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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强调!公益性医院用“自有资金”采购,要执行政采规定!
近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财政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8584号建议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再次强调了对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概念的理解问题。
《答复》中表示,公益性医院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均应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公益性医院凡使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无论资金来源,都应当执行政府采购规定。
一些地方公益性医院在执行中未将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畴,是对政策口径理解不准确不到位,属于法律法规执行层面的问题。各地应加强对公益性医院的政策宣传和指导,督促公益性医院在部门预算编制环节“应编尽编”,从源头上加以规范,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答复》中还针对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问题
和公益性医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问题
作出了详细回答
想要了解的朋友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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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财政部网站