是否一致;
(二)人员情况:核查技术负责人业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在企业任职(核查社保缴纳情况);注册人员专业、资格、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在企业任职(核查社保缴纳情况);企业主要技术人员(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专业、资格、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在企业从业(核查社保缴纳情况);其他从业人员专业、数量是否符合资质标准;
(三)业绩情况:核查企业申报的个人业绩和企业业绩是否符合资质标准,是否存在业绩不达标或超资质承揽、弄虚作假等问题。
被投诉、举报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标准的,除核查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重点核查。
五、核查方式
个人业绩核查方式:采取新疆建设云平台个人业绩库比对、审批部门与业绩出具单位联系核实等方式进行。无法查询的业绩,审批部门可以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函核实,申报业绩不属实的,业绩不予认定,由审批部门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企业业绩核查方式:通过新疆建设云平台核查企业业绩后,进行实地核查。在实地核查前,企业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提供)、合同、竣工验收资料、施工图纸及工程发票,工程发票金额须达到合同额的50%以上;提供虚假资料,发票真实性无法核实或发票信息不符的,审批部门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自治区和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也可以组织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交叉核查。委托或组织交叉核查的,需出具书面委托核查书,明确核查内容、核查要求、核查时限,受委托核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核查结果负责。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核查机关出具的核查结果进行抽查。
六、核查结果处理
(一)经核查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在核查期内发生人员变化(不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或企业资产变化,或因对标准把握不准,上报材料内容、人员专业等与标准不符等情况,但尚未构成恶意隐瞒或弄虚作假的,按照下列程序处理:
1.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在整改期限内,未进行工程招投标或承揽工程活动的,停止其投标或承揽工程;
3.在整改期限内已参与投标,但未公布中标结果的,取消中标资格;
4.在整改期限内已中标但未进场施工的,停止进场承揽业务;
5.在整改期限内已进场施工的,责令停工整改。
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然达不到资质要求的,依法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注销资质证书。
(二)经核查发现企业有意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承诺事项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依法作出撤销资质许可决定,3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管理平台予以公布。
(三)企业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委托核查,不认真履行职责、帮助企业弄虚作假、上报虚假核查结果的,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委托核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涉及公路、水利、通信、民航等专业行业资质,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在资质审查时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资质核查由专业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核查。
(五)企业因申报不实或弄虚作假,责令停工整改或者被撤销资质审批的,对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方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或民事法律规范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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