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所探讨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方法,其实与传统的“法源”理论关系密切。所有关于价值入法的探寻,在方法上都难以避开法源路径。“价值入法命题”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一些法学研究者,带着对逻辑理性的迷恋,痴迷于法律一元化情结,认为只有制定法才是法律,只在特定情境中才承认“认可的法”。与此相对应,法治实现的理路是:在一般情况下制定法应得到贯彻执行。只是在制定法实施出现困境才运用“认可的法”。这一思路强调了法律思维是据法思考,而法是指制定和认可的法。法治主要是制定法之治,纠纷解决是依据制定法的裁判。制定法包含有依法办事的主要规范。可是从法运行的实际情况看,制定法只是权威性法源。作为思维理据、裁判理由的法,除制定法外还有“认可的法”及法律价值、法律思维规则或其他社会规范等。在法运用中之所以出现法律多元,是因为制定法本身存在缺陷。仅制定法和“认可的法”,依然不能满足“依法办事”的需求,甚至“有时候,严格执法反倒会破坏法治”。面对复杂的案件及变化的社会,制定法只能解决典型案件;疑难案件的处理还须援用其他社会规范。这种援用是把其他规范附条件地视为法,即法源拟制。然而,由于能拟制为法源的规范太多,有时不同规范间还存在冲突,这就需要对不同规范开展以法之名的协调,即对规范间的矛盾进行整合与整饬。整合需要价值引领,而整饬则倚重体系逻辑的运用。由法学家等所拟制的法源体系及理论,虽不能化解所有的矛盾,但可解决更多的纠纷。法源拟制秉持开放法律的姿态,承认法律多元,以法之名协调制定法与其他规范的冲突,减少规范冲突所引发的功能内耗;能使各种社会规范、思维规则等,在法源名义下合力发挥作用。由法源拟制塑造的法源思维,并没有改变法的基本特性——规范性,而是假定了其他规范的法效力,进而开展以法源之名的统合思维,使之发挥与制定法一样的规制作用。实际上,法源拟制是在打开法的封闭性后,全面、恰当运用法律的体系思维。在此基础上的法源思维,既是规范选择的方式,也是规范排除的方法(肯定其一就是排斥其他);对捍卫法治命题、完善法治话语体系、塑造法治意识形态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