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大家更深入了解深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各项政策法规,在交易过程中避免踩入“雷区”,“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每期为你讲述一个典型案例,从案例入手,让你读懂公共资源交易那些事儿~
本案引出的问题
💡问题一:
招标文件列举三个以上参考品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专家
招标文件中列参考品牌构成倾向性和排他性,是违法的,即使列举了三个也是不行的。虽未表明品牌名称,但是技术参数指向某品牌也会被认为有倾向性。
如果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以更好地落实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原则。
法规适用
上下滑动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又到激动人心的提问环节啦
问- 政采题库 -
采购招标文件中列举了10个参考品牌,并将品牌名称用别称代替,这种做法是否合规?
A:是
B:否
请在评论区留下答案
快到下方留言亮出答案吧!
你在招投标过程中
遇过技术复杂的采购需求吗?
在不列参考品牌的情况下
是怎么解决的呢?
欢迎留言聊聊
来源:采购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